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16项整改任务公示
**县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16项 整改任务公示
发布日期:2021-07-27
**县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16项
整改任务公示
根据《**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吴党办发〔2021〕9号)的要求,关于“一些部门履职不到位。**县自然**部门违反《****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标准(修订)》中对砖瓦用黏土矿最低生产规模限制要求,2020年审批6宗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年砖瓦用粘土矿项目”的问题。****照单全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工作专班,积极行动,已完成整改任务,现将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是对6宗砖瓦用粘土矿最低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年的项目采矿许可证依规收回,拆除复垦2宗,查封停产4宗,****县委**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二是严格按照新一轮矿产**规划和国家、自治区出台的露天矿山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准入审批,从源头抓好露天矿山管理。
三是严格执行生产规模准入要求。****煤矿山必须严******厅、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19〕373号)的规定。同时,结合《**回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行动方案》(宁自然资发〔2020〕216号)、《**市绿色矿山建设两年行动推进方案》(吴自然资发〔2021〕40号)和《**县落实“四禁”要求 进一步加强矿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同党办发〔2020〕79号)文件精神,对砖瓦用粘土矿最低生产规模低于8万吨/年的经营主体,服务期限到期后一律停止延续登记。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切实加快矿山升级改造,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向****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
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0951-****538
联系地址:****中心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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