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昌益达电子) | |||||
| |||||
鼓市监行处(2021)001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207 住 所:**市**区定淮门6号10幢1-201室 法 定 代 表 人:黄建方 经 营 范 围:电子自动化工程、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通信系统工程开发及系统集成;电子自动化控制系统工程开发及系统集成;电子自动化工程、网络工程设计、施工;节能电光源设备、照明电器、仪器仪表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公司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公司登记。 2021年04月06日,我局收到邹明海12345投诉,称其名下关联一家名为****,且其担任****的监事。而邹明海对****毫不知情,****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21年04月06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5年01月09日,当事人名称预先核准委托代理****商行****分局提交了当事人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01月09日,****管理局**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名称申请。 2015年01月13日,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商行****分局提交了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01月13日,****管理局**分局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同日,李姝领取了当****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监事由邹明海担任。 详查当事人工商档案,登记资料中记载有3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黄建方、监事邹明海、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李姝。 投诉人邹明海2021年4月6日接受询问时表示,2021年4****中心发****公司,后联系我局确认后,才知道其本人为当事人监事,但是自己对当事人一无所知,且不认识当事人登记资料中的任何人,****公司,也没有将自己的身份****公司。邹明海印象中丢失过两次身份证,一次是在2016年,遗失后自己补办了现在用的身份证,还有一次在此之前,具体时间就记不太清了,邹明海在得****公司后,****派出所报警,并有接处警回执单为证。 电话联系当事人,号码为空号;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黄建方、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李姝,电话接通后一女士表示自己不是黄建方和李姝,****公司及相关人员,这个手机号是去年刚开始使用。函约黄建方,无法取得联系;函约李姝,李姝联系我局表示,在2015年那会儿自己刚毕业去了一家名为****公司的企业从事企业代账相关工作,****公司,但是因时间隔得有点久自己也记不清了,当时李姝工作时,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身份证复印件都是找他们办事的那些人提供好的,李姝拿到手的资料上,股东法定代表人之类的签字也是预先签好的,她只负责跑跑腿,前往工商大厅递交资料,并取回营业执照,自己本人不认识也未曾见过黄建方和邹明海。 调查人员前往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市**区定淮门6号10幢1-201室”实地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此经营。 根据《****总局关于撤销冒用****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21年04月06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公示期45日已满。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提出有关主张。 综上,当事人的监事邹明海,是在邹明海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邹明海身份登记的。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冒用****公司登记事实成立,当事人系提交虚****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邹明海投诉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接处警回执单》1份、李姝《情况说明》1份,证明邹明海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公示的当事人信息资料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用****公司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事实; 3.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若干页,证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事实; 4.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021年05月31日,****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当事****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不法人员主观故意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充他人签字、提交虚****公司;给被冒用人带来了信用危机;真正掌控当事人的不法人员,隐匿在被冒用人背后,成了“隐身人”,处于失控状态,容易发生欺诈、伪造、恶意串通、假冒伪劣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人员法律责任无法追究,其不法行为由他人代为受过,性质恶劣,潜在社会危害性极大。《**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暂行规则》(宁市监法[2019]302号)第十四条第(五)项列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中规定的“****公司登记”情节严重行为。本局决定撤销****的公司登记。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管理局****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向社会公示。 ******管理局 2021年08月0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