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教育局直属六所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EPC总承包澄清文件2021-06-21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澄清文件 | |
标段名称:********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 标段编号:****001 澄清事项: (1)原招标文件中工程总投资为:人民币 3027.08 万元; 现招标文件中工程总投资变更为:人民币 3104.77 万元; (2)原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中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概算额为: 530,700.00 元; 现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算方法中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概算额变更 为:796,000.00 元; (3)原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 年 6 月 30 日 9:30; 现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1 年 7 月 6 日 10:30; (4)本项目合同估算价变更为:2740 万元。 特此澄清。 **** 2021 年 6 月 21 日 1项目名称:********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 标段名称:********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 (标段编号:****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二零二一年六月 2目 录 第一卷......................................................................................................... 4 第一章招标公告.........................................................................................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4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3 第二卷..................................................................................................... 213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214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218 第三卷..................................................................................................... 220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221 3第一卷 4第一章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已经由**省﹒**市 行政审批局﹒营行审[2021]110 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工程所需资金来源 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EPC 总承包进 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 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分****中学****分校),** ****学校,****学校,****中学,****中学,****中学 校区内。 2.工程规模:****中学****分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 地 8806.8 平方米,拆除**人工草坪 10147.58 平方米,更换道板 1321.54 平方米(其中利 旧 66.08 平方米),新铺边石 600 米(其中利旧 150 米),对排水沟进行清淤,更换排水沟盖 板。 (二****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校园主入口东侧篮球场道板 753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 1731 平方米,拆除**校园南侧沥青混凝土路面 837 平方米,拆除**校园东侧沥青混凝土路面 9972 平方米。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1518.18 平方米,拆除 **人工草坪 1862.32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 1078.33 平方米,新铺边石 422 米,修复沥青混凝土路面 868.4 平方米,**火烧板路面 256.36 平方米,**排水沟、盖 板、管道排水系统、沙坑、领操台。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5990.46 平方米,拆除 **人工草坪 3430.08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排球场 4160.71 平方米,将原 有硅 PU 面层操场 259.67 平方米改造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排水沟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 575 米,拆除更换道板 534.28 平方米,**混凝土挡墙 322 米,拆除重铺边石 914 米(利 旧 457 米),拆除部分原有铁艺围墙、更换为无轨折叠大门,更换起跳板。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5744.74 平方米,拆 除**人工草坪 4267.62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排球场 1846.62 平方米,拆 除更换道板 1376.19 平方米,拆除重铺边石 697 米(利旧 348.5 米),**排水沟 56 米,对 原排水沟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领操台 1 座。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人工草坪 4763.57 平方米,人工 草坪基层局部修复 952.71 平方米。 56 3.合同估算价:2710 万元 4.本公告共划分为 1 个标段 标段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天) ****直属六 所学校操场维修改造 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 承包交钥匙工程,包括整个工程施工图的现场设计、施工, 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合招标人办理项目涉及的 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履约期间成果报审、施工手续、审批 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协调相关各方的关系,****政府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将具备正式投入使用的项目整 体移交给招标人等全部工作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07 5.工期要求:2021 年 07 月 15 日开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竣工(实际工期以合同签订 为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等级及范围:{(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者 [(设计﹒行业 资质﹒建筑行业乙级)或(设计●行业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并且(施工总承包﹒建 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 2. EPC 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 施工负责人资质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 设计负责人资质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筑师资格 3.其它要求: 3.1 投标人还需具备**省信用办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 BBB 级及以上信用等 级报告,并将企业信用等级报告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开标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中国 (**)网可查。(以“信用中国(**)”网上查询结果为准,无需携带原件,网址: http://www.****.net/(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 3.2 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近一 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 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 有效)(如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 3.3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 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关工作范围; 2)联合体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 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联合体最多允许 2 家单位。 4、4.1 投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4.2 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 位或者与上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投标单位须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四、投标 1.现场投标地点:**市审批技****交易中心开标室 (地址:位于**省 **市民生路 28 ****广场))。 2.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54.00 万元 3.开标时间: 2021 年 6 月 30 日 09:30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1 年 6 月 10 日 8 时 30 分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 16 时 00 分 2.领取地点:请到**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 http://www.****.cn:8022/TPBidde r/memberLogin 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文件。 六、其他说明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建设工程信息网(需点击“新网站入口”)》 (http://www.****.cn/lnzbtb/)《**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及**市公共**交易 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新联大街东 1 号 地址:**市**区西**内街 61 号 邮编: 邮编: 联系人:张科长 联系人:邱思梦、李倩 电话:0417-****313 电话:024-****3380-8035 传真: 传真:024-****3390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163.com 7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市**区新联大街东 1 号 联系人:张科长 电话:0417-****31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市**区西**内街 61 号 联系人:邱思梦 电话:024-****3380-8035 1.1.4 标段名称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 1.1.5 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点分****中学****分校),**市农业工程 学校,****学校,****中学,****中学,** ****学校区内。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市财政投资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交钥 匙工程,包括整个工程施工图的现场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以及配合招标人办理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履约期间 成果报审、施工手续、审批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协调相关各方的关 系,****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将具备正式投入使用的 项目整体移交给招标人等全部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07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7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30 日 其中:设计周期 15 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 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验收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 资质条件: 1.资质等级及范围:{(设计﹒综合类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或者 [(设计﹒行业资质﹒建筑行业乙级)或(设计●行业资质●建筑 行业●建筑工程丙级)}并且(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含)以上 2. EPC 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 施工负责人资质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建筑工程9 设计负责人资质要求:注册二级(及以上)建筑师资格 3.其它要求: 3.1 投标人还需具备**省信用办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 定的 BBB 级及以上信用等级报告,并将企业信用等级报告作为企业投 标的有效证件,开标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中国(**)网可查。(以 “信用中国(**)”网上查询结果为准,无需携带原件,网址: http://www.****.net/(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 3.2 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 社部门认定盖章的近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 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 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 有效)(如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派出)。 3.3 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 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施工资质 的单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 2)联合体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 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联合体最多允许 2 家单位。 4、4.1 投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4.2 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上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 构或单位。 投标单位须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投标人要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投标人提供 虚假资料,一经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果自负。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 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施工资质的单 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 2)联合体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10 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联合体最多允许 2 家单位。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 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 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 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 日前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 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总承包单位应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施工质量、现场安全生产 和工程进度负总责。 分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但不免除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 全、造价等各项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 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当承包人不具备法定相应工作内容资质条件时,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 工作内容所需资质、设备、人员、经验、业绩的单位实施,分包相关 事宜须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补遗书、澄清文件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7 月 6 日 10:30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澄清的时间 发出后 24 小时11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 文件修改的时间 发出后 24 小时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资料 无 3.2.4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计 算方法 1、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执行费率报价。本项目设计控制费率为实施方 案概算中施工图设计费的 100%,投标人所报的费率高于或等于控制 费率 100%的按废标处理。中标后费率不变,最终设计费=实施方案概 算中施工图设计费×设计费率,本项目概算额为:796,000.00 元。 2、建筑安装施工费以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基数报百分率。 3、建筑安装施工费设置招标控制费率为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结算价 格的 100%,投标人所报的费率高于或等于此控制费率的按废标处理。 中标后费率不变。 3.2.5 投标报价及其他要求 无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转账支付,□汇票, ?担保函,?不允许个人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4 万元 递交方式:□开标前现场递交,?网银,?汇款,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 构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到账为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 金将被拒绝。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2、开户银 行:****分行北**支行 3、账号:124********0901 4、 收款人:**** 5、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 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 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汇款凭证 需制作为电子图片,附加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指定位置。(具 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说明 3.4.2 项) ****银行保函形式的要求如下: 1、担保函金额:54 万元。 2、****银行保函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 邮寄至****,以****银行 ****委员会进行审查,逾期未收到,后果自负。邮寄地址: **市**区西**内街 61 号 收件人:邱思梦 电话:024-238833 80-8035。12 3、初步评审结束后,银行保****公司代收保存,中标 通知书发放后 5 日内返还未中标投标人(****银行保函; 签订施工合同后 5 日内返还中标人以及中标候选人第二名和第三名 的银行保函(如第一名弃标,则以此类推)。 4、银行保函需制作为电子图片,附加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指 定位置。 5、****银行保函需注明所投标项目名称,否则,由此导致 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银行保函应当 从本项目所****银行****银行出具的,并 ****银行联系电话)。 3.5.2 近年财务状况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2018 年 6 月 1 日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情况 2018 年 6 月 1 日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二份(U 盘) 3.7.5 装订要求 正本、副本分别单独装订成册。 设计图纸采用 A3 规格单独装订成册。(如有) 不得活页装订,应胶装。 如投标文件过厚,投标人可根据实际自行分册。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市审批技****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位于**省 **市民生路 28 ****广场))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市审批技****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 位于**省**市民生路 28 ****广场))。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单位文件在递交后密封情况是13 否完好。 开标顺序:按照投标文件递交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计算机随机抽取语音通知。 7.1 ****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建设工程信息网(需点击“新网站入 口”)》(http://www.****.cn/lnzbtb/)《**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 台》及**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银行保函应当从本项目所 ****银行****银行出具的,****银行 联系电话)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招标人指定账 户汇入中标价 10%的****银行保函,方可签订合同。否 则甲方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决算经财 政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履约保函 有效期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部工程决算经财 政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之日止。与中标通知书所标注的金额相一致。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 9.1 电子招标投标 √否 □是,具体要求: 9.2 招标代理服务费、交易 中心服务费 √中标人支付。 (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收取。 招标服务费的缴纳形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按以上规定,向招 标代理机构一次性缴清招标服务费。 (2****中心服务费:根据辽价函[2020]102 号文件规定计取交易 中心服务费,****中心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但此项费用不得 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10 10.1 签约合同价:即投标人投标时分别填报的设计和建筑安装施工费的费率。14 10.2 付款方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付款(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方式:本项目为 EPC 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合同形式为费率合同,实行费率控制,综 合单价核算,竣工结算价格有封顶价格。 本次招标采用 EPC 总承包招标,招标人随招标文件提供了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文件(包含 实施方案文本及图纸),投标人需在上述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对设计内容进行深化(达到施 工图深度),并按深化的设计图纸、利用自身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设计和建筑安 装施工费的投标费率。 10.3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二次身份认证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在业务系统完成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的实名认证并 完成二次刷卡操作,未完成二次刷卡或二次刷卡未通过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由评标委员 会进行处理。认证未通过,其投标文件属无效投标文件。 10.4 承包人对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内的设计和施工以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工作负总责。 10.5 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建立工程管理与 协调制度,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 力量,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10.6 承包人必须充分预料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并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一旦中标,在 合同实施过程中,在承包合同范围内的一律不予签证。 