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七、公告期限
合同包1(**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一包):
**** | (原教育大厦1-6) | 779,200.00元 |
合同包2(**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包):
中国大地****公司****公司 | **自治区****市五一街(**市万佳商务会馆四楼) | 837,150.00元 |
合同包3(**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三包):
中国人民****公司****公司 | ** | 733,650.00元 |
合同包4(**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四包):
中国人寿****公司****公司 | **自治区**市新****路与二环东路交汇处曙光培训大厦3、4层 | 150,000.00元 |
合同包1(**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一包):
服务类
1-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保险期限为3年,从试点第二年新造林、新造草、新封山育林(草)后开始到第四年结束。一年一投保、一年一缴费,每年旗县区市自查验收合格后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连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暴雨、风灾、洪水、泥石流、冰雹、暴雪、冻灾、旱灾、病虫鼠兔、其他野生动物啃食践踏灾害等,造成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林草死亡的损失,承保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费率:本次试点项目新造林种草工程保险,统一采取新造林种草工程综合保险,保险费率确定为10%。赔偿处理:1、在保险期内,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全部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损失面积。3、部分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损失面积x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面积);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等必要的单据和工程灾毁情况等材料。5、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一次性赔偿达到保险金额后,本年度保险合同即行终止。6、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人应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理赔,并及时向当地林草部门提交勘察理赔报告,在理赔手续齐全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一致意见后,保险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履行赔偿责任。承保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计提保费总额的10%作为大灾风险准备。亩数:15584亩 | 按采购人要求验收 | 保险期限为3年 | 保险期限为3年,从试点第二年新造林、新造草、新封山育林(草)后开始到第四年结束。一年一投保、一年一缴费,每年旗县区市自查验收合格后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连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暴雨、风灾、洪水、泥石流、冰雹、暴雪、冻灾、旱灾、病虫鼠兔、其他野生动物啃食践踏灾害等,造成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林草死亡的损失,承保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费率:本次试点项目新造林种草工程保险,统一采取新造林种草工程综合保险,保险费率确定为10%。赔偿处理:详见服务范围承保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计提保费总额的10%作为大灾风险准备。亩数:15584亩 | 779,200.00 |
合同包2(**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包):
服务类
2-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市 | 按招标人约定执行 | 3年 | 按招标人约定执行 | 837,150.00 |
合同包3(**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三包):
服务类
3-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为新造林、新造草、新封山育林(草)提供森林保险服务 | 在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暴雨、风灾、洪水、泥石流、冰雹、暴雪、冻灾、旱灾、病虫鼠兔、其他野生动物啃食践踏灾害等,造成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林草死亡的损失,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及采购人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 | 保险期限为3年,从试点第二年新造林、新造草、新封山育林(草)后开始到第四年结束。 | 响应文件中保险技术标准及采购人要求的其他服务标准 | 733,650.00 |
合同包4(**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四包):
服务类
4-1 | 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 | 保险期限为3年,从试点第二年新造林、新造草、新封山育林(草)后开始到第四年结束。一年一投保、 一年一缴费, 每年旗县区市自查验收合格后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连续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包括火灾、暴雨、风灾、洪水、泥石流、冰雹 、暴雪、冻灾、旱灾、病虫鼠兔、其他野生动物啃食践踏灾害等,造成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 草)工程林草死亡的损失,承保保险机构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保险费率:本次试点项目新造林种草工程保险,统一采取新造林种草工程综合保险,保险费率确定为10 %。赔偿处理: 1、在保险期内,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全部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损失面积 3、部分损失: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x损失面积x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实际株数(面积);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 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 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等必要的单据和工程灾毁情况等材料。 5、被保险新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草)工程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一次性赔偿达到保险金额后,本 年度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6、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人应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理赔,并及时向当地林草部门提交勘察理赔报告, 在理赔手续齐全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付一致意见后,保险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履行赔偿责任 。承保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计提保费总额的10%作为大灾风险准备。 亩数:3000亩 | 3年 | 乙方提供的标的物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且能够提供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提供的相关服务 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 150,000.00 |
朱海滨、王耀忠、李艳霞(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内工建协(2016)17号文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一包):3.5063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2(**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二包):3.7671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3(**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三包):3.3014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合同包4(**已垦林地森林保险采购项目第四包):1.12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釆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
联系方式:185****2333
2.釆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自治区**科右前旗
联系方式:175****888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国会
电话:175****8885
****
2021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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