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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招标文件 (一标段) 项目编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0二一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与标准(综合评估法)....................... 22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29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8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8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已由****委员会汴发改城镇(2020)87号、184号、185号、208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现委托****对该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名称:**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2.2 项目地点:****示范区境内 2.3投资金额: 一标段:约12亿元;二标段:约10亿元 2.4 建设规模:**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包括**综合保税区****基地、****中心、****中心、****中心、****中心、农产品贸易及深加工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创新创业大厦项目,东片区部分围网、巡逻通道项目、绿化及信息化项目,跨境电商仓库项目,东片区厂房项目等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约22亿元。 2.5计划工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约定的**期截止之日止; 2.6招标内容:负责**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含工程勘察管理、工程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法律服务、BIM服务等)详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7 标段划分:2个标段; 一标段:**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标段:**综合保税区建设项目(三期)全过程工程咨询 2.8招标范围: 一标段:负责**综合保税区****基地、****中心、****中心、****中心、****中心、农产品贸易及深加工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内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园区进口应急物资保税仓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服务。 二标段:负责**综合保税区区内的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创新创业大厦项目,东片区围网、巡逻通道项目、绿化及信息化项目,跨境电商仓库项目,东片区厂房项目等项目建设内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综合保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造价咨询服务。 2.9质量目标: 一标段: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二标段: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和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同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工程监理负责人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资格;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建设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同时具备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3 投标人提供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各方的财务审计报告) 3.4投标人2016年1月1日以来需具备至少一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网络截图和网址(如联合体投标的1.若提供业绩非联合体业绩则需为此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业绩;2.若提供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业绩中的联合体牵头人需为此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 3.5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建办厅[2017]32号要求,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n/shixi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政府采购网(www.****.cn))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需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查询时间必须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后,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 3.6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必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 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若以联合体投标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3.6.1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6.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3.6.3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投标文件中应附联合体协议书,代表联合体在投标和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资料,需要盖章的由牵头人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需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 3.6.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 3.6.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牵头人须在**市公共**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中凭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及上传投标文件,联合体成员无需此项操作。 3.7其他:投标单位针对项目两个标段只可投标其中一个标段。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1年9月19日09时00分至2021年 9月27日17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注册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cn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并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打****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n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 CA 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市公共****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4.5 CA****中心网站-工作动态-重要通知相关内容。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0月12日09时25分(**时间) 5.2地点:**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五楼西B区(开标区) 5.3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市公共**交易信息网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5.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5投标人按开标程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5.6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交易信息网》上同时发布。 7. 联系方式地址:**市自贸大厦A座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371-****7166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西七街中华大厦19层 联系人:赵先生、杨先生 电话:0371-****1589 监督部门:****示范区****委员会 联系方式:0371-****169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目标1.3.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4.4限制投标的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招标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投标系统中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可以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招标文件修改公告在相关网站发布之日起,即为默认收到。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响应性承诺书; (6)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配备; (7)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 (8)类似工程业绩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它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服务期间的未来风险填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报价。投标人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签章要求: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在**市公共**交易网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4.投标 4.1.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后果自负。请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供应商无需****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供应商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交易活动前请在**市公共**交易网http://www.****.cn “办事指南-操作规则”专区下载并认真学习《**市公共**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手册-投标单位》。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点击“开标”,开启解密倒计时; (3)查看及回复供应商现场质疑; (4)开标结束。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签定合同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不含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按规定采用比选方式。 9.