10.7 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1、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一致, 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法人须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及进展情况, 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必须全程组织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 理(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按违约处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2、合同履行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所填报的一致,不得随意更换,未经招标 人书面同意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按违约处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3、设计负责人须长期提供跟踪服务,不定期进行现场技术指导,以及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相关 服务,否则按违约处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4、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未长期驻施工现场(或发现本工程项目经理(施 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兼任其他项目),按违约处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5、相关专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参加工程例会,按违约处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可随意更换、空缺,按违约处 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10.8 本次招标要求项目经理兼任施工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为同一人。 10.9 中标后,中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必须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人聘请的专家评审。15 10.10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 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有权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技术方案时,并不给予费用补偿。 10.11 授权委托代理人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会,如 未提供或核对身份不符,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如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须为联合体牵头单 位派出)。 10.12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的材料将拒绝接收。 10.13 外省投标人必须在报名前办理企业入库信息库。联系电话:024-****7663。外省投标单位入 省备案手续按辽住建【2016】1 号文件办理。 实名认证:按****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招投标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名制 的通知》执行。 10.14 ①、投标人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补遗、答疑等文件所 发布的信息而影响投标的,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在 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提出疑问。 ③、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限,随时关注招标人发布的答疑信息,以保证其对招标文 件做出正确的响应。 ④、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中标候选人的信誉、不良记录(**建设工 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以及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人员等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 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10.15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 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10.16 中标人不得转包,也不得挂靠式承包。 10.17 项目材料要求:项目施工前,所有材料需要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 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EPC 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近半年内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3) 近 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4)近三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 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5)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16)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公司; (3****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5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5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投标无效。 17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 项目投标。 存在以上情形的,投标无效。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8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 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 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19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 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 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 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 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承包人建议书; (6)承包人实施计划;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 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20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 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 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 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 保。 21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 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 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 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 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 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 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 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 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 22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 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 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 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 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 23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 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25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 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 26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 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28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 人 密封 情况 投标保证金 (元) 设计投标费 率(%) 施工投标 费率(%) 设计质量 标准 施工质量 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 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9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设计施****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30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 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设计中标费率: %。 施工中标费率: %。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7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31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3233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34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供)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协议书 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联合体投标须提供)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和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 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承包人建议书:21 分 资信业绩:17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32 分 投标报价:3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 2.2.4(4)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 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35 2.2.4 (1) 承包人建 议书评分 标准 (21 分) 工程设计承包人建议书 (7 分) 针对项目特点进行分析,设计的合理化建议合理 可行,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 分析准确,构思新颖的得 5-7 分;设计的合理化 建议一般,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较充分,理解 较深刻,分析较准确,构思较新颖的得 3-5 分(不 含 5 分);设计合理化建议欠缺,设计说明对项目 解读不够充分,理解不够深刻,分析不够准确, 构思不够新颖的得 0-3 分(不含 3 分);此项未提 供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7 分。 工程施工承包人建议书 (7 分) 针对项目特点进行分析,施工管理完全结合工程 实际情况,现场调研全面,对本项目的技术难点 重点分析准确,合理化建议合理可行的得 5-7 分; 施工管理较完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场调研较 全面,对本项目的技术难点重点分析较准确,合 理化建议一般的得 3-5 分(不含 5 分);施工管理 未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场调研不够全面,对本 项目的技术难点重点分析不够准确,合理化建议 欠缺的得 0-3 分(不含 3 分);此项未提供不得分。 本项满分为 7 分。 服务的合理化建议 (7 分) 针对项目特点进行分析,服务的合理化建议合理 可行,方案详尽、可实施性强的得 5-7 分;服务 的合理化建议一般,方案较详尽、可实施性较强 的得 3-5 分(不含 5 分);合理化建议欠缺,方案 不够详尽、可实施性不强的得 0-3 分(不含 3 分); 此项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7 分。 2.2.4 (2)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17 分) 业绩(10 分) 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6 月 1 日至今)每具有一 项类似操场工程设计业绩的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时间以中标通知书开工时间或合同签订日期为 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所提供 的业绩均有效。 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6 月 1 日至今)每具有一 项施工合同额大于 1000 万(含)的类似操场工程 业绩的得 2 分,最多得 4 分。(时间以中标通知书36 开工时间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提供中标通知书 或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所提供 的业绩均有效。 财务状况(2 分) 根据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9 年至 2020 年,每有一年盈利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提供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 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则以牵头单位财务 状况为准。 信用报告(2 分) 具有有效期内的信用报告,AAA 级得 2 分,AA 级 得 1 分,A 级得 0.5 分,A 级以下不得分。 (提供信用报告原件,否则不得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以提供的最高等级信用报告 为准。 企业体系认证(3 分) 投标人同时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均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的 得 3 分,缺少一项或未提供均不得分(提供证书 原件,否则不得分)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所提供 的认证证书均有效。 2.2.4 (3) 承包人实 施方案评 分标准 (32 分) 总体实施方案(10 分) 总体实施方案能够满足本项目的总体建设要求, 项目目标(质量、安全、工期、造价)、项目实施 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划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得 7-10 分;总体实施方案基本满足本项目的总体建 设要求,项目目标(质量、安全、工期、造价)、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项目工作分 解结构、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可行,合理的得 4-7 分(不含 7 分);总体实施方案大概满足本项目的 总体建设要求,项目目标(质量、安全、工期、 造价)、项目实施组织形式、项目阶段划分、项目 工作分解结构、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一般的得 0-4分(不含 4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0 分。 设计实施要点分析好,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 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得 1.5-3 分;实施要点分析欠 缺,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一般的得 0-1.5 分(不 含 1.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3 分。 施工实施要点分析较好,切合实际,先进可行, 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得 1.5-3 分;实施要点分析 项目实施要点(9 分) 欠缺,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一般的得 0-1.5 分(不 含 1.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3 分。 试运行实施要点分析较好,切合实际,先进可行, 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得 1.5-3 分;实施要点分析 欠缺,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一般的得 0-1.5 分(不 含 1.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3 分。 合同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合同管理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管理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质量控制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质量控制要点基本 项目管理要点(13 分)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进度控制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进度控制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 具有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费用估算及控 制要点基本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 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 37项满分为 1 分。 安全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安全管理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 具有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职业健康管理 要点基本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 满分为 1 分。 环境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环境管理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 具有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沟通和协调管 理要点基本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 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 项满分为 1 分。 财务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财务管理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风险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风险管理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 具有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文件及信息管 理要点基本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 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 项满分为 1 分。 报告制度要点明确,切合实际,先进可行,具有 3839 较好可操作性的得 0.5-1 分;报告制度要点基本 明确,切合实际,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0.5 分(不含 0.5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满分为 1 分。 2.2.4 (4)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30 分) 设计报价评分标准 (5 分) (1)评标基准费率: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费率 的算术平均值。 (2)以评标基准费率为基准,按每高于评标基准 费率 1%扣 0.1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费率 1%扣 0.1, 扣至 0 分为止。计分采用比例内插法。 施工报价评分标准 (25 分) (1)评标基准费率=投标费率在投标控制费率最 高 100%(不含 100%),最低 90%(不含 90%)之间 的所有投标人投标费率的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投 标人投标费率均不在最高投标限价的 90%-100% (不含 90%和 100%)范围内的,则评标基准费率 =90% (2)以评标基准费率为基准,投标人的投标费率 与评标基准费率相等者得满分(25 分),投标费率 高于评标基准费率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费率 1% 在满分的基础上扣 0.1 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投标 费率低于评标基准费率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费 率 1%在满分的基础上扣 0.1 分的比例进行扣分。 计分采用比例内插法。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 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 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0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 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 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 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 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 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 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 41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 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 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3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建设部 制定 ****总局 44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建设部、****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 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 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 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 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 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 一般约 定,第 2 条 发包人,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 4 条 承包人, 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 施工,第8条 工 45期和进度,第 9 条 竣工试验,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第 13 条 变更与调 整,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 违约,第 16 条 合同解 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 保险,第 19 条 索赔,第 20 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 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 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 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 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 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 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 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 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46《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 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 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47目录 (略) 48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 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 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 程项目 EPC 总承包。 2. 工程地点:****中学****分校),**市农业工 程学校,****学校,****中学,****中学, ****学校区内。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营行审[2021]110 号。 4. 资金来源:市财政投资。 5. 工程内容及规模:****中学****分校)操 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8806.8 平方米,拆除** 人工草坪 10147.58 平方米,更换道板 1321.54 平方米(其中利 旧 66.08 平方米),新铺边石 600 米(其中利旧 150 米),对排水 沟进行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 (二****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校 园主入口东侧篮球场道板 753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 49场 1731 平方米,拆除**校园南侧沥青混凝土路面 837 平方米, 拆除**校园东侧沥青混凝土路面 9972 平方米。