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沈****开发区开发大路7甲3号
委托代理人:于博洋
联系方式:130****2309
被投诉人:****
地址:**市城**五四西路66****中心A座13层
联系人:杨苗
联系方式:0971-****821 139****1286
2021年6月25日,****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海西州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评标过程及结果不满,向****(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7月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及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投诉人称从投标报名起至开投标结束时间2021年6月24日,其间并未收到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形式的第三次变更信息,****政府采购网站也未有发布第三次变更事宜,导致投标废标。招标代理机构有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投诉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回函不认可,希望监督部门予以调查并答复。
投诉请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二、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经查被投诉人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三次变更,前两****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但第三次变更未在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而是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经本机关核实被投诉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投诉人提供的邮箱发送变更通知,并电话告知,有通话记录及邮箱截图佐证。投诉人未提供针对投诉事项的依据及证据材料,且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与变更后的招标文件一致,因此有理由认定投诉人在开标前已知悉招标文件第三次变更的相关内容,投诉人所称因招标文件变更而导致投标废标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被投诉人存在的未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问题,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