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
项目名称 | **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实施方案(略)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实施方案批复及实施机构授权文件.zip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答疑回复(六),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答疑文件6.pdf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答疑回复(四),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答疑文件4.pdf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答疑回复(五),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答疑文件5.pdf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详见答疑回复(三)。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详见答疑回复(三)。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答疑回复(三),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答疑文件3.pdf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答疑回复(二),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8/12 10:(略) |
附件 | 答疑文件2.pdf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市污(略)1、请提供一厂设备清单中未提供的参数; 2、协议提出(略),超标20-50%有义务达到去除率,若按照协议要求执行,一厂、二厂需要增加处理措施,根据我方尽调情况,协议中消缺费用(略)。 3、请在协议中约定B∕C要求; 4、一、二厂消缺需要增加处理构筑物,请明确是否提供新增用地 5、请明确(略)6、请提供现有城区未来规划; 7、(略)请提供水厂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位、实发工资额、社保缴纳额(包括个人承担部分和企业承担部分)、年度福利政策; 请明确临时工是否具有正式劳务合同,是否缴纳正式保险。请提供临时工劳(略)。 8、缺陷修复问题 请提供缺陷修复费1218万元的来源及计费依据。 |
提出时间 | 2021/8/9 18:(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P8 2.3.2. 转让价款支付 经营权转让价款金额为 39337.55 万元,分两(略),第一笔支付时间为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九十(90)日内,支付金额为经营权转让价款的 35%,即 13768.14 万元;第二笔支付时间为项目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为经营权转让价款的 65%,即 25569.41 万元。 建议调整为:第二笔支(略),即经营权转让价款的 65%,25569.41 万元。 1.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特许经营权相关的必要资料和文件; 2.甲方已取得政(略)3.甲方组织乙方代表对移交资产进行核查,并确保移交资产的数量、种类与协议约定相符,且移交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4.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融资所需证照,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六十(60)个工作日内。 P11 3.4.1 本协议正式签(略)(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乙方延期递交履约保函,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全额扣取中标社会资本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建议修改:本协议正式签署(略)(6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 P18 5.4.2. 乙方(略)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建议删除。 P21 7.2.1.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范围内全部设备设施及构筑物。 建议修改:运营期第一年(资产移交后12个月内),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由甲方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修复及咨询服务,同11.9.1条款。剩余经营期内,乙方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范围内全部设备设施及构筑物。 P22 7.2.5.4.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建议删除:“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七(7)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略)。” P43 11.9.1. 移交后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经营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略)。 建议修改:移交后项目设施缺陷责任期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部分在经营期内出现的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
提出时间 | 2021/8/9 17:(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答疑回复,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8/9 16:(略) |
附件 | 答疑回复.zip 下 载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略)万元,差额为93.83万元,工资浮动较大,请说明差距原因并提供现员工实际工资及人工成本的财务凭证或相关文件。 16、合资经营协议第9.1.3条款:“乙方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并在日设计能力的百分之一百二十(120%)范围内将从接收点接收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污水设计进水峰值虽能处理120%水量,但不能长时间超负荷运行,有导致运行系统崩溃的风险;建议在原协议中增加超负荷运行120%以内水量不得超过1个月时间的约定。 17、合资经营协议,未提及**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鉴定事宜,是否还需要污泥危废鉴定,如需请明确污泥鉴定费用的责任主体。 18、污水处理厂自开始运营日(生效日)起平均日基本水量约定如下:第一年 17 第二年 17 第三年 17.5 第四年17.5 第5年 18,请问:**合资项目两个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水量分别是多少计算运营水费时,两个水厂统一按照合计基本水量及计算公式计算水费,还是两个水费分别按照不同的基本水量及计算公式计算水费 三、**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 《股东协议》(草案) 1、14.1项目公司应全盘接收污水处理厂现有所有职工和短期合同工,并保证其薪酬及福利不低于原水平并根据**市平均工资涨幅适当调整,同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社保。建议修改 “并根据**市平均工资涨幅适当调整”为“并根据**市社会平均工资适当调整,以保证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 2、第6.2.4 约定:“根据适用法律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及负责按照本协议第5.7.2条款的约定进行融资,并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融资主体,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予以解决,股东可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但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且不符合上市公司管理要求,操作难度较大,建议删除。 3、第7.2.9条约定:“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并报市水务局认可”,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股东履行股东会表决职责,修改项目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同意,市水务局并非项目公司股东且直接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建议删除市水务局批准作为股东会表决事项的相关约定。 |