纪律和监督 9.1 监督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2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3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4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5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6 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9.7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并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与标准(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标(包括全过程大纲、企业实力、项目管理机构)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全过程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全过程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2.1.2 、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则否决该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予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3.1.3条规定的情形。 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时,应否决该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记录,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量化评分标准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量化评分标准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量化评分标准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 十B 十C 3.3澄清、说明或补正 3.3.1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3.3.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5中标人的确定 3.5.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投诉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确定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标(包括全过程大纲、企业实力、项目管理机构得分)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3.5.2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合同仅供参考,中标人与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完善,但公开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及本合同中的要约不得有任何修改。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2021年9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遵循自愿、平等、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以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项目地点:****示范区 3. 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投资估算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资金来源:自筹 7. 项目周期: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为: 协助委托人做好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完成的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策划、实施开工典礼工作;协助施工招标;设备及材料选购、工程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约的监督管理;办理工程许可等手续;编制年度计划,投资计划、用款计划申请;工程中间验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竣工验收、基建建帐、资产和建设档案移交、工程保修等与该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相关的全部事项。 (一)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范围和内容: 1、项目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义务(不包括与土地费有关的工作),包括工程设计咨询、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结算、移交(合同中明确具体工作内容)管理。对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合同、信息及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审批验收工作具体包括:前后期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临时水电、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等;项目全过程施工管理直至各单项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督促管理等。 2、监理服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和工程结算、审计等监理、服务工作。具体内容为:对该工程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组织协调,竣工图审核等。 3、造价咨询、设计咨询服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委托人进行投资分析、风险控制、提出融资方案的建议;设计概算的审核与调整,提出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优化建议,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各方案工程造价的编制、比选与审核;本项目工程造价相关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程计量的确定,按时审查并确认进度款的额度;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处理;各类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工程造价各技术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4、法律服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工程全过程程中形成的主要文件(文本)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和决策参考,做好可能发生民事诉讼(民事应诉)的相关证据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由于咨询人相关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败诉情形,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5、 BIM服务范围: BIM技术咨询服务需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技术标准要求,同时满足业主在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方案比选、设计碰撞检查、配合竖向标高优化、协助图纸审查、模拟管线搬迁、协助土方平衡,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确定。 (2)建设期:提供施工图深化管理、施工图优化管理、施工图可视化管理、施工图进度管理、施工图质量管理、项目进度资金管理、施工方案变更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合约管理的BIM技术支持、模型创建及管理平台创建; (3)竣工验收阶段:竣工模型创建、数据集成及资料集成; (4)交付运维阶段:运维模型创建及轻量化模型提交。 (二)相关服务依据 1 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标准等; 2 各建设阶段文件、报告、设计图纸、批文等; 3 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及其他项目建设合同、采购合同等; 4 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决定意见,确定的方案。 1. 委托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单项1咨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单项2咨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单项3咨询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标费率: 。 费用签约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具体的服务费用计取和支付方式见合同专用条件。 服务期限计划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具体的服务期限和服务进度计划详见专用合同条件。 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包括: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 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 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应支付款项。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1.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_____份,咨询人执____份。 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________________生效。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就咨询服务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由合同协议书第六条[合同文件的组成]所列的文件构成。 合同协议书:是指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工程合同:是指委托人为实现本项目而与实施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人签订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接受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履行合同的代表。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中提供咨询服务的一方,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单项咨询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代表咨询人负责合同履行,主持相应单项咨询服务工作的负责人。 项目: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所指的,双方约定由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也可简称为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建设阶段和运营维护阶段,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委托人提供阶段性或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性智力服务活动。 服务成果:是指由咨询人为履行咨询服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和最终的研究、调查、模型、图纸、报告、说明、技术规定和其他类似的电子或实物文件,并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和形式。 服务变更:是指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构成服务变更的,对于咨询服务的任何更改。 服务费用签约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服务费用: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服务开支:是指咨询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向第三方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基准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服务开始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应开始本合同下咨询服务工作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服务完成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日期。 服务期限:是指从服务开始日期起计算的,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所需的时间。 