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14日 17:42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县所字镇命字村、则字村、乡村道路改造工程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刘金波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7月14日 17:42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1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21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1:30 下午:13:00 至 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招标文件售价 | ¥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网上获取 | ||
开标时间 | 2021年07月21日 16:30 | ||
开标地点 | 开标室一 | ||
预算金额 | ¥****132.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刘金波 | ||
项目联系电话 | 158****9099 | ||
采购单位 | 刘金波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前郭县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58****9099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前郭县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438-****388 |
项目概况
**县所字镇命字村、则字村乡村道路改造工程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交易中心(http://syggzy.****.cn)”网站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08月05日09点00分(**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县所字镇命字村、则字村乡村道路改造工程
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工程量
项目计划工期: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9月30日,总工期为50天
标段划分:共两个标段
第一标段:项目编号:****001
项目名称:**县所字镇命字村乡村道路改造工程(一标段)
第二标段:项目编号:****002
项目名称:**县所字镇则字村乡村道路改造工程(二标段)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投标人具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近三年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企业及项目经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建管〔2018〕12号文件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5.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被拒绝。
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1年07月15日至 2021年07月21日,每天上午08:30至16:3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登录“****交易中心(http://syggzy.****.cn)”网站,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钥)下载磋商文件。未进行网上注册验证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磋商采购活动。
方式:网上报名
售价: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1年08月05日09点00分(**时间)
地点:****交易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市**区东镇东路3518号)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磋****省政府采购网、**市公共**交易网、**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
七、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
地址: **县所字镇
联系方式: 0438-****3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
地 址: **市宏宇富宸小区B-25商企
联系方式: 0438-****3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清伟
电 话: 0438-****301
说明:****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