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打造高品质的都市田园,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根据《****农业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和**区农业产业化政策有关要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qq.com
2、传真:0574-****7869
3、邮递信件:**市**区丽**路往西到底**闸(**市****管理站),邮编315020。
联系人:刘柱 电话:0574-****7869。
**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农业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和**区农业产业化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全面实施乡村**战略为总抓手,对标“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新要求和争当重要窗口“模范生”最佳实践地的新任务,**区全面打造高品质的都市田园,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实施范围和资**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按《****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 ****商务局关于印发**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55号)和《****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13号)执行;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和**资金预算安排,由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确立。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各涉农街道(镇)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1、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38品目(附件1)
2、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1品目(附件2)。对购置技术创新明显、且从未列入其他补贴范围的机具,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附件3)。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志。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后另行公布)。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可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等补贴机具,在中央资金定额补贴、**市资金累加补贴的同时,**区按**市资金补贴标准1:1配套;对**区急需使用的谷物烘干机、打(压)捆机等补贴机具在落实中央资金定额补贴、**市资金累加补贴的同时,**区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进行1:1配套;对**区急需使用的收割机,**区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进行1:1配套。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的机具,要求单价在10万元以上,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不超过购机单价的50%测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台(套)。
**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按**市规定执行,**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市补标准的二分之一配套补贴。
购置其他新型农业机械的,按**区产业政策执行。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操作程序
(一)中央、市级财政补贴机具。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的操作方式,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中央、市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区级财政补贴机具。按照“先行申请、审核批准、自行购机、实地核实、公示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购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经镇(街道)初审,****管理站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确定拟享受补贴申请对象,购机者自行购机并承担相应风险。
2、手续办理。补贴对象携带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一卡****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农业农村局(办理地点****管理站)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对象签署《**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附件5)。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3、补贴机具核验。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4、信息公示。机具核验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6、归档。机具****农业农村局统一整理归档,并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其它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对在其它部门已享受补贴的机具不能重复享受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按照优先满足重点保障对象、申报时间、种植经营面积和历年购机数量等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
(二)申请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打(压)捆机和收割机等补贴机具的,要求种植或服务面积在200亩以上;非**籍购机者(应提供居住证明)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连续三年以上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申请中央农机新产品等补贴的,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购置现场安装的补贴农机具(包括设施农业),必须有用地许可相关证明材料。
(四)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具,按有关****监理部门办理牌证,并接受安全监管。
(五)对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恶意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补贴对象,以及对售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具,或不按规定履行质量“三包”服务的产销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街道(镇)农机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对农机化扶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做好初审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积极推广使用手机APP(含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做好上级农机化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目录、申请条件和程序等相关要求;要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等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操作,并自觉接受监督,实时公布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附件6)。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为2021-2023年,如有调整的,另行公布。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2、**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3、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
4、**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文末下载)
5、**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见文末下载)
6、**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见文末下载)
附件1
**市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共14大类40小类138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驱动耙
14.2.2水帘降温设备
14.2.3热水加温系统
14.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5旋耕播种机
14.2.6大米色选机
14.2.7杂粮色选机
14.2.8秸秆膨化机
14.2.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10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4.2.11沼气发电机组
14.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3茶叶输送机
14.2.14茶叶压扁机
14.2.15茶叶色选机
14.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7果园作业平台
14.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9秸秆收集机
14.2.20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共1大类1小类11品目)
1.烘干机粮食输送装置
2.自动化装配粮仓
3.稻田开沟机
4.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
5.自走式多功能施肥机
6.环保智能杀虫喷雾机
7.毛豆收获机
8.农产品烘干设备
9.大棚设施加温设备(50KW以上暖风机)
10.畜牧除臭清淤机
11.水田埋草器
附件3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机具范围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机具范围从省级已公布专项鉴定大纲的产品中选取,重点聚焦绿色智能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经基层推荐、专家评议、审定公示等环节,确定装配式池塘跑道养鱼设施、食用菌料棒自动加工设备、自动施肥营养液调配装置等3个品目列入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机具范围,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根据需要按年调整。
二、产品条件
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二)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三)已在**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
三、补贴实施
在全市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总体按照现行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金规模。各区县(市)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资金总量按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20%。
(二)补贴标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补贴额确定和发布工作,补贴额按不超过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25%。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
(三)严格监管。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书面承诺。对投档过程中出现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