桂柳水电公司排漂槽改造工程询价文件补遗书(编号01)
****公司排漂槽改造工程询价文件
补遗书(编号01)
致各潜在报价人:
****公司排漂槽改造工程询价文件“第4章 合同条款”中按序列顺序增加如下条款:
15 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发包人特别规定外,变更幅度超过15%的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1****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以“桂水基[2007]38号”文颁布的《**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和《**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
(2****水利厅“桂水基[2014]41号”文发布的《关于发布》。
(3****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桂水基[2016]第1号”文发布的《关于调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定额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从其规定;关于材料价格,采用施工当月当地的《信息价》中的材料信息价,如无相应的材料信息价,则按双方签认的材料价为准。
(4)然后,将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单价后下浮5%作为变更项目的单价。
若变更项目的人、材、机消耗量不能直接套用上述概预算定额的,人、材、机消耗量可套用建筑、市政等消耗量定额。
15.5变更项目工程量在合同清单工程量±15%(含15%)以内的按合同清单单价执行,变更项目工程量大于合同清单工程量±15%以上的项目工程量单价按15.4内容计价。
15.6本合同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除 序号4“接触灌浆(纯水泥浆)”项目按15.5条款执行外,清单中其余项目不执行15.5条款规定,合同综合单价不变。
本补遗书内容若与招标文件有悖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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