服务进度计划:是指咨询人根据第5.2款[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进度计划,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 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保密信息:是指所有在披露时被披露方特别标识为保密的信息,或常人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和场景合理认为应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或专有信息、商业秘密、数据、文件、通讯往来、计划、专有技术、配方、设计、计算、试验结果、样品、图纸、课题、技术指标、调研、照相、软件、工艺流程、程序、报告、地图、模型、协议、想法、方法、发现、发明、专利、概念、研究、开发以及商业和财务信息。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根据项目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件;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或双方协商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间的所有通信交流应使用编写合同所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适用于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委托人对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并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的,由委托人承担。 与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传输方式等。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传输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无理扣押或拖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在披露时为公共知识,或之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而成为公共知识的信息; 在披露方披露时接收方已掌握,且并非从披露方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 服务开始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但该信息并非该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处所获取; 接收方在未利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法律法规、****政府机构发出指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的保密义务应在服务完成日期或合同终止之日中较早者之后的两年届满。 咨询人可以将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除第1.6款[保密]和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发布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但如果在咨询服务完成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后的两年内进行发布的,应事先通知委托人。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咨询人的职员不应索取或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咨询人不得与其他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除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外,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咨询人声明,在合同签订之日不存在可能使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引起利益冲突的事项,包括与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益冲突事项的,咨询人在得知该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 对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由合同当事人正式签署。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并将与咨询服务有关的相应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时,由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因咨询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协助委托人办理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而导致的除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为咨询人履行职责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工程合同中或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人等提供咨询人及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名称或姓名、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负责就咨询人与委托人以及委托人的相关承包商、供应商、本合同之外的其他咨询人等之间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的情况予以协调和明确。 为了咨询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服务的时间内,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免费向咨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设备和设施。如果咨询人履行服务时另需其他人员的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及时提供其他人员的服务,以保证咨询服务能够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人员的服务与咨询人的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但不对此类人员的行为负责。 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委托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不影响咨询人根据服务进度计划开展咨询服务的时间内,对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委托人应及时予以解答。因委托人原因未能答复或答复不及时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的,由委托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支付担保。****银行保函或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应指定一位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委托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应在与咨询人协商后,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要求,自费从其雇员中为推进项目安排、选择及提供有适当资格和经验的人员。咨询人可对上述人员的选择和替换提出合理异议,且在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上述人员应就与咨询服务有关的事项接受咨询人的指示。
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如合同约定中未详细描述咨询人的工作,则咨询人应为满足合同约定描述的所有功能和目的而履行咨询服务。 咨询人应按照附件2[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组建能够满足咨询服务需要的咨询服务机构,并按照附件1[进度计划]的约定完成咨询服务。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咨询人应按照约定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等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保证服务成果的质量,运用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有经验的咨询人为同等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的项目提供同等咨询服务时应有的职业标准,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的,咨询人及其咨询人****服务所需的资质或资格。由咨询人按照第3.4款[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的约定将相应的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该第三方和其他咨询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 在履行合同期间,咨询人应使委托人保持对咨询服务进展的了解,并按照附件3[进度计划]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咨询服务工作进展。 任何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提供给咨询人使用的物品都是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咨询人有权无偿使用第2.1.3项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提供的服务。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委托人的财产,直至咨询服务完成并将其退还给委托人。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的顺利进行。咨询人更换单项咨询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客观上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咨询人负责安排具有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代替,同时承担更换费用。委托人对咨询人的主要咨询人员资格或能力有异议而提出更换的,应提出书面要求并须阐述更换理由,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除应收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转让合同涉及的利益。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将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全部转让给多个第三方。 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就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仍应对该部分咨询服务负总责,就该其他咨询单位的行为、疏忽和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如咨询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委托人提交联合体协议,并在其中约定联合体的牵头人和各成员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各成员履行的咨询服务以及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联合体各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为履行合同应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约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牵头人应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咨询服务成果承担责任,并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以及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委托人指示。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的方式及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影响服务成果的质量或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的,由委托人承担。任何一方发现资料中存在错误、疏漏或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但对上述错误、疏漏或问题的纠正应经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法规,压缩合理服务期限,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咨询服务。