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2 16:53
****(质疑人)因认为**县2021年度黄河上游水源地补给区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21年8月24****公司递交了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予以受理,并根据质疑内容向被质疑人****研究院有限公司、**禾****公司(联合体)发出协助质疑答复的函,对质疑内容涉及该单位的事项进行澄清与说明,经被质疑人****研究院有限公司、**禾****公司(联合体)的澄清与说明,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小微企业判定有误,****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造假以获得报价优惠的嫌疑:
1、从公示的报价得分结果推算,第一中标候选人****研究院有限公司、**禾****公司(联合体)、第 二、三中标候选人都享受了小微企业报价下浮10%的优惠待遇。从****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看出,其项目标底的7个子项中从1. 2-1.4项都是由所谓的小微企业“****公司”提供,网上查看****公司仅为种子的销售商,其生产有效期截至2016年4月17日,不是垂穗披碱草、老芒麦、燕麦的制造商、生产厂家。不符合《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本招标项目标底的7个子项中从2. 2项是由所谓的小微企业“****公司”提供,网上查看****公司没有制作、安装宣传牌的能力和经营范围。不符合《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 46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正规的调查、勘查、设计公司,从网上查到的信息,按工倍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大型企业(农、林、牧、渔),****研究院有限公司有意把自大排除在本招标项目的7个子项目外,即不提供自己(含联合体)生产的苗木、草种、 有机肥等,又不提供栽植、安装、抚育养护等相关技术服务,****公司(含联合体)中型企业身份,有造假获得报价优惠的嫌疑。
答复1:经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及生产厂家草种委托生产合同、质量检验报告、投标文件等资料查证,“****公司”作为“青牧”品牌的制造商家,委托具有种子生产资格的生产厂家代工其“青牧”品牌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然后再作为施工使用单位种植,该流程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范围包含有苗木、种子、建材(制造宣传碑所需的牌面、表面文字、钢结构及其基础属于建材范围)等与所供产品销售相关的营业范围,且其所供种子产品在投标使用之前已送国家权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文件产品质量要求,合法合规,不属于非法产品,不存在违法经营和虚假响应,(****研究院有限公司、**禾木青科 ****公司(联合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草种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政策优惠是以货物的制造商而定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被质疑人提供的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为小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10%的价格优惠,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未依法依规进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公示。
答复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一中标候选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本办法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本项目结果公告中无第三包中小企业声明函,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垂穗披碱草质量报告认定有误。
答复3:本次采购货物名称为垂穗披碱草(学名:Elymus nutans Griseb.),与贵单位提供的披碱草(学名:Elymus dahuricus Turcz.)并非同一种货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认定无误,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关注,若贵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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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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