提出时间 | 2021/8/9 15:(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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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略))的部分给予补偿;” 由于进水原因导致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手段处理超标污水,争取达到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合资经营合同》附件七:“1.进水中除 pH 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第 8.2 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20%以内(含 20%),视为此种超标在污水处理厂正常处理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保证出水水质符合第 8.3 条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2. 进水中除 pH 值以外的任何一种进水主要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第 8.2 条款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20%~50%(含 50%),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甲方不对乙方进行处罚。 由于进水水质非乙方能够控制,且设计工艺及处理能力并非随进水变化能够及时调整。因此,进水水质超标应免于处罚。进水中任何一种进水水质指标的限值超过约定标准的,乙方采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手段处理超标污水,争取达到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由此导致的处理及运营成本的增加,甲方负责补偿。若进水水质指标 PH 值小于 6 或大于 9、进水可生化性差,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形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可暂停污水处理服务,该等暂停视为非乙方原因的计划外暂停。 如乙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从而无法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缴纳环保税的,甲方应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补偿。补偿款随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一同支付。 《合资经营合同》16.2.1:“若双方未能根据第 16.1 条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为保证公平性建议选择商事仲裁方式,且尽量选择避开甲方、项目公司所在省级行政区划范围的第三地,建议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提出时间 | 2021/8/9 15:(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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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七、履约担保提交时间矛盾 《招标文件》7.3:“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合资经营合同》3.4.2“项目经营期第一(1)年至第二十九(29)年内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 壹仟万元(10,000,000.00)整,经营期第三十(30)年及缺陷责任期内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整。” 上述两份文件对于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间矛盾,且《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因此,对于中标人而言,履约担保提交的时间尤为重要,请给于解释或更正。 八、项目范围及运营内容冲突 《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明确:“本项目运营维护内容为**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维护,包括污水处理厂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的运营维护升级改造、扩建及其他相关内容。”而在《合资经营合同》2.1:“在整个经营期内,乙方负责运营、管理和维护现有的**市污水处理厂厂内所有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厂区内现有的各厂房和办公楼等建构筑物、现有污水∕污泥∕中水处理相关设施和设备、现有维修维护用工具和设备、车辆等,厂区外的污水管网不在乙方运营维护范围,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合资经营合同》中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招标文件中的设备设施升级改造、扩建及其他相关内容,请核实并给于解释。 九、股东协议注册资本问题 《股东协议》5.6.1:“若项目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各方应当根据其届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按其届时的股权比例认缴增加的注册资本,经市水务局书面同意,另一方或经各方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投资人可以优先认缴该方应认缴的出资,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做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项目公司的增资行为应取得股东会决议通过而非经水务局书面同意即可。 十、股东协议资产管理问题 《股东协议》5.8.7:“甲方有权依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市政府的合理要求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划转给第三方,该等划转无需取得乙方事先同意。” 对于政府方的股权转让,虽不经过乙方的同意,但受让合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 a.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 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一、股东协议抵押问题 《股东协议》5.8.1:“未取得项目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以及市水务局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对外转让、抵押、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5.8.6:“在项目**期前两年内,乙方不能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部分股权。第三年起,乙方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需事先取得市水务局的书面同意。” 对于锁定期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建议设立例外情形:锁定期内,如果发生以下特殊情形,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允许发生股权变更: (1)项目融资方为实现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权利而涉及的股权结构变更; (2)经甲方同意进行资产证券化等再融资活动,由此而导致股权变更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国家有关鼓励政策,为引进产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作为财务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Reits盘活资产等操作,由此而导致股权变更的。 十二、股东协议融资责任问题 《股东协议》6.2.4:“根据适用法律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及负责按照本协议第 5.7.2 条款的约定进行融资,并承担连带责任;”16.8:“若因非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合资经营合同》要求完成向金融机构融资事宜,乙方负有连带责任,相关损失或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融资责任在于项目公司,中标社会资本方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十三、股东协议表决权问题 《股东协议》7.3.2:“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是按照出资行使表决权。然而现行的公司法实行的是认缴出资制,那么股东究竟是以认缴出资比例还是以实缴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这在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学术通说及司法实务中采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同时,在股东协议前述约定中明确各方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对项目公司分担风险及亏损,因此,此处的表决权应以认缴出资比例为最优。 十四、股东协议投票问题 《股东协议》7.3.3:“各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各方确保股东会不得作出任何不利于、 影响或妨碍项目公司执行《合资经营合同》的决议。在股东会就项目公司履行《合资经营合同》而需通过任何决议时,每一方股东均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并应投赞成票。”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对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应要求每一方股东出席股东会均应投赞成票。 十五、股东协议表决问题 《股东协议》8.4:“上述董事会决议中,第 8.4.1 项、第 8.4.2 项、第 8.4.3 项、第 8.4.6 项及第 8.4.8项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其他事项需由代表二 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 那么,8.3条款中属于董事会职权的事项采用什么表决方式,是否可以理解为除了协议中约定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项,其他所有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代表二 分之一(1∕2)以上表决权的董事表决通过即可 十六、股东协议管理层设置问题 《股东协议》10.2.1:“经营管理机构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总经理一(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总监一(1)人,总工程师一(1)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是指几人,由哪方委派 十七、股东协议总总理授权问题 《股东协议》10.7:“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临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对于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应由董事会决定并授权分管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十八、股东协议人员安置问题 《股东协议》14.2:“原污水处理厂员工具有双向选择的权利,如员工选择留在污水处理厂,项目公司必须接收,且项目公司运营污水处理厂五(5)年内,如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公司规定的劳动制度和纪律,项目公司不得主动裁员。” 