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 地 1518.18 平方米,拆除**人工草坪 1862.32 平方米,拆除新 建硅 PU 面层篮球场 1078.33 平方米,新铺边石 422 米,修复沥 青混凝土路面 868.4 平方米,**火烧板路面 256.36 平方米, **排水沟、盖板、管道排水系统、沙坑、领操台。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 地 5990.46 平方米,拆除**人工草坪 3430.08 平方米,拆除新 建硅 PU 面层篮球场、排球场 4160.71 平方米,将原有硅 PU 面层 操场 259.67 平方米改造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排水沟清淤,更 换排水沟盖板 575 米,拆除更换道板 534.28 平方米,**混凝 土挡墙 322 米,拆除重铺边石 914 米(利旧 457 米),拆除部分 原有铁艺围墙、更换为无轨折叠大门,更换起跳板。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 场地 5744.74 平方米,拆除**人工草坪 4267.62 平方米,拆除 **硅 PU 面层篮球场、排球场 1846.62 平方米,拆除更换道板 1376.19 平方米,拆除重铺边石 697 米(利旧 348.5 米),** 排水沟 56 米,对原排水沟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领操台 1 座。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人工草 坪 4763.57 平方米,人工草坪基层局部修复 952.71 平方米。 6. 工程承包范围:********学校操场维修改 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交钥匙工程,包括整个工程施工图的现场 50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合招标人办理项目 涉及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履约期间成果报审、施工手续、审批 等所有工作和费用),协调相关各方的关系,****政府各行 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将具备正式投入使用的项目整体移交给招 标人等全部工作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1 年 07 月 15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 年 07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07 天,其中:设计周期 15 日历天。工 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 计规范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验收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元); 51(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 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 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2(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 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 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 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 计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六份, 5354 承包人执 四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 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 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 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 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 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 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 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 55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 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 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 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 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 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 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 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 56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 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 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 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 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 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 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 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 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 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 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57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 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 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 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 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 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 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 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 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 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 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 58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 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 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 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 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 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 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 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 人有权取得的工期**。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 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59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 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 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 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 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 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 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 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 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 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 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 60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 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 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 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 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 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 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 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 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 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 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 61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 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 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 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 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 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 份数和时间。 62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 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 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 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 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 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 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63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 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 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 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 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 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 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 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 64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 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 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款[竣 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 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 《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 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 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 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 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 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 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 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5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 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 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 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 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 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 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 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 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 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 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 工程师。 66发包人、工程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 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 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 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 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 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 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 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 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 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 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 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 67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 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 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 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 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 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 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 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 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 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 68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 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 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 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 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 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 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 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 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 2 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69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 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 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 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 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 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 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 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 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 70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 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 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 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 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 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 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 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 71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 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发包人拟对资**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 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 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包人未能根 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 **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 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 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 ****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 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 7.3 款[现场**]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 72(2)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 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 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 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 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 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 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 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 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73(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 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 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 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 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 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 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 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 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 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 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 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 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 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 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 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74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 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 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 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 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 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 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 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 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 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 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 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 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 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 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 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 75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 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 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 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 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 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 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 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 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 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 面确认函,在 24 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 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76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 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 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 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 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 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 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 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 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 后 42 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 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 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 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 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77理。