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2 16:52
****、**省川草生态草业****公司(联合体)(质疑人)因认为**县2021年度黄河上游水源地补给区综合治理项目(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21年8月24****公司递交了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予以受理,并根据质疑内容向被质疑人****、**禾****公司(联合体)发出协助质疑答复的函,对质疑内容涉及该单位的事项进行澄清与说明,经被质疑人****、**禾****公司(联合体)的澄清与说明,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第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的云杉制造商****公司不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不具有生产、经营林木的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提供的云杉属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非法产品,系违法经营和虚假响应。
答复1:经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及生产厂家苗木委托生产合同、投标文件等资料查证,“****公司”作为“青牧”品牌的制造商家,委托具有苗木生产资格的生产厂家代工其“青牧”品牌苗木,然后再作为施工使用单位种植,该流程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范围包含有苗木、种子、建材(制造宣传碑所需的牌面、表面文字、钢结构及其基础属于建材范围)等与所供产品销售相关的营业范围,不属于非法产品,不存在违法经营和虚假响应,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的老芒麦、垂穗披碱草、燕麦等产品的制造 商****公司不具有《草种生产许可证》,即不具有生产草种的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提供的老芒麦、垂穗披碱草、燕麦等产品属于不具有生产资质的非法产品,系违法经营和虚假响应。
答复2:经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及生产厂家草种委托生产合同、质量检验报告、投标文件等资料查证,“****公司”作为“青牧”品牌的制造商家,委托具有种子生产资格的生产厂家代工其“青牧”品牌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然后再作为施工使用单位种植,该流程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办法执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营业范围包含有苗木、种子、建材(制造宣传碑所需的牌面、表面文字、钢结构及其基础属于建材范围)等与所供产品销售相关的营业范围,且其所供种子产品在投标使用之前已送国家权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文件产品质量要求,不属于非法产品,不存在违法经营和虚假响应,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第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中的“****研究院有限公司” 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类不包含“林木种子”,不具有生产经营本项目釆购产品云杉的资格。
答复3:经查证,第一中标候选人(****、**禾木青科 ****公司(联合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草种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第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在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这一项有1分的得分, 但本项目釆购的所有产品中,没有属于《****政府釆购品目清单》和 《****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一中标候选人****、**禾****公司(联合体)提供非官方认证的或虚假的节能认证证书、环保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
答复4:经被质疑人提供的说明及投标文件等资料查证,在投标文件里提供了与本次项目投标产品相关的官方认证的节能、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采购网上均可查询并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不属于小微企业,该公司与**禾****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只能享受3%的报价折扣,评分结果却显示其享受了报价10%的折扣,****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该项评分结果有失公允,严重损害了我方利益。
答复5、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政策优惠是以货物的制造商而定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被质疑人提供的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为小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10%的价格优惠。该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关注,若贵单位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附件:
换一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