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路(长溪路—赤岸大道)道路工程”项目的补充通知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编号为****“**县**路(长溪路—赤岸大道)道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现补充修改内容如下:
1、原招标文件中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第4.3款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有关情形修改如下:
(一)“(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状态”。
现修改为“(9)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处于被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在本项目(标段)所在地的投标资格状态”。
(二)“(11)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的规定。
现修改为“(1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企业法人仍****建设部或****建设厅认定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或仍处于被****建设厅认定的质量安全黑名单或文明施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
2、原招标文件中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3.1.8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2、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市政公用工程。”
现修改为:“2、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市政、市政公用、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
3、有投标方反映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前后显示不一致,现就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明确为: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40万元整。”
《招标文件》中有关上述内容一并进行修改。其他内容不变。
本《补充通知01》作为《招标文件》和的补充,与《招标文件》一并执行。当《补充通知01》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此《补充通知01》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时间: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