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江明月花园低层1幢、2幢、5-7幢、9-11幢、18~25幢、40~51幢、配电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1-07-23 10:05:05.0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22日 |
| **** | |||
| ****花园低层1幢、2幢、5-7幢、9-11幢、18~25幢、40~51幢、配电房 | |||
| **市鹤****村委会 | |||
| 39228.2平方米 | 合同价格11982.44 | 万元||
| ****公司 | |||
| **** | |||
| **** | |||
| **市****公司 | |||
| 陈炬锋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王军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蒋明明 | ||
| 王磊 | 总监理工程师吕星宇 | ||
| 2021.****.15 ~ 2022.****.05 | |||
| 正常 | |||
| 详见附表。质量监督注册号:121090;安全监督注册号:121090。 |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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