有关的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服务成果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 咨询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包括由于服务成果的质量问题、数据不实、计算方法错误所导致的决策失误,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的,由委托人承担。 咨询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成果交付时间向委托人交付服务成果,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约定对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的奖励。 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在合同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 除本合同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应在21天内做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异议。委托人对服务成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上述21天的答复期限应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政府部门审查和批准外,视为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已获委托人同意。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应适用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的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服务成果。如上述审查意见构成了对合同所约定的服务范围的变更的,委托人应当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服务成果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形式、组织方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服务成果审查会议的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咨询人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服务成果,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服务成果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4.3款[服务成果的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服务成果,致使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窝工损失及委托人费用增加的,咨询人应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服务成果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的,由委托人承担。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1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服务成果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导致服务费用增加和(或)服务期限**的,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对服务成果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咨询人应根据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合同相关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人或委托人在工程合同下的其他相对方进行管理和提供配合。此类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作为投资决策咨询人,就相关影响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要素与项目各相关方进行联系和沟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建议; 作为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采购的需要,与投标人、评标人、相关政府机构等相关方进行联系协调; 作为勘察人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专业人员配合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作为设计人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作为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作为造价咨询人,与承包商等项目各参与方就项目资金使用、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相关事宜进行联系与沟通,协调项目参与各方的关系; 作为项目管理人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统筹管理工作。 在委托人和工程合同相对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咨询人应当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在咨询人做出任何影响该工程合同相对方义务的指示和决定前,对于可能对费用、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咨询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尽快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服务期限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或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日期起算。咨询服务应在专用合同条件所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开始和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延期的除外。 咨询人应按照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约定,提交服务进度计划,计划应至少包括: 咨询人为按时完成所有咨询服务而计划开展各项咨询服务的顺序和时点; 合同约定的将各项服务成果交付委托人的关键日期; 需要委托人或第三方提供决策、同意、批准或资料的关键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服务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异议,逾期未审批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服务进度计划,咨询人应根据该计划提供咨询服务。 对于任何可能对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服务费用增加或服务进度计划延误的事件或情况,任何一方在得知上述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委托人对咨询服务的服务变更;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人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的;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期足额付款的; 不可抗力;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在发生该情形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书面说明供委托人审查。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服务期限、修订服务进度计划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上述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服务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调整服务费用。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按照第11.2.3项[咨询人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的,咨询人还应根据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违约金。咨询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后,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咨询服务的义务。 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通过提前28天向咨询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以任何原因指示咨询人暂停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工作,但应在通知中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下列情况下,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且委托人未根据第6.3款[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就未付款项发出异议通知的。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提前28天向委托人发出暂停通知; 发生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根据第10.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尽快向委托人发出通知,且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咨询服务的暂停;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已暂停服务的恢复 若委托人根据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要求咨询人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恢复通知后28天内恢复咨询服务。 若咨询人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暂停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在导致暂停的事项终止后尽快恢复咨询服务。 服务暂停的后果 对于咨询人在暂停前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履行的咨询服务,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在暂停期间,咨询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服务成果的安全、完整和保管,以避免毁损。 暂停导致的延误应根据第5.3款[服务进度的延误]修订。 除不可抗力及咨询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外,咨询服务的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因暂停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应根据第6.2款[支付]调整对咨询人的支付。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费用的组成部分和计取方式,包括变更和调整的计取方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下约定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服务开支是否已包含在服务酬金内,以及服务酬金中未包括的服务开支的计取和支付方法。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委托人采纳,以及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本项目投资额、咨询人提前交付服务成果等使委托人获得效益或规避潜在风险的情形,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金额的计取和支付方法。 支付程序和方式 咨询人应在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的每个应付款日的至少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包括下列款项的金额及明细: 当期已经完成的咨询服务对应的服务酬金; 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服务所产生的、不包含在服务酬金内的合理服务开支; 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根据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等标准对咨询人进行的奖励金额; 根据第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调整金额; 根据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或违约金额; 对已付款中出现的错误、遗漏或重复的修订,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根据合同及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在对已付款进行汇总和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委托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咨询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暂停或终止咨询服务的权利。 