对于员工离职的或因变更公司主体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由甲方负责承担;对于接收的员工,项目公司有权考核其个人能力后,根据个人能力情况重新调整更换项目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类型岗位,若调整后员工不能适应岗位工作,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十九、股东协议不可抗力问题 《股东协议》17.1.2:“(f) 市政府以上层面的法律变更。”以及《合资经营合同》12.1.2.6将重大法律变更列为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变更或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一般的判决结果为合同解除,如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变更合同条款的,法院也会判决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交易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事项中不应包含法律变更。 二十、政府签约主体、实施机构合规性问题 《合资经营合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实施本项目,且授权甲方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甲方获得批准签署本协议;”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适用本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项目合同由**市水务局作为政府方签约主体、实施机构,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别规定,应取得**市人民政府的书面授权文件,未见批复及授权文件。同时,该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 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 第三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本项目未见可行性评估及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请提供。 |
提出时间 | 2021/8/9 15:(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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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一、招标文件中第一章联合体问题 3.2 资质要求 (1)投标人若为独立投标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其中一方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由上述规定可知,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而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请明确若潜在投标人子公司具有相关施工资质并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否作为联合体投标。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交易模式问题 2.5由中标人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市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4298.75万元,社会投资人**府方出资代表按照80%:20%的股权比例进行注册资本出资。项目总投资40853.55万元,资本金比例为项目总投资的35%,即14298.75 万元,本项目由政府出资代表以20%的股权比例出资,出资金额为2859.75万元,中标社会投资人以80%的股权比例出资,出资金额为11439.00万元。政府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投资人均以现金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签署《股东协议》。其余26554.80万元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说明:项目总投**包含项目前期缺陷修复费用,社会投资人针对设备设施缺陷修复费用投标报价后对项目总投资进行调整,同时调整项目资本金和融资金额以及股东双方出资额)。 2.6 项目运作方式:本项目采用**经营方式。 2.7 合资经营**期限:项目**期为30年。 2.8 投资回报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取得相关收入,**市水务局根据《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在**期内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市财政局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给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使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 2.9 资产处置方式:**期内,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方,项目公司拥有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的经营权。**期满,项目公司经营权终止,相关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完好、无债务地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方,项目公司拥有污水处理厂相关资产的经营权。**期满,项目公司经营权终止,相关设施及相关资料等无偿、完好、无债务地移交给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本项目**市政府拟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与下属国有公司组建项目公司。运作方式为**经营模式。但在项目协议及招标文件中多次明确**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实施本项目,且授权**市水务局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市水务局获得批准签署本协议。根据上述摘录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即: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而非招标文件中所说的招商方式或一般采购模式。同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招标文件及合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本项目**期限为30年,符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但对于招商方式或一般采购项目而言,暂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期或经营期有明确的规定。再者,投资回报机制是由项目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用户上缴代收污水处理费,在**期内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市财政局将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给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使项目公司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也同样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因此,目前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合资合同中对于项目**模式、经营期限、回报方式及到期移交等实质性条款均符合的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若仍需执行招商方式或**经营方式需政府方提供法律依据。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保证金问题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或投标保函或者保险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略).00)。 开户名称:**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西大街支行 账 号: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中,点击“获取缴纳账号”按钮,进入获取缴纳账号页面,输入图片验证码点击“获取缴纳账号”按钮,获取投标保证金缴纳账号。 递交方式:以支票或银行汇款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中转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系统原路退回),缴纳保证金时不需要填写任何和缴纳项目相关的信息。汇出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交纳保证金),否则将按无效保证金处理。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均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未能按时到账的所有责任。