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
一、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回复:
问题1:招标文件第38页第六条具体服务内容6.1.1.5项目销售团队组建、培训、考核上岗中没有明确具体人员批次的到岗时间,因为项目售前准备期较长,建议分批次每批4-5人到岗。
回复:合同签订后,将会根据实际情况,经甲乙方商议后,再另行明确到岗时间以及到岗人员要求安排是一次性或是分批到岗。如分批到岗,再明确每批人员数量。
问题2:招标文件第44页第十一条服务酬金与结算中没有明确如项目启动第三方渠道平台、全民营销等方****公司接待客户成交后的佣金计算方式,因为项目后期有启动第三房渠道平台等方式进行销售,建议****公司接待客户成交后具体计算方式。
回复:本项目目前未计划启动第三方渠道平台和全民营销等方式,并不能明确后期是否启动,如启动或后期结算方式有调整,我司将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
问题3:招标文件文件第46页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13.2、13.5、13.6、13.7、13.8、13.9中提及的如产生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代理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建议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可以保留,但不予结算、不支付剩余代理费的条件建议,并要求乙方还支付总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条款建议删除,因合同总价按全盘总价计算导致10%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其不予结算、不支付剩余代理费不太合理,因期间有实际提供服务并产生服务费用建议删除。
回复: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统一修改如下:
13.2.原条款:1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均属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如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退场、消极怠工不履行合同,属于单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代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修改为:13.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中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均属违约行为,须由违约方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违约责任。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擅自退场,属于单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届时乙方剩余代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
13.4.原条款:13.4.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和时间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项目定位报告》、《市场动态分析报告》、《月度市场调研报告》、《物业发展建议》、《营销策略报告》、《销售执行报告》、《价格策略报告》、项目周报、月总结、营销执行计划等报告的编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代理费。
修改为:13.4.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和时间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项目定位报告》、《市场动态分析报告》、《月度市场调研报告》、《物业发展建议》、《营销策略报告》、《销售执行报告》、《价格策略报告》、项目周报、月总结、营销执行计划等报告的编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3.5.原条款:13.5.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5个月)未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代理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修改为:13.5.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5个月)未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代理费据实结算。
13.6.原条款:乙方连续二次不向甲方请假,缺席周例会、月例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代理费。
修改为:13.6.乙方连续二次不向甲方请假、缺席周例会、月例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3.7.原条款:13.7.乙方擅自向买方收取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回擅自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与买方纠纷的,乙方自行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或销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修改为:13.7.乙方擅自向买方收取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回擅自所收费用,由此引发与买方纠纷的,乙方自行解决;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届时乙方剩余代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或销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13.8.原条款: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纠纷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累计付款(包括应付而未付代理费)的0.1%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或销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修改为:13.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纠纷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届时乙方剩余代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且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前述违约金及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或销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13.9.原条款:13.9.乙方未完成甲方当年制定的签约目标或年度甲方评价分数低于8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结算和支付剩余代理费。
修改为:13.9.乙方未完成甲方当年制定的签约目标或年度甲方评价分数低于8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代理费据实结算。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13.10:
13.****.代理期限内,甲方无合同约定或法定原因逾期支付销售代理费的,每逾期壹天甲方须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13.11:
13.****.本合同期及合同期结束后1年内,****公司均不得聘用对方在本项目组团队中任何成员(包括曾服务过本项目的人员),因任一方违反本款约定,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违约金。
问题4:招标文件第41页第十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第10.2.9款中存在歧义,实际针对签约行为签约主体是开发商及客户,乙方为协助推进角色。建议修改为: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客户完成签订。
回复: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十条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中的第10.2.9款作修改:
原条款:10.2.9.乙方负责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及时收齐客户贷款资料取得《银行贷款回执确认单》,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在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揭付款的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提****银行审核并全额回款和一次性付款的客户需支付完全部购房款时视为完成销售。
修改为:10.2.9.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客户完成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及时收齐客户贷款资料取得《银行贷款回执确认单》,乙方对每个销售单元的代理责任在签订《**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揭付款的在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提****银行审核并全额回款和一次性付款的客户需支付完全部购房款时视为完成销售。
