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8-24 17:27
一、质疑相关主体
质疑供应商:****
地 址:******基地T区28栋605室
法定代表人:彭育才
联系人 : 曾女士
手机:182****6121
受理质疑时间:2021年8月18日
质疑项目名称:****2021年秋季学期-2023****学校****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二、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2021年秋季学期-2023****学校****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发布采购信息日期:2021年8月4日
发布采购信息媒体:**政府采购网
三、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招标代理服务费过高、不出具发票当事人双方均有违会计法和税法等之嫌疑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第17项确定“本项目代理服务 费476120.00元整(如需开具发票需另行支付6%的手续费)”,即在不出具发票的情况下已收取了 1 %的代理服务费,若出具发票则在 此基础上再加收6%的手续费,计算基数是多少,另行支付的这笔手续费用又是多少这么一个购买食堂劳务服务的招标代理,收取如此 高的代理服务费,极不合理。招标文件载明收费依据为《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该文件无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价格规定,且是针对建设项目而不是服务项目,收费依据不足、引用文件不当;另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3月16日《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依然适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 1980号)。我司认为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过高,与国家放管服改革政策要求和国家对疫情当下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相悖,增加了企业成本和负担,实质上也增加了**县购买服务的财政支出成本。况且,本项目属于劳务服务,项目经费中的绝大多数费用都将用于支付管理和从业人员劳动工资、依法缴纳险金、其他合法劳保、教育培训、税收和管理费等。是标准的劳动密集型服务项目,服务商只能保本微利经营服务,不比工程建设项目,应该以最大限度的优惠度收取代理服务费。
我司****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依规缴纳税收。如果中标,所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将作为项目实施成本记入会计账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正规发票是其法定职责和应尽义 务,在此公然提出“如需开具发票需另行支付6%的手续费”实属不妥,不出具发票有偷逃漏税款之嫌,况且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含税收, 违背了国家的税收规定。
回复:我****财政局整改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发出代理服务费调整的更正,****政府采购网查看。
质疑事项二:低于成本价认定问题。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表第3项“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 预防措施”,作为实质性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在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标准)”第1项价格中表述“经评委会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 低的投标评审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无明确的最低限价报价规则,给予了评委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评审中, 可能出现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公平不公正的差别对待
回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上****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裁量权,防止投标人恶意竞争,中标后不能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招标文件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与评标办法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不冲突。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质疑事项三: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标准)要求所提供方案及给分规则表述不明有歧义
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标准)”第2项保障方案、第3项服务方案中均有“包括但不限于①-⑧不等的具体方案、制度、措施”。是否提供了“评分标准”中所列序号的方案就认定为不缺项、不漏项 “不限0于”是指还另外须提供更多方案让投标人自己去理解吗
回复:请贵公司认真仔细阅读有关内容,“包括”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必须满足,“不限于”是指除了“包括”的内容,贵公司根据自己对项目的理解补充扩展的内容,补充****公司的评价越有利。
2、在对每一个具体方案、制度、措施给分项有“每有一项描述不完整,存在缺陷或漏洞的扣2分(或1.5分),扣完为止。”的表述。其中,“不完整” “缺陷或漏洞”是指什么如何认定
回复:请贵公司认真仔细阅读有关内容,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至少需提供几项。贵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质疑事项四:部分评审事项分值不合理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标准)”第 4项“业绩5%”。本项目招标文件显示,采购人****为项目主管局,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高达77个,涵盖**县教育全域,****中学****学校(园)的全覆盖。预估服务师生近6万人,从业人员近700人。
根据本采购项目详细要求,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师生餐饮服务质量要求来看,对****公司的条件要求相当高。显然,长期从事校园餐饮服务, ****学校****学校数量多、师生多的、实力强、口碑好、诚信度满意度高的企业能够中标是更加有利于本项目的安全、优质实施是的。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是本项目最大的需求和特点。因此,本项目业绩分偏低。
回复:企业业绩能体现企业具有同类项目实施经验,本项目仅要求投标人具有基本的业绩即可,本项目业绩分设置5分是适当的,避免对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质疑事项五:增加了部分不合规、不合理、不必要的评审因素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标准)”第5项履约能力27%。设置了 9项证书,每一项证书均权重高达3分, 等同甚至超过了关乎项目实施成败的保障方案和服务方案中的具体方案、制度、措施的权重分值。
本项目对服务商的履约能力要求极高,如:既有和正在实施服务 学校食堂的业绩、实力、口碑、诚信度和服务单位满意度,所获有关 方面的荣誉等等,都是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而这9个证书只能证明 企业具备一定的管理体系,不是履约能力的全部体现,不能代表履约 能力的全部,更不是投标人能服务好本项目所具备的履约能力的所有 具体体现。并且27分的占比高,极不科学、极不合理。
****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是购买劳务服务(实质是餐饮专项 服务),其中3个不合规、不合理、不必要的证书。
“履约能力”第5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3分)”, 是一个大的体系认证。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没有对企业提出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又为何需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设置本证书目的何在不合法理。
“履约能力”第8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3分)”,属于劳动力输出单位需办理的许可证。本项目中标单位将直接与具体的 77****学校、幼儿园)签订合同,****公司将依法直接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经体****学校从业,完成本项目服务要求。项目从业人员的具****公司负责,****公司直接发放,****公司****学校(幼儿园),公司不属于第三方机构,公司及其员工均不属于劳务派遣。本项目虽然是购买劳务但却不是劳务派遣性质,为何需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设置本证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履约能力”第9项“人力**服务许可证(3分)”,属于人力**服务(人才中介)需要办理的许可证,与本项目关联性无关。
本项目评审因素中,用这些在社会第三方机构办理的证书代替了 其他具体的履约能力、分值权重较高、证书数量之多,且未按本项目 的特点和重点对不同的证书设置差异给分。
回复: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审标准)”第 5项履约能力设置了 9项证书,我们认为这9 项证书均与项目实施有关联,能体现投标人的综合管理水**履约能力,可保障项目能更好的实施。
本项目是为**县全县近6万余名师生提供餐饮,而且中标单位面临700左右工人的薪酬及吃、住、行、和社会医疗保险、具有社会属性,本项目要求投标人通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是合理的。另外,本项目涉****学校食堂员工就业及烹饪人才的引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人力**服务许可证》是符合项目需求的,是合理的。这9项要求对投标人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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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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