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 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 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 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 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 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 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 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 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 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78(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 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 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 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 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 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 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 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 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 79第 2.5 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银行保函或 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 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 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 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 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 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 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 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 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 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 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 80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 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 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 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 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 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 3.5 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 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 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 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 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 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 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 81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 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 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 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 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 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 28 天内更换项目经理。 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 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 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 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 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82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 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 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 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 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 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 人及承包人在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 关键人员时,应提前 14 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 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 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 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 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 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 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 83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7 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7 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 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 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 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 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 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 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 84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 申请后的 14 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 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 14 天内批准 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 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 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 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 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 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 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 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 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85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 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 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 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 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 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 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 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 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 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 2.3 项[提供基础资料] 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 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 86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 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 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 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但属于 4.8 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 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 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 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 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 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 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 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 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 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874.9.2 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 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 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 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 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 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 5 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 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 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 88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 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设计所必需 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 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 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 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 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 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 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 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 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合理**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 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 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21 天。 89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 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 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 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 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 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 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 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 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 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 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 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90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 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 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 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 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 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 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 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 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 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 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 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 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 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 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9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 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 约定接收之**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 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 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 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 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 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 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 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 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 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 5.2 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 /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92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 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 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装、调整及修理,以 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 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 5.2 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 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 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 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 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 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0.1 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 款[单位 /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 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 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 5.2 款[承 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 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 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 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93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 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 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 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 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 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 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 [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 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94应**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 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 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 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 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 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 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 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95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 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工程师进行 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 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 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 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 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 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 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 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96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 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 6.2.2 项[承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 的价款应列入第 14.3.1 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 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 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 6.2.2 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 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 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 如下: 97(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 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 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 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 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 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 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 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 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 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 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8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 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 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 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 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 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 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 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99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 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 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 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 48 小时的,由 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 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 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 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 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 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100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 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 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 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 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 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 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 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 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 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 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 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 101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 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 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 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 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 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 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 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02(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 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 