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未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挂网资格的通知
****中心字﹝2021﹞101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中心字〔2020〕214号)工作要求,****中心组织平台相关医药企业递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截至5月31日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递交承诺书,现就撤销未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挂网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6月1日前未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有挂网产品且一年内有交易的,暂停其挂网资格,截至6月30日仍未递交承诺书的,撤销挂网资格;其余未递交承诺书的企业撤销其挂网资格。
二、对于暂停挂网资格的医药企业,6月30日前递交承诺书的,可恢复交易资格;对于撤销挂网的医药企业,若再次申请参与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须按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1.撤销挂网医药企业名单
2.暂停挂网医药企业名单
****
2021年6月1日
2.暂停挂网医药企业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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