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拟于10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该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或以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提交意见建议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略)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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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略)
附件:
**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一节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二节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节 旅游文明行为
第四节 重点治理的(略)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略),传承和弘**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质素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建设文明瀑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略),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略)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和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健全法治与(略)。
第四条【职能(略)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测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协同】创建和促进文明行为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略)城市、文明村
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家庭。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略)。
自然人、法人(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对不文明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公众参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行为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财政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明行为奖励基金。
第八条【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九条【(略)
传播媒介应当积极传播文明理念,宣传(略),弘扬社会正气,褒扬文明行为事迹,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一节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略)维护公务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略)
(二)公正、公平对待管理、服务对象;
(三)举止文雅、态度温和、语言文明,写规范字(略)
(四)主动出示工作(略)
(五)不拒绝、不推诿、不拖延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其他维护公务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维护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语言文明,衣着**规范,举止文明;
(二)不高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不追逐打闹;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保持一米线距离,有序礼让;
(四)乘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下(略)
(五)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安静,交谈时,不得影响他人;
(六)开展体育运动、文艺表演、商业展销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略)
(七)机动车停放时,在车内显著位置留下联系电话;
(八)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配合(略),有序疏散;
(九)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交通文明出行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维护交通文明出行规范:
(一)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要遵守乘车秩序,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得(略)
(二)乘坐公(略),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略)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学校路段和厂区(略)
(四)使用和停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不得随意(略)设施处停放,不得妨碍车(略)
(五)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语言文明、规范服务;
(六)其他维护交通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卫生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维护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吐痰、不乱倒垃圾、不乱扔废弃物、不乱涂乱画等;
(二)文明如厕,爱护和合(略)
(三)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
(四)参加户内外活动时,垃圾不落地,要随手带走垃圾;
(五)在禁烟场所不吸烟、不劝他人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处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略),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维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使用节能、低污染和可循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产品;
(二)不向河流、湖泊、水库、山塘、沟渠、水井等水体排放污水、污染物、排泄物,或者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品;
(三)不损毁(略),不破坏生态林、景观林等;
(四)不食用(略),不使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网络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维护网络文
明行为规范:
(一)自觉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二)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不转发、转载和宣传内容低俗、迷信、淫秽的信息;
(四)网络发言使用(略)
(五)不泄露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居住、身份和通讯信息等;
(六)其他维护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社区文明行为】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维护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和谐邻里,守望相助;
(二)支持、配合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略)
(三)自觉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爱护社区公共环境、物业和其他公用设备设施;
(五)不占用社区(略)
(六)从事家庭聚会(略),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
(七)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物品或者晾晒被子、衣、裤等;
(八)不从阳台、窗户、楼顶等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九)饲养宠物采取安(略),不得伤害他人和影响公共环境;
(十)其他维护社区文(略)。
第十(略)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发扬(略),维护乡村
良俗,促进乡村振兴,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护乡村风貌,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优良乡土文化,实现生态宜居;
(三)不私(略)(构)筑物;
(四)不占用公路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堆放、晾晒农作物以及操办婚丧等活动;
(五)保持室内整洁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不乱堆乱放,不随意倾倒(略)
(六)(略)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八)其他维护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家庭文明行为】应当遵守下列维护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培育(略),弘杨家庭美德;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
(三)尊重、关心、孝敬、赡养父母,分开居住的时常探望、问候;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维护(略)。
第十九条【校园文明行为】 单位和个(略):
(一)尊重知识、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培育厚重、笃学的校风、教风、学风,传承健康向(略)
(二)幼儿园、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文明(略),培养和提升儿童、学生的文明素养;
(三)遵守教学秩序,维护校园环境,爱护(略)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疏导机制;
(五)在校园周边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污染的,要主动避开正常教学时间;
(六)其他维(略)。
第二节 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条【倡导的文明行为】倡导并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全民阅读,共建书香**;
(二)低碳出行,市外优先选用城距间公共汽车、高铁车等,市内优先选择步行或者选用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文明聚餐,节约粮食,使用公筷、公勺,不强行劝酒;
(四)文明就医,尊重(略),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五)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六)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患者以(略)
(七)参与救孤、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八)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婚嫁丧葬事宜,节地生态殡葬,文明祭祀;
(九)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下班时段将本单位空置的停车位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
(十)社区、小区在上班时段,将空置的停车位,有偿向社会开放停车;
(十一)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鼓励的文明行为】鼓励并支持下列文明行为:
(一)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文明行为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制止违法犯罪、参加抢险救灾,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四)拾金不昧,主动归还或者上交拾获的遗失物;