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 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 6.6.1 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 第 6.6.1 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 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 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 17.4 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 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 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 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 6.6.2 项有权就修补工作 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10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 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 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 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 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 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 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 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 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 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 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 104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 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 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 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 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 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 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 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 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 105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 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 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 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 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 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 作进行**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 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 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106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条 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 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 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 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 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 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 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 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 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 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 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 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 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 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 107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 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 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 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 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 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 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 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 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 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 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 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 关法律****政府****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8.9 款[暂停工作]的约 108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政府安全监 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 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 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 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 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 物料堆放整齐。****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 109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 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 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 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 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 财产损失; 110(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 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 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 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 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 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 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 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 **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 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 111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 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 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 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 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 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 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 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 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 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 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 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 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 112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 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 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 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 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 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 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 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 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 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 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 113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 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8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 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 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 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 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 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 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 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 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 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 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 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 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 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 114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加工场所、 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 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 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 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 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 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 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 期起算。 115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 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 84 天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 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 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 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 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天 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 116后 21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执 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 8.3 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 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 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 21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 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 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 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 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 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 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 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 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 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 117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 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 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 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 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 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 度计划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 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 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 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 款[工期延误]、第 8.8 款[工期提前]、第 8.9 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 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 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118(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 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 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 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 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 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 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119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 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 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 6.2.1 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 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 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 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 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 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 金额。 120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 (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 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 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 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 更的,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 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 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 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 121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 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 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 13 条[变更与调 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 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 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 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 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 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 8.7.2 项[因承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 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 122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 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 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 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 17 条[不可抗 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 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 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 8.9.2 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 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 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 8.9.1 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 56 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 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 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 123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 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 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 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 17 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 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 根据第 5.4 款[竣工文件]和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 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 42 天向工程师提 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 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 后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 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 14 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 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 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 21 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 124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 14 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 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 6.5 款[由承 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 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 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 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 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 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 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 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 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 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 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 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 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 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 125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 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 9.1 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 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 被延误 14 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 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 21 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 人应在该 21 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 7 天通 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 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应在试验完成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 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 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126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 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重 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 6.6 款[缺陷和修补]继 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 9.3 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 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 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 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 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 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 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 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 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 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27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 14.5.3 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 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 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 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 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 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 128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 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 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 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 10.4 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 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 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 129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0.1 款[竣工验 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 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 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 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 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 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 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 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 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 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 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 责任。 