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应以存在针对咨询人的索赔等为原因,扣留其应付的款项,****法院根据第13.4款[仲裁或诉讼]将应付款项判给委托人。 对于按月或按阶段支付的服务费用,应由咨询人提交该月或该阶段的支付申请书、费用说明及合理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服务酬金、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等款项应分列,报送委托人审核并支付。除此之外,对于约定的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应随费用发生的该月或该阶段的服务费用一并提交支付申请书和支付。 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即使未到支付服务费用的日期,咨询人有权得到已完成的咨询服务的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其他货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有异议部分款项的数额及理由。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13条[争议解决]约定办理。对双方最终确定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有异议款项,仍应适用第6.2款[支付程序和方式]的约定。 结算和审核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按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约定及时进行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和合同尾款支付。 对于按照服务时间计取的服务酬金以及按照实际发生计取的服务开支,咨询人应保存能够明确标明有关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的最新记录,并根据委托人的合理要求提供上述记录。 在服务期限内和咨询服务完成或终止后的一年内,委托人可向咨询人提前不少于14天发出通知,要求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咨询人提出的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上述服务时间和服务开支记录。审核应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并在保存记录的办公场所开展,且咨询人应提供合理的配合,但审核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和结算服务费用。
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服务变更: 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项目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投资额发生变化;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根据本合同应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发生变化; 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方式; 委托人改变咨询服务的履行顺序和服务期限; 基准日期后,因项目****服务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引起服务费用和(或)服务期限的改变;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承包商、供应商、其他咨询人等使咨询服务受到障碍或**的;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上述服务变更不应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如发生此类改变的应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以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咨询服务完成前,委托人可通过签发服务变更通知随时发起对咨询服务的变更。委托人也可先要求咨询人就即将采取的服务变更拟定建议书,委托人接受此建议书后应签发服务变更通知以确认该服务变更。 若咨询人认为委托人发出的指示或其他事件构成了服务变更,则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该事件对服务进度计划、相关服务费用的影响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通知14天内签发服务变更通知或取消该指示,或签发该指示或事件不会导致服务变更的通知解释。咨询人可在收到进一步的通知后7天内根据第13条[争议解决]将该事件作为争议提交,否则咨询人应遵守该委托人的进一步通知。委托人逾期签发服务变更通知、进一步通知或其他意见的,视为委托人认可该指示或事件构成服务变更。 委托人签发服务变更通知后,咨询人应受到该通知的约束,除非咨询人向委托人发出以下有证据支持的通知: 咨询人不具备实施服务变更的技术和**; 咨询人认为服务变更将实质性地改变咨询服务的程度或性质; 委托人签发的服务变更通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前置性规定的情形。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确定,若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中的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双方应达成新的取费标准。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价格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咨询人发出指令,以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以下情况委托人可直接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咨询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14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若该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咨询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委托人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资料、文件,委托人为实施项目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人。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授予咨询人提供咨询服务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免许可费、可转许可的普**可。 咨询人独立于合同之外而创造、开发和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咨询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编制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咨询人。但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授予委托人利用咨询服务或项目而合理必需的,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相关许可,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许可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咨询人转让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咨询人和委托人保证,己方是拥有所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已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许可。如咨询人或委托人因使用对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或资料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则提供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并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担费用确保合法的权利人将相关权利转让或授予委托人或咨询人。 如委托人根据第12.2.1项的约定、或者咨询人根据第12.3.1项的约定正当地终止合同,则其有权撤销根据本条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委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下到期的任何付款义务,则咨询人有权通过提前28天发出通知的方式撤销根据合同授予委托人的任何知识产权许可。
咨询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委托人认可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保险费用视为包含在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如咨询人未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上述保险,委托人可代为购买上述保险,产生的保险费用从服务费用中扣除。 咨询人应当保证上述保险在第11.3款[责任期限]约定的责任期限内持续有效,合同责任期**的,咨询人应当及时续保。 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以证明本条要求的保险持续有效。 如本条所述的保险被变更或提前终止,则咨询人应立即就此通知委托人,并另行提供符合本条要求的保险,除因委托人引起保险的变更或提前终止外,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咨询人和委托人应当在得知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3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书面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条件、设施场地、人员服务的;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或交第三方使用的;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期足额付款的; 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通知改正 委托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咨询人可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要求委托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委托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咨询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等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咨询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咨询人违约: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交付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 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咨询服务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 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单项咨询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咨询人员的; 咨询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通知改正 咨询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况的,委托人可向咨询人发出通知,要求咨询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咨询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因其违约给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因服务期限延误等造成的损失。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咨询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终止。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影响工程质量的服务内容的责任期限应**至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寿命期。 