(五)在不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利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六)乡村振兴中参与修桥铺路、污水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
(七)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点(略)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略)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 ;
(九)其他应当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节 旅游(略)
第二十二条【基本要求】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管
理机制,美化、优化景区人文和自然生态景观环境,维护景区秩序,确保景区安全。
旅行社、导游应当向旅游者宣传和告知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低碳、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
旅游从业人员应(略),尊重旅游者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如实提供商品及服务信息,不得(略),不得侵害旅游者的利益。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旅游者的诉求,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行为】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略)。
文明接待,善意提醒,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帮助旅游者(略)。
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旅游者进入商场消费或者购买物品。
不得缩减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者擅自改变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旅游者行为】旅游者应(略)
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景区景点秩序,爱护景区人文景观、自然生态景观和公共设备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商品与服务经营行为】经营旅游商品与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买卖,优质服务,不得(略)。
第四节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秩序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下列损害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等处跳广场舞,使用超过音量限制标准或者外放电子设备,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休息的;
(二)破坏公共设施的;
(三)占用公共场地、绿地、**、设施停放车辆或者堆放物品的;
(四)从建(构)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
(五)携带犬只等宠物出户,未束犬链牵领、未及时清理排泄物、未主动避让他人或(略)
(六)其他应(略)。
第二十七条【交通出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
交通出行行为:
(一)行人过斑马线闯红灯、不走人行横道(略)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闯红灯、占线、越线、加塞、超速、超载行驶或者逆向行驶;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消防、应急、医疗急救**
或者城市公交专用车道、出租车专用停车点、人行**、盲道等,影响行人与车辆通行;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学校路段、铁路道口、交叉路口不减速或者不停车礼让行人;
(五)在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不靠站停放、超速行驶、欺客、拒载或者出租车、网约车故意绕行、不使用计程器等;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电瓶车和行人不主动避让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
(八)违规设置地锁(略),影响交通安全和他人停车;
(九)从车辆中向外吐痰或者抛物;
(十)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交通出行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共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下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口(略),乱泼脏水、乱扔烟头以及果品、饮料包装盒(袋、瓶)等;
(二)在建筑物墙上或者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涂写广告或者刻画;
(三)在有禁烟标识的区域,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略),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四)在道路、城区河堤、居民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五)婚庆婚闹时,不得随意在街道、环湖路、小区等处抛砸鸡蛋;
(六)倾倒建筑、生(略)
(七)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和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略):
(一)占用道路、河道(滩)、公共场所、绿地、生态廊道等从事经营活动;
(二)提供不实的经营、服务信息,欺诈、诱骗、纠缠、辱骂顾客,争抢客源;
(三)强买强卖,强迫交易;
(四)超过音量限制标准播放商业广告;
(五)其他应(略)。
第三十条【不文明旅游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旅游行为:
(一)违反景区标识标牌的指示、引导,或者(略),进入禁止区域,或者到未开放的区域、危险区域游玩;
(二)采摘花果,攀爬树木、钉拴林木、挖掘树根;
(三)在文物、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写、张贴、攀爬;
(四)在景区拍摄低俗照片;
(五)破坏景区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
(六)其他应当(略)。
第三十一条【(略):
(一)破坏校园环境净化、美化、绿化的;
(二)校园霸凌、欺凌等暴力行为的;
(三)侮辱、谩骂、威胁、体罚学生的或者扰乱校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校园内其他不文明行为应当重点治理的。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文明行(略)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不文明行为曝光制度和志愿者社会服务管理办法,并向(略)。
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成下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和电子监控设施;
(二)公交站台(牌)(略)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略)
(四)公共厕所(略)
(五)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广场、单位、居住(略)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建文明城市等广告、宣传设施;
(七)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略)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第三十四条【公共服务保障】从事公共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挂牌服务,使用普通话。
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行业、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服务区域,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指示标识并提供相配套的语言服务。
(略)培训内容,并
将文明行(略)。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方便公众监督,应当建立不(略),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查核情况、处理结果依法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不文明行为记录曝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略)
不文明行为被多(略),可以报(略),向其所(略),并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可以依法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第三十八条【基层管理】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依法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自律章程、服务规范等自律自治规范。
应当将老旧小区、背街小巷、过村公路中的乱停乱放乱占行为纳入管理。
第三十九条【见义勇为保障】公民因(略),依法提供证据,法律援助(略)。
第四十条【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略)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共秩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情节严重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略),造成损失的,应当(略),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立即清理,纳入公民不文
明行为记录;拒不清理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交通出行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交通(略),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由**交通部门等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第八项规定的,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共卫生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略)级人民政府责令及时清理,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不如实提供流调信息、不积极开展检验、隔离治疗,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纳入公民不(略),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不文明经营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二十九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处(略)。
第四十五条【(略),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纳入公民不文明行为记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略),责令改正,拒绝悔过,纳入公(略),情节严重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国家对未成年人信用记录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
有关管理(略)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宽宥机制】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略)。
对自愿申(略),可以依法从轻(略)。
第四十九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且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执法机关通报相关机构,依法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及媒体曝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施行(略)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