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7-19 15:18
项目名称:****青杠黑木耳种植项目和藜麦种植项目
质疑人:简****公司
地址:**市**市石桥镇杨柳街29号
联系人:刘锡超
联系电话:137****1076
被质疑人:****
地址:**市世纪大道1396号1栋2楼1-4号
联系人:高老师
联系电话:028-****8233
相关供应商1: ****
通讯地址:**市宏缘乡壮家村4组42号
联系人:付孝东
联系电话:180****9712
相关供应商2:**市****公司
通讯地址:**市宏缘乡易家村
联系人:樊高毅
联系电话:028-****3218
首先感谢“简****公司”积极关注本次招标项目,因简****公司认为“****青杠黑木耳种植项目和藜麦种植项目”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公司合法权益,于2021年7月11日向我单位提交了质疑函。我单位于2021年7月12日予以受理,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与**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害关系,涉嫌串通投标、围标,提供虚假承诺函谋取中标,应认定****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事实依据:
1、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cn/)查询显示:叶兆木担任****监事一职,叶兆木又同是**市****公司的监事且为控股股东,控股比例25%。以****公司为关联企业,有利害关系。
2、本项目《评标报告》公示:****、**市****公司,同时参加了本****政府采购活动(釆购项目名称:****青杠黑木耳种植项目和藜麦种植项目,釆购项目编号:****)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格式1-2 承诺函”中明确承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得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此格式为资格性审查的的实质性要求,****和**市****公司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说明均提供了以上承诺,此事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
1、根据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投标人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公司位就上述质疑事项调查核实后作出****财政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上述两家相关供应商,****公司的合法权益。
质疑答复:
首先,感谢“简****公司”对该事项提出的质疑。****与**市****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利害关系。
(1)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三款“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index.html)”查询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是付孝东,**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樊高毅。因此,****与**市****公司的单位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
(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index.html)”查询显示,****的股东是付孝东,**市****公司的股东是樊高毅和叶兆木。因此,****并不是**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市****公司并不是****的直接控股股东。
(3)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index.html)”查询显示,****与**市****公司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综上所诉,****与**市****公司单位负责人并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质疑事项于法无据,均不成立。
如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等级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公司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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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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