鉴于“不见面开标”需要,采用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安排专人或快递方式将保函原件递交至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统一带至评标现场,供评标委员会审查。 邮寄地址:**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市芝罘区通世南路 1861 文化创 意产业园区 C 区 1 号楼 3105), 收件人:栾晓蕾, 电话:(略)。 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注:投标人需要将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到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中“保证金缴纳凭证”一栏,未上传或上传到其他项的,导致开标过程中不能公示保证金缴纳凭证,由此造成的一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本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市水务局,付费来源为**市财政局,属于财政性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适用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9〕40号),第一条“关于取消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请招标人对本次招标收取保证金的合理性给予解释。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问题 5.2 开标程序 (6)招标代理发送开标记录表(确认倒计时5分钟),投标人若有异议, 须在5分钟内在线提出异议,无异议的点击“确认”按钮,完成开标记录确认。开标记录确认倒计时截止,未在线提出异议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记录无异议; 5分钟异议确认时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潜在投标人收到投标记录后,将对投标记录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评标办法对打分情况核算。此项工作无法保证5分钟内结束。请招标人对本次招标异议确认时间5分钟的合理性给予解释。 五、招标文件发布时间问题 **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星期五),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7 月 31 日 8 时 30 分起至 2021 年 8 月 5 日 8 时 30 分止”。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本项目政府采购的并非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是提供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服务,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时,本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市水务局,付费来源为**市财政局,属于财政性资金,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适用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而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仅为5个日历天,且其中还包含7月31日(星期六)、8月1日(星期日)两天周末,实际有效发布日期仅为3个工作日,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招标人给予合理解释。 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问题 **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5、业绩经验;6企业荣誉”部分以企业业绩规模以及企业获得奖项作为加分项,合计共22分。 上述评分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请招标人给予合理解释。 **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财务状况”,不设评分标准由评委独立评价,此项设置主观影响较大,不利于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实施原则,建议修改增加评分细则。 |
提出时间 | 2021/8/9 15:(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招标文件答疑 **市水务局、 **佳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针对**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招标文件及附件材料,我单位阅读后有以下疑问,请贵单位给出澄清: 问题一:根据投标文件中约定,本项目需要引进外资,但外资企业因注册在大陆范围之外,根据所在地相关制度,无法定代表人的类似概念,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如联合体参与投标需出具联合体协议书,请问提供的联合体协议书是否可以仅盖单位公章或由单位经营管理者签字即可 问题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需要引进外资,因注册地在大陆之外,无法定代表人的概念,经咨询**公共**交易中心,无法办理法人签章,请问:如联合体参与投标是否仅需联合体牵头方办理的**公共**交易中心CA锁参与项目投标即可 问题三:请问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二开标一览表中的招标编号是否为填写项目编号 问题四:根据《合资协议》“2.2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3条提前终止或第15.1.2.2条款**,本项目经营期自经营权生效日期30年”和“7.1运营期 本项目范围内污水处理厂存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为30年,自经营权生效日起经营期最后一日止”及“附件九移交事项 移交小组应就该等工作编制工作报告,甲方双方工程签署确认。运营移交时间 甲方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合同,即本合同生效,项目公司正式对**市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维护管理。为了合同的连贯性。 请问1:本项目的经营期是否为自双方签署移交工作报告后且项目公司与甲**式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生效后的次日起30年 请问2:运营期是否也为自双方签署移交工作报告后且项目公司与甲**式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生效后的次日起30年 请问3:运营开始计费日是否为自双方签署移交工作报告后且项目公司与甲**式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生效后的次日开始 问题五:根据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需要引进外资,在投标阶段联合体股权比例、财务测算中外资折算为人民币金额时汇率按哪一天换算,如中标,后续实际出资时,汇率可能与投标阶段的汇率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股权比例和财务测算过程中数据发生变化,请问实际出资时是否可以在保证承诺的引进外资金额不变化的前期下,根据当时汇率在股权上和财务数据上做出适当微调整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技术实力“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其他体现技术实力(工艺类型、人才储备等)的相关证明材料,”请问此处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包含污水处理方面的相关专利证书。 |
提出时间 | 2021/8/9 10:(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略)万元,差额为93.83万元,工资浮动较大,请说明差距原因并提供现员工实际工资及人工成本的财务凭证或相关文件。 三、**市污水处理厂合资经营项目 《股东协议》(草案) 1、14.1项目公司应全盘接收污水处理厂现有所有职工和短期合同工,并保证其薪酬及福利不低于原水平并根据**市平均工资涨幅适当调整,同时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社保。建议修改 “并根据**市平均工资涨幅适当调整”为“并根据**市社会平均工资适当调整,以保证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社会平均工资”。 2、第6.2.4 约定:“根据适用法律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约定,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及负责按照本协议第5.7.2条款的约定进行融资,并承担连带责任”,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融资主体,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予以解决,股东可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但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且不符合上市公司管理要求,操作难度较大,建议删除。 3、第7.2.9条约定:“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并报市水务局认可”,政府方出资代表作为股东履行股东会表决职责,修改项目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同意,市水务局并非项目公司股东且直接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建议删除市水务局批准作为股东会表决事项的相关约定。 |
提出时间 | 2021/8/6 16:(略) |
附件 | |
标段名称 | 1标段 |
内容 | 招标(略),详见附件。 |
提出时间 | 2021/7/30 20:(略) |
附件 | 附件.zip 下 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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