130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向发包人提交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 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 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 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 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 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 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 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 14.5.3 项[扫 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131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 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 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 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 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 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 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 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 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 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132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 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 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 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 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 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 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 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 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 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3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 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 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 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 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 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 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 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 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 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 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 134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 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 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 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 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 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 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 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 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 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 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 135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 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 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 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 7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 9 条[竣工试验]或第 12 条[竣工后 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 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 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 14 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 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 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 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 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 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36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 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并按第 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 10.5.3 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 证书后 28 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 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 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 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 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 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37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 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 21 天将该项竣工后试 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 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 5.5 款[操作 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 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 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 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 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 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 11.3 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 按照第 11.4 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38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 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 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 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 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 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 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 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 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 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 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 的变更指示。除第 11.3.6 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 139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 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 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 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 承包人无法执行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 工]、第 7.7 款[职业健康]或第 7.8 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 期延误;与第 4.1 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 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 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 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 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 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 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 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 书面通知承包人。 140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 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 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 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 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 项 [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 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 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141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 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 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 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 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 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 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 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 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 的签约合同价中。 142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 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 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 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 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 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 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 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 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 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 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43(1) 发包人根据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 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 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 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 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 (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 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 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 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 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 7 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 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 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 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 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 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 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44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 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 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3.8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 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 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 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 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 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 145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 13.3 款[变更程序] 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 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 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 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 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 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 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 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 146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 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 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 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 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3.1 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 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 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 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 147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 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 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为准。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 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 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 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 各项税费,除第 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 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 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 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 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8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 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 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 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 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 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5.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 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 ****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 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149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 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 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 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 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 14.