除非一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有关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更早期限届满前,向另一**式提出了索赔,否则不应认为该另一方对由任何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任何一方在合同下产生的违约责任,应仅限于: 因违约直接造成的、合理可预见的损失;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大赔偿额不应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扣除国家规定的税金),但第11.4.4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咨询人被认为应和第三方共同向委托人负责,则咨询人支付的赔偿比例应仅限于因其违约而应负责的部分。 在提供与工程合同相关的咨询服务时,咨询人仅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就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履行工程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尽合理努力保护咨询人免受工程合同下的相对方提起的、与工程合同相关的索赔而导致的损失。 在不损害咨询人根据第12.4款[合同解除的后果]享有的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就其他合同、侵权行为以及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何收入损失、利润损失、生产延误、合同损失、使用损失、业务损失、第三方惩罚性赔偿、商业机会损失、或任何非直接、特殊或间接的损失负责。 任何一方因另一方故意或疏忽大意违约、欺诈、虚假陈述等不当行为造成损失,其损失赔偿不受本条下的责任限制约定所限制。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通过提前14天向咨询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将咨询服务全部或部分交由第三方实施的; 咨询人未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通知,列明违约情况和补救要求,咨询人在此通知发出后28天内未能对违约进行补救; 在不影响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下的权利义务情况下,不可抗力导致咨询服务暂停超过168天; 咨询人违反了第1.8款[严禁贿赂]的约定; 咨询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委托人可提前56天向咨询人发出通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需按照第12.4.4项的约定补偿咨询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失的预期利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人可通过提前14天向委托人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1项[委托人的暂停通知]暂停了超过168天; 咨询服务已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的(1)目和(3)目暂停了超过42天; 咨询服务因不可抗力已根据第5.4.2项[咨询人的暂停权利]第(2)目暂停了超过168天; 委托人违反了第1.8款[严禁贿赂]的约定; 委托人宣告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 咨询人应根据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咨询服务获得支付。 若委托人根据第12.2.1项解除合同,则其有权: 要求咨询人移交截止至合同解除之****服务所必需的所有文件、信息、计算和其他服务成果; 除因第12.2.1项第(3)目解除合同外,要求咨询人按照第11条[违约责任]赔偿因合同解除直接导致的合理可预见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安排其他咨询人完成咨询服务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且委托人有权将该等费用损失从应支付给咨询人的款项中扣除; 暂停应向咨询人支付的款项,直至委托人收到第(1)目中的所有咨询服务资料且获得第(2)目的全部赔偿。 若委托人根据第12.2.2项解除合同,或咨询人根据第12.3.1项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费用。 若委托人根据第12.2.2项解除合同,或咨询人根据第12.3.1项第(1)目和第(4)至(6)目解除合同,委托人应补偿咨询人因合同终止而损失的预期利润。 合同解除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解除前已发生的双方责任和义务。 对于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如合同当事人不能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该争议,可以就该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双方共同确定或由双方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裁决员报酬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做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定义和解释 1.1.27合同当事人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语言文字 合同语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法律和标准 1.4.1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标准规范 项目投资控制目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工程项目质量目标: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及相应施工合同的其他质量要求。 项目工期目标:建设进度满足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要求,顺****档案馆资料备案。 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实现建设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 1.4.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双方关于法律和标准变化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通信交流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传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保密 1.6.3保密期限:自本项目有关资料和信息内容被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 1.7发布 发布限制:咨询人将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用于商业投标,单独或与他人**发布与咨询服务和项目有关的材料和信息,须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3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1)委托人提供的设备:无。 (2)委托人提供的设施:无。 (3)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人员服务:无。 2.1.4委托人的其他义务:无。 2.2委托人决定 为保证服务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2.3支付担保 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 委托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2.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委托人人员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安排、选择及提供的人员:无。 咨询人有权另行安排人员替代委托人人员的情形:无。 3.1咨询人一般义务 3.1.3咨询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8咨询人的其他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2咨询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书面通知委托人;通知应当载明继任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证明等资料,且该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人收到通知 14 天内,书面答复咨询人是否同意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如委托人同意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为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后依旧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立刻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2.3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咨询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咨询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证明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且该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且委托人有权立刻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3咨询人员 3.3.1各单项咨询负责人: (1)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造价咨询负责人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对其的授权范围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2咨询人更换单项咨询负责人的,应提前 14 书面通知委托人;通知应当载明继任单项咨询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证明等资料,且该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人收到通知 14 天内,书面答复咨询人是否同意更换。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单项咨询负责人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为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后依旧更换项目总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立刻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因此承担的一切损失。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单项咨询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咨询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委托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咨询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14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单项咨询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证明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且该资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继任单项咨询负责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单项咨询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委托人有权立刻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3.3咨询人认为将使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受到影响的其他事件: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3.4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3.3.4.1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应常驻现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确需离开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项目总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证明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项目总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施工高峰期每月驻场时间不得低于28天。 