问题5:招标文件第45页第十一条服务报酬与结算第11.4款中,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签约,不应由乙方承担不计佣风险。建议条款调整为:在合同委托期限内签署认购协议,并于合同委托期限结束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纳入本合同委托期限内累计完成的销售额计提销售佣金;在合同委托期限结束后15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直接按累计销售额的0.6%计算销售佣金,合同委托期限结束15天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不计算销售佣金。
回复: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十一条服务报酬与结算中的第11.4款作修改:
原条款:11.4.在合同委托期限内签署认购协议,并于合同委托期限结束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纳入本合同委托期限内累计完成的销售额计提销售佣金;在合同委托期限结束后15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直接按累计销售额的0.6%计算销售佣金,合同委托期限结束15天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计算销售佣金。
修改为:11.4.在合同委托期限内签署认购协议,并于合同委托期限结束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纳入本合同委托期限内累计完成的销售额计提销售佣金;在合同委托期限结束后15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直接按累计销售额的0.6%计算销售佣金,合同委托期限结束15天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不计算销售佣金。
问题6:招标文件第46页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13.2、13.4-13.9条款均过于苛刻,建议修改。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7:招标文件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建议增加:
第一条 代理期限内,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服务报酬的,每逾期壹天甲方须按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逾期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此违约金计算标准为甲方意愿,甲方不得以违约金过高或计算****法院/仲裁申请调整。
第二条 本合同期及合同期结束后1年内,****公司均不得聘用对方在本项目组团队中任何成员(包括曾服务过本项目的人员),因任一方违反本款约定,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人的赔偿金。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8: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5款,****公司,未完成甲方约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单方面接触合同,对于过往已成交的业绩以及佣金需要对应结算代理佣金,乙方因为业绩未完成也作出撤场处罚,对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因标书中合同金额6660万,乙方属于未产生成交佣金扣罚建议删除条款。
建议修改条款为:13.5.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5个月)未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成交客户产生佣金按照原合同条款进行结算。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9: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6款,对于此条款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参与周例会、月例会,如出现不向甲方请假每次处以1000元/次的针对个人的罚款。
建议修改条款为:乙方连续二次不向甲方请假,缺席周例会、月例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对个人处以1000元/次的个人罚款。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10: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7款,合同条款中已明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建议修改条款为:乙方擅自向买方收取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退回擅自所收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与买方纠纷的,乙方自行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或销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11: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8款,合同条款中已明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建议修改条款为: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或引发甲方与第三方纠纷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累计付款(包括应付而未付代理费)的0.1%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代理费或销售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12: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第13.9款,因政策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正常签约或备案价格过高导致无法签约,乙方会提前申请告知甲方客户原因,得到甲方审批后才会让客户下定成交,对于此类客户不计算入年度甲方评分标准中。
建议修改条款为:乙方未完成甲方当年制定的签约目标或年度甲方评价分数低于80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回复:详见本答疑澄清文件问题3的回复内容。
问题13: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第十二条销售佣金结算时间及支付方式第12.2款,因银行政策收紧,对于银行放款属于第三方行为,乙方不能把控,故建议针对结算条款建议为:买受人缴纳首期款签订且《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按揭、分期付款等手续结算销售佣金的50%;在商品房买卖****房管局****银行确认客户具备贷款资格等手续后结算销售佣金50%,对于售楼佣金预留5%,乙方可以保留无条件配合甲方完善收楼手续。
建议修改条款为:根据各类物业所定之成交价及本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乙方应收的销售佣金,以买受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房款到达招标人账户时间及物业交付情况作为佣金结算支付依据,乙方所销售的各类型物业在买受人缴纳首期款签订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妥按揭、分期付款等手续后结算销售佣金的50%;在房****银行确认客户具备房贷资格后或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缴齐全部房款后结算销售佣金的50%。
回复:对招标文件第四章第十二条销售佣金结算时间及支付方式中的第12.2款作修改:
原条款:12.2.根据各类物业所定之成交价及本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乙方应收的销售佣金,以买受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房款到达招标人账户时间及物业交付情况作为佣金结算支付依据,乙方所销售的各类型物业在买受人缴纳首期款签订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妥按揭、分期付款等手续后结算销售佣金的50%;在银行放款后或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缴齐全部房款后结算销售佣金的45%;在买受人接收物业后一个月内结算销售佣金的5%。
修改为:12.2.根据各类物业所定之成交价及本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乙方应收的销售佣金,以买受人所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房款到达招标人账户时间及物业交付情况作为佣金结算支付依据,乙方所销售的各类型物业在买受人缴纳首期款签订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妥按揭、分期付款等手续后结算销售佣金的50%;在银行放款后或买受人采用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款方式缴齐全部房款后结算销售佣金的50%。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完善收楼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累计已支付代理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
二、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不变。
三、其他注意事项
特别提示:
1、本答疑澄清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或其他函件内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视为已作相应修改或补充,投标文件应据此编制,否则后果自负;
2、若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在同一内容上表述不一致时,以本答疑澄清文件内容为准。
招标人: ****
招标代理:****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