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 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4.6.2 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 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 150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 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 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 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 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 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151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 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 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4.3.1 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 照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 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8.4 款 [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 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 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 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 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 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 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 152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 7 天内完 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 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后 42 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 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 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 (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 额;采用第 14.6.1 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 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 14.6 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 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53(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 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 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 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 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 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 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 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 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 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 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 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 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 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 154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 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 14.5.1 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 14.5.2 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 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 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 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 11.3 款[缺陷调查]处 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向发包 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 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 155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 价款结算总额的 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 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 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 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 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 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 时,****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 期满,发包人根据第 11.6 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7 天内将 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 156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 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 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 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 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 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 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 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 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 157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158发包人发生除第 15.1.1 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 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 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 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159(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 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 15.2.1 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 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 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 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 160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1.1 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 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 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 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 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2 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4.5 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 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 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 日期拖延达 28 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 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 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 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 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 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 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161(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 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 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 8.2 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 182 天; (10)工程师根据第 15.2.2 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 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 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 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 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 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 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 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 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 162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 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 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 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 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 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 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 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 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16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 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 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 (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 16.2.1 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 14 天前告 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 知后 14 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 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 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2 项关于发包人的资 **排发出通知后 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 14 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 42 天内,承包人仍 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 本性违约; 164(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 84 天内,承包人未 收到根据第 8.1 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 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 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 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 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 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 2.5.3 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 15.1.2 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56 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 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 182 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 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 84 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 14 天内,发包人随后 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 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 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65(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 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 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 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 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 166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 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 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 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 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 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167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 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 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 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 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 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 168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 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 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 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 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 包人应按照第 10.5 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 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 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 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 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 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69(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 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 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 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 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 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 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 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 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 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70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 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 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 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 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 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 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 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 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 171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 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 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 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 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 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 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 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 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 19 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 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72(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 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 方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 付款、**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对** 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 付款金额、**缺陷责任期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 金额、**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 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缺陷责 任期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 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 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 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73(2) 工程师应按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 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 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将发包人 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 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 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 明材料后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 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5 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 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 174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7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 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 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 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 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 订立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 175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 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 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 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 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 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小组,就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 论,****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 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应出席。 ****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 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 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 的约束。 20.3.3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 ****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 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176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或争议评审 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 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 ****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 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7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无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 其他现行法规、规定、办法、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执行通用 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 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 178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见技术要求。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 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 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及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设计方 案、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及其他、开工前 7 日、2 套、纸制及 电子版文件。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 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函件。 179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施工现场。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 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 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 归属: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 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见通用条款。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 费用约定如下:。 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见通用条款。 2.2.2 提供工作条件 180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承包人依据现场实 际情况自行准备。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见通用条款。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排的期限要求:无。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无。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181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 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监理规范。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监理规范;关于 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监理规范。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182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 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见通用条款。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在施工 期间项目经理必须驻场,并在项目部上班。除法定假日外,每周 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1 个工作日。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通知监理, 并经甲方代表批准同意。如果甲方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项目经 理不在现场,并电话通知项目经理,40 分钟内没有到场的,每有 一次扣除投标人 5000 元工程款作为的处罚。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 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直至终止 合同,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详见《授权 书》(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直至终止合同, 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 约责任:同上 。 