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7月2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受让宗地总面积为大写壹拾壹万柒仟贰佰壹拾贰点肆捌平方米(小写117212.48平方米),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亿零肆佰肆拾万元(小写****00000元)。
《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零贰佰贰拾万元(小写****00000元),付款时间:2020年8月2日之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零贰佰贰拾万元(小写****00000元),付款时间:2021年6月23日之前。截至目前,该宗地仅缴纳7040万元定金,剩余土地出让价款经我局多次催缴,你公司仍未缴纳,已构成违约。
《合同》约定,该宗地的定金为8088万元,你公司应继续支付定金差额1044万元;****公司应支付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根****事务所《关于****公司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应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报告》(皖淮信会计字〔2021〕第023号),截至2021年8月9日,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所产生的利息804.419万元、违约金5853.3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及《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政府批准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本通知书送****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收回该宗土地,已缴纳的定金7040万元不予退还。
二、你公司应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缴清定金差额1044万元、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产生的利息804.419万元及违约金5853.3万元。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