项目总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每日20000元。 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驻场时间不得低于25天。 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违约责任: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每日10000元。 3.3.4.2项目总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3.3.4.3咨询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专业咨询人工程师、造价执业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主要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联系方式等,并同时提交专业人员与咨询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咨询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员无权履行职责,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负责。 3.3.4.4咨询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如有变动,咨询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专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业绩证明等资料。 3.3.4.5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负责。 3.3.4.6 咨询人的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离开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委托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3.4.7咨询人擅自更换主要咨询服务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委托人或委托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负责。 3.3.4.8咨询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配置相关人员,工程监理人员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压证监理,其余相关人员参照压证人员进行管理。 3.4转让和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3允许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法律服务工作。 咨询人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且委托人有权要求立刻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5联合体 3.5.3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方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及时向牵头人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支持和配合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服从牵头人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 3.5.5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方式:无 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工作。 4.1咨询服务的依据 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对服务成果的要求 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服务成果的审查 4.4.1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__________天。 4.4.3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服务成果后________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服务成果,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应为___________________。 4.4.4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管理和配合服务 4.5.1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5.2委托人对咨询人的授权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服务的开始和完成 5.1.1服务开始日期为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 (1)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天内; (2)在咨询人收到合同规定的第一次付款后_____________天内;或者 (3)计划开始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服务完成日期为以下第___________________项: (1)对于投资前或工程实施前的各类咨询服务,或只提供咨询报告、建议书等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起______________日内完成; (2)对于履行为完成某一预定任务所需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起至负责的工程或任务预定完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为止;或者 (3)对于与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相关联的服务,如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项目相关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缺陷责任期满。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咨询人应提交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2委托人审查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3委托人审查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3服务进度的延误 5.3.1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咨询人发出通知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说明后,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并不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 5.3.2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上限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服务的暂停 5.4.1咨询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3 咨询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材料和设备检测费等所有开支已包含在服务酬金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支付的时间:根据招标人核定完成的产值比例按季度进行支付。 所有款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尾款:剩余10%尾款分两次支付,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初步结算审核结果提交审计,如本项目投资额未超过估算投资,且未出现诉讼情况,支付剩余5%咨询费用;剩余5%在本项目回购期结束后,未出现诉讼的情况下支付。 6.2.3委托人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协商。 7.1变更情形 其他变更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变更程序 7.2.2委托人对服务变更的答复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8.1.2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许可的约定: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咨询人为提供咨询服务而创造或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编制的各类书面文件,均属于委托人;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 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8.3.1双方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撤销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咨询人应投保的保险 9.1.1咨询人应投保的险种:
9.1.2关于保险费用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2 关于保险凭证提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3 关于保险被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委托人违约 11.1.1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3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咨询人违约 11.2.1咨询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投资、风险控制、融资方案进行全面分析,不能对投资分析、风险控制、融资方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造成项目投资额超过估算投资,咨询费用应按以下比例扣除,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的3%; (2)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对工程变更的全面审查,出具建议报告书,咨询费用应按以下比例扣除,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 (3)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论证,咨询费用应按以下比例扣除,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的3%。 (4)对现场签证的数量、金额进行核对,委托人有权对经咨询人核对的现场签证检查、核实,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委托人可扣除咨询费,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并对要求撤换相关责任人。 (5)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的数量进行审查确认,未提供材料初步询价结果,未参与询价工作的;对列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暂估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未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或以上出具的结果有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6)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提供的进度款申请出具《进度款额度核准表》及其相关资料,若出具的《进度款额度核准表》及相关资料有误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7)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按要求对综合单价合理性进行审核及需要编制补充定额的,未能按要求编制补充定额的,咨询费用应按以下比例扣除,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8)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未能及时发出索赔信,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 (9)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有关工程会议,整理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报委托人;应责令整改。 (10)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每月25日前对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应责令整改。 (11)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人提交的竣工图出具书面意见,咨询费用应按以下比例扣除,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的1%。 (12)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初审并出具书面结果的,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的1%。 (13)咨询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在项目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交最终的施工全过程造价控制结果报告的,咨询费用应按以下比例扣除,扣除咨询费用额不超过签订合同金额1%。 11.2.3咨询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 一般违约责任:咨询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违约行为时,委托人认为该违约行为暂未给委托人造成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环境、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声誉或其他不良影响,但咨询人的违约行为已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环境、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声誉等方面存在隐患时(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有权视情况要求咨询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次,否则委托人将在当期支付给咨询人的咨询费中扣减;若咨询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 4000 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5000 元/次。 严重违约责任:咨询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违约行为时,委托人认为该违约行为已对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环境、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声誉等方面造成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及后果,或咨询人因同一问题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后仍不改正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有权视情况要求咨询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000 元/次,否则委托人将在当期支付给咨询人的咨询费中扣减。 解除合同:当咨询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2条约定的条件或按照合同约定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咨询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且咨询人还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 10 %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受损失的,则委托人还有权向咨询人追偿。咨询人对前述违约金的承担不免除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其他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委托人对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解释权。 咨询人违约特别条款: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咨询人除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外,还须向委托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在当期支付给咨询人的咨询费中扣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2次以上(含本数)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咨询服务另行发包,并不免除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② 因咨询人原因,每发生一起重伤及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咨询人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外,应向委托人支付 ****000 元的违约金,委托人保留视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而提高罚金的权利。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 11.4责任限制 最大赔偿数额:无。 12.2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12.2.1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由咨询人解除合同 12.3.1咨询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4合同解除的后果 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其他补充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调解 就合同下的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13.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13.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在此明确委托人对于咨询服务顺序、日期、审批期限等的其他要求。如委托人要求,应在此约定用于制作服务进度计划的任何特定的进度软件。 可在此约定咨询人每月应提供给委托人的、用于报告服务进度计划进程的信息。)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相关信息
咨询人的咨询服务机构组织架构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2.1招标项目服务及其他要求 2.1.1投标人须组建一个合格高效的管理团队,该团队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房建专监、市政专监、造价咨询工程师等。 2.1.2投标承诺中的上述人员必须切实到岗履责,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会定时核查上述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 2.2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项目管理机构的配备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 3.1本项目中标人组建的管理团队的办公用房由招标人提供,中标人须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金额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协商。 3.2招标人履行招标人职责,投标人须服从管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XX项目(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响应性承诺书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配备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 八、类似工程业绩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费率(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承担本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工期 ,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任意一种虚假投标行为, 我方自愿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三)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系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1、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从本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有效期届满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投标的,此处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与联合体成员的集体授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联合体成员单位无需再单独进行授权。 (2)本项中要求提供的联系电话应为授权委托人本人的手机号码,若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均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三、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 咨询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企业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成员一名称: (企业电子签章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明:1.联合体协议可为联合体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2.本协议中的相关填充内容及落款,可自行添加,但不得改变本协议主要内容
四、投标保证金 (附:以转账或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凭证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
五、投标人响应性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我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如有违反,我方自愿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标人: (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六、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配备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说明: 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项目造价咨询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应附资格证书、职称证(如有)、养老保险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鲜章;其他主要人员应附相关资格证书(如有)、养老保险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最近六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
投标人应编制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大纲,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综合组织 2.质量管控 3.进度管控 4.安全、文明施工管控 5.投资管控 6.环保管控 7.信息、合同管理及组织协调 8.风险管控 9.全过程案例分析
注:格式、内容由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相关部分的要求自行编制。
八、类似工程业绩表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一致。 (2)类似项目应附资料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九、资格审查资料 注: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十、其他材料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下: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无法解密,解密后乱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自己承担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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