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6-23 15:55
质疑人:
名称:****
地址:**省**市**区大道南四段67****广场3期2栋1层18号
联系人:弋才高
联系电话:183****0428
被质疑人:
名称:****;
地址:**市土城巷151号;
联系人:谭老师;
联系电话:0834-****893。
****认为“**省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天然草原改良)(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6月15****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是极其错误的,本项目是常规货物采购,应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此采购方式存在滥用采购权。
事实依据: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方式是极其错误的,本项目是常规货物采购,应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本项目应该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已经明确规定了采购的货物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并且采购需求的产品为市场中最为成熟和普遍使用的产品,由此在货物配送及项目实施方面都为单一的、明了的,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采购用综合评分法的几种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不具有特殊性,也不存在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更不具有采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形。故本项目无论是从理,还是从法都不具备采购用“综合评分法”。所以本项目滥用采购权使用“综合评分法”采购货物存在明招暗定,导致结果必然高价中标。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方式实施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项对应。
质疑事项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明显倾向生产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综合实力11%要求:1、投标人拟配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中(项目负责人除外):每有一人具有林业类或草业类中级技术职称的得2.5分,最多得5分;每有一人具有林业类或草业类高级(包括正、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得5分,最多得10分。本项累计最高得10分,同一人按单项得分最高情况计算,不重复计分。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人员在投标人单位任职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人的实际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将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2、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中有 1 名具有草种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得 1 分。注: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人员在投标人单位任职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标人的实际技术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将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此条件设置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奖项业绩要求,且分值设置过高。质疑人为小微企业,此项加分条件将人员人才配备人数的多少作为加分项,对质疑人明显存在歧视,质疑人认为极其不公平。并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定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并且此项评审因素为综合实力,综合实力是指整体能力的综合情况,而此项仅将特定区域行业的证书职称奖项等作为唯一评定综合实力的标准。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货物采购应明确产品技术参数,而不是提供证书多产品质量就一定好。质疑人认为此条具有限制性、倾向性、排他性,与采购货物质量和合同履行无关。评分标准存在变相以人员规模和要求缴纳社保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此条违反了相关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想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定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3:没有明确区间量化,****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属不合法的加分条款。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4.3.3综合评分明细表项目实施方案30%要求: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供货方案进行评审(至少包含①备货方案、②包装方案、③运输方案、④退换货机制等):方案内容提供齐全且描述详尽,契合本项目特点,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得12分;每有一部分内容缺失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2、根据投标人结合采购内容及项目实施内容提供的项目管理方案进行评审(至少包含①进度管理措施、②质量管理、③应急管理措施、④安全管理措施、⑤环境管理措施、⑥劳动力组织及管理等):方案提供齐全且内容详尽,措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契合本项目建设特点,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8分;每有一部分内容缺失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扣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售后服务8%要求: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审(至少包含①售后服务机构设置、②售后服务期限及服务范围、③培训方案、④响应时间等内容):方案提供齐全且内容详尽,契合本项目建设内容的特点,满足实际需要的得8分;每有一部分内容缺失扣2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扣1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以上评分标准对各评审指标的评审标准采用诸多非客观的主观评审因素“方案内容提供齐全且描述详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措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契合本项目建设特点”此类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概念性词语,****委员会的主观自由裁量打分。没有明确区间量化,****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属不合法的加分条款。且主观分值设置过高,综合上述:也就是虽然该项评审因素:明确了评审指标项,但对各指标项的评审标准为固定明确的评判标准,而采购用概念性的词语,****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违反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原则。****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对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及《财政****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情形。
二、质疑答复
我公司接到质疑函后,及时反馈给采购人,经与采购人认真审查,认为质疑事项1、2、3不成立,具体内容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1:
质疑人在事实依据中引用法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采购用综合评分法的几种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法律原文: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经我公司认真查阅,《****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无此“可以采购用综合评分法的几种情形”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二、技术参数及要求:“ 1、修复方式:采用“补播(高羊茅、多年生黑麦草)+施肥+管护”的技术措施,人工撒播方式进行。2、播种方式:每亩混播“1.0kg高羊茅+0.4kg白三叶”,草种用种量1.4kg/亩。采用人工撒播方式进行,分区称种,均匀撒播,播种后可驱赶牛羊适当践踏,使草种与土壤充分结合,提高出苗率。3、施肥方式:每亩施用8公斤NPK复**,于播种后均匀撒施在草地上。4、后期养护:天然草原改良区域补播当年严禁放牧,以保证草场植被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生机、更新复壮。”本项目并非是单一的货物采购和配送,还包括约10.0万亩草原修复、播种、施肥以及后期养护,项目的实施面积大,周期长,对投标人的项目整体实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投标人具有完备的项目供货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以确保项目能顺利实施。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733.2万元,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政府****管理部门的批准。”之规定。
综上: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方法合法合规,不存在滥用采购权的行为。质疑人质疑事项1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
1、本项目综合实力的评分项的设置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息息相关。
如前文已述本项目包括约10.0万亩草原修复、播种、施肥以及后期养护,项目的实施面积大,周期长,本项目为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要求林草类的职称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技术职称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因此对具有林草类职称以及草种质量检验人员的投标人进行加分,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息息相关,并未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项的设置合法合规。
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和缴纳社保资格条件作为评分标准。
2.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法律规定是不得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达到多少人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2.2评分标准中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人员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综上,质疑人质疑事项2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3:
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已经量化,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条及《财政****政府采购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情形。
1、供货方案:
本项目采购高羊茅100吨、白三叶40吨、NPK复**800吨,采购量大,需要供应商有明确的供货方案,以确保项目能顺利实施。在评分标准中将其量化为①备货方案、②包装方案、③运输方案、④退换货机制,“方案内容提供齐全且描述详尽”是指投标人按照上述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描述,“满足项目实施需求”是指方案内容是需要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制定。“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即以上内容没有脱离本项目,未出现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无关内容、逻辑漏洞、内容不完整、实用性差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情况等。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项目密切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2、项目管理方案:
如前述,本项目采购量巨大,实施地点为高海拔退化草地,土壤环境恶劣,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分标准中将其量化为①进度管理措施、②质量管理、③应急管理措施、④安全管理措施、⑤环境管理措施、⑥劳动力组织及管理,“方案提供齐全且内容详尽”是指投标人按照上述六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措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指投标人的实施方案符合高海拔地区作业的技术要求,“契合本项目建设特点,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是指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内容需要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制定,不是套用其他无关内容,脱离项目实际。“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即以上内容没有脱离本项目,未出现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无关内容、逻辑漏洞、内容不完整、实用性差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情况等。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项目密切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3、售后服务:
如前述,本项目采购量巨大,需要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在评分标准中将其量化为①售后服务机构设置、②售后服务期限及服务范围、③培训方案、④响应时间,“方案提供齐全且内容详尽”是指投标人按照上述六个方面进行详细描述,“契合本项目建设特点,满足项目实际需求”是指投标人提供的方案内容需要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制定,不是套用其他无关内容,脱离项目实际。“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即以上内容没有脱离本项目,未出现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套用其他无关内容、逻辑漏洞、内容不完整、实用性差以及与本项目无关的情况等。评分因素量化的设置与项目密切相关,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量化要求。
4、****委员会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目中如何算“方案内容提供齐全且描述详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契合本项目建设特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委员会进行判断符合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中,****财政厅有严格的专家入库标准,专家抽取程序也有严格的抽取流程规定。由抽取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权威性不容质疑,由评审专家进行如何算“方案内容提供齐全且描述详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契合本项目建设特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判断专业度不容质疑。
质疑人质疑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1、2、3不成立。
贵公司若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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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