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截止时间: | 联系人: | 李美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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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采购公告 1.采购条件 采购人已承建**县2018年****县政府片区安置区),项目发包人为**县****公司,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智能化工程施工进行公开采购,诚邀有能力,愿意承担本工程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2.工程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采购编号:**** ; 2.2 采购项目名称:**县2018年****县政府片区安置区)项目智能化工程 ; 2.3 采购项目概况: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27万平方米:其中,地上用地面积约为7.4万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为21.5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为5.5万平方米。其中,1#~5#、13#~15#楼建筑高度约为78m;6#~8#楼建筑高度约为76m;10#~12#楼建筑高度约为70m。建筑层数:1#、5#~8#、13#~15#楼为26层;2#~4#楼为25层;10#~12#楼为24层;9#楼为20层;在15#楼地下车库设有弱电机房(面积约为26.2平米);在14#****监控中心(与小区消防控制室合用),作为本****中心,面积约51.37平米; 2.4 采购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智能化专业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含的工作内容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单设备、子系统、系统间联调等)、各类穿线管材、桥架的供应、安装所需的辅材的供应、甲供材料的保管、配合项目部完成各项过程资料的编制和工程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完善及移交交付工作、项目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及项目部要求的其他工作等。包含不限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防专网、停车场管理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电梯多方对讲系统、机房工程、综合管路系统等; 2.5 项目实施地点:本工程位于**市**县,东侧为禹王路;西侧古泉路,北侧顺河街,南侧人民街。; 2.6 工程计划工期:257 (日历天),完成施工且具备验收条件;本专业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 10月1日,以招标人发出的书面开工令/通知为准;本专业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22年 6月15日; 2.7 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利,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内。 (2)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不少于1项且合同金额不少于150万的智能化工程 近三年内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须经****评审合格的工程类供应商(投标人可通过中国核****公司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gys.****.com)通知公告中的单位联系人,及时开展相关供方引入工作)。 (4)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的规定。 (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投标的资格。 (6)其他要求: / 。 3.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3 本次采购 □接受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 16 时 00 分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 16 时 00 分,登陆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4.2 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及时登陆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下载采购文件。 4.3 采购文件售价 / 元/套,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套,在退还图纸时无息退还; 4.4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 / 元,在确定项目中标人后无息退还。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同时完成投标文件的线上投递及线下投递: (1)线上投递:投标人登录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电子版投标文件; (2)线下投递:投标人通过邮寄或直送方式送达纸质版投标文件;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1 年 9 月 2 日 10 时 00 分;线下投递的地点如下: (1)邮寄1份正本至:**市**区云**路79号中核华兴513室; 接收人: 李美佳 ,联系电话: 137****7079/025-****6837 ; (2)邮寄1份副本至: **省**市**区云**路79号 ; 接收人: 杨勇成 ,联系电话: 150****1075 ; 5.3 逾期上传或送达的,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李美佳 ; 联系电话: 137****7079/025-****6837 ; 联系邮箱: ****@126.com ; 联系地址: **省**市**区云**路79号中核华兴513室 ; 7.其他说明 7.1 本次采购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采购人。 7.2 ****公司****公司发布的采购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采购人: **** 2021 年 8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