4.4 承包人人员 183184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 限:见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 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见通用条款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更换项目经理,直至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 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见通用 条款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要求 。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为设计与施工单位分别支付并分别开具发票。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见通用条 款。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见通用条款。 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 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 关要求:。 185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开工前。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 6.4 质量检查 186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 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 7 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依据现场具体情况,自行 考虑。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依据现场具体情况,自行 考虑。 187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无。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 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施工现场。 7.3 现场** 关于现场**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 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 定:。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见通用条款。 7.6.3 文明施工 188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见通用条款。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见通用条款。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见通用条款。 第 8 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 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的 7 天内,按发包人和监 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应符合合同条款 的约定,且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如果有)做 189190 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进一步细化。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 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1 万元、累计 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 为:按相关标准执行。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标 准。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 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见通用条款。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 191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 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 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 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 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 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中华人民**国国 务院令第 279 号(2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从工 程实际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以验收报告日为准)算起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装修工程为 2 年。如发现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不能正常 使用,施工方必须到场维修,达到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如果不能 192及时维修,甲方可委托他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同时给 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补偿。 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 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 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 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 13 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 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 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 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 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 193194 签证需经监理及招标人同意后给予确认,决算时清单中有相同项 目的,按同项目单价进行决算,没有相同项目的,按类似项目单 价决算,相同项目和类似项目均没有,按现行相应定额、相应工 程类别取费,主要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月网刊价格决算,网刊价格 中没有的材料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市场询价)进行决算。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调整,按政 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书面函件 。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以财政审核为依据进行调整,不得高于中标时的 EPC 总包投标总价,即签约合同价。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 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形式:无。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 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的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 金。 195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见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见通用条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 算执行办法》(财建 2004 第 369 号文件执行),如有新文件按最新 文件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见通用条款。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无。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96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 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 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 14.6.1 项 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97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 16 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1)政府或者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 的调整,导致本合同工程不能如期进行; (2)异常天气:仅指 50 年以上(含 50 年)一遇的洪水或 24 小时平均风力 8 级以上的大风或 24 个小时内降雨量为 50 mm 以上的暴雨或 38 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 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暴雨、高温天气结 束之日起 7 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 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 198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3)里氏 5 级(含 5 级)以上的地震。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 18 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 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是。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 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保险,从事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 害险。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199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第 20 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否。 20.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人数:/。 ****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小组的决定 ****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 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起诉。 200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 6:价格指数权重表 201附件 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 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 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 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 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 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202(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 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203(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 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 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 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 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204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205206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学校操场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 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 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 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必 须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 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如在施工过程及保 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及时响应 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超出规定时间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派人 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 207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 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 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 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 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208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 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 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承包人需设立专 ****小组及报修电话,并保证 24 小时畅通;2、如发生工程施 工质量问题,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市**区新联大街东 1 号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9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210附件 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211212 附件 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 B 基本价格指数 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变 值 部 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第二卷 213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14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概况 1.1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 3104.77 万元。 1.2 计划工期:2021 年 07 月 15 日开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竣工,共 107 日历天(实际 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1.3 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分****中学****分校),****学校, ****学校,****中学,****中学,****学校区内。 1.4 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验收标准。 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中学****分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8806.8 平方 米,拆除**人工草坪 10147.58 平方米,更换道板 1321.54 平方米(其中利旧 66.08 平方米), 新铺边石 600 米(其中利旧 150 米),对排水沟进行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 (二****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校园主入口东侧篮球场道板 753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 1731 平方米,拆除**校园南侧沥青混凝土路面 837 平 方米,拆除**校园东侧沥青混凝土路面 9972 平方米。 ****学校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1518.18 平方米,拆除新 建人工草坪 1862.32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 1078.33 平方米,新铺边石 422 米, 修复沥青混凝土路面 868.4 平方米,**火烧板路面 256.36 平方米,**排水沟、盖板、管 道排水系统、沙坑、领操台。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5990.46 平方米,拆除新 建人工草坪 3430.08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排球场 4160.71 平方米,将原有硅 PU 面层操场 259.67 平方米改造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对排水沟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 575 米, 拆除更换道板 534.28 平方米,**混凝土挡墙 322 米,拆除重铺边石 914 米(利旧 457 米), 拆除部分原有铁艺围墙、更换为无轨折叠大门,更换起跳板。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塑胶场地 5744.74 平方米,拆除 **人工草坪 4267.62 平方米,拆除**硅 PU 面层篮球场、排球场 1846.62 平方米,拆除更 换道板 1376.19 平方米,拆除重铺边石 697 米(利旧 348.5 米),**排水沟 56 米,对原排 215水沟清淤,更换排水沟盖板,**领操台 1 座。 ****中学操场维修改造工程:拆除**人工草坪 4763.57 平方米,人工草 坪基层局部修复 952.71 平方米。 3、项目材料要求:项目施工前,所有材料需要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216第二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 1、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 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 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以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3、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由各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相 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组成。 1)提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 矛盾之处或是对于技术规格以及其它内容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应在 规定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寻求书面澄清。 2 )本技术及要求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 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工程技术规格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 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工程。 3 )本工程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 执行。 217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218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实施方案文件(包含实施方案文本及图纸):另附 219第三卷 220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221(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22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承包人建议书 六、承包人计划实施方案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企业其他资料 九、环保要求承诺书 十、项目经理驻场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 2232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实施方 案概算中工程设计费的: %(总价 元)、建筑安装施工费以财政审核部门审定的结 算价格的: %报价,工期 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日历天),设计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标准: 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总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 陷,实现工程目的。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225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7 姓名: 2 设计负责人 1.1.2.8 姓名: 3 工期 1.1.4.5 天数: 日历天 其中:设计周期 日历 天。 4 缺陷责任期 1.1.4.6 …… 5 分包 4.5 …… 6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 调整 13.8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226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 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 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227四、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28五、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 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 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229六、承包人建议书 (一)工程详细说明 详细说明工程实际情况、经济技术指标、理念、依据等。 (二)图纸(A3 规格、单独装订成册)(如有) (三)分包方案(如有) (四)对发包人要求错误的说明 (五)其他 说明:1、须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需求和技术协议详细应答。 2、图纸在招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文件(包含实施方案文本及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深 度应基本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并尽可能深化。 230七、承包人实施方案 (一)概述 1. 项目简要介绍。 2. 项目范围。 3. 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 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 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 项目阶段划分。 4. 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 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 项目分包计划。(如有) 7. 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 设计实施要点。 2. 施工实施要点。 3. 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 合同管理要点。 2. **管理要点。 3. 质量控制要点。 4. 进度控制要点。 5. 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 安全管理要点。 7. 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 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 财务管理要点。 11. 风险管理要点。 23112. 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 报告制度。 说明:发包人认为上述内容应列入承包人建议书的,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承包人建议 书”中载明。 232233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23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235(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236(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说明。 237238 (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239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已使用台 时数 用途 备注(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240(九)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养 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负责人 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 印件(如有),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 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241九、企业其他资料 注:1、企业获得的荣誉、认证等资料; 2、按招标文件要求应附的其他资料; 3、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242十、环保要求承诺书 环保要求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 如本公司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关于环保方面的要求,并自愿接受甲方、环保 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243十一、项目经理驻场证明 项目经理驻场承诺 招标人: ****公司,拟派驻工程项目经理,注册号。本人郑重承诺在工程建设期间严格遵 守国家法律**策,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驻扎。如果出现问题自 愿接受招标人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244十二、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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