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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答疑纪要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准:
(一)答疑纪要
问题1.招标文件P64页专业负责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拟派出的监理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得2分”此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拟派”要求与前文设计单位拟派专业负责人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要求前后不一致,不合理,应统一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职业资格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拟派出的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均具有一级注册职业资格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得5分;拟派出的监理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7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是否可以根据功能调整总平关系
答:可以调整总平关系。
问题3.请提供道路竖向标高
答:标高为161至169米
问题4.运动场是否有严格长度要求
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确定。
问题5.任务书中1#楼和3#都有刑事技术用房、档案用房、备勤用房功能用房,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是否可以功能整合。
答:可以功能整合。
问题6.地面停车是否有10%之内的要求。
答:有10%之内要求。
问题7.建筑层数是否可以调整,**1#是否一定要11层。
答:可以调整,其中1#不得超过11层。
问题8.招标文件P64页项目总负责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出的项目总负责人同时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3分”,此处项目总负责人的评分标准要求太高,**省仅个别人符合要求,****设计院独有,该条款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嫌疑,此条款应删除,以示公平公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9.招标文件P64页BIM技术人员:“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1~2个的得1分;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3~4个的得2分;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5个以上的得3分;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6个以上的得4分。注:须提供BIM证书和缴交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中,未明确BIM证书等级和证书颁发部门,建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1~2个的得1分;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3~4个的得2分;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5个以上的得3分;具备BIM证书的人数在6个以上的得4分。注:以上要求的BIM证书****保障部****中心颁发的BIM应用师证(三级),须提供BIM证书和缴交社保证明。否则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0.招标文件P62页企业荣誉:“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连续三年均获得过省级或以上级别“优秀建筑创作奖”一等奖得1分,连续五年均获得过省级或以上级别“优秀建筑创作奖”一等奖得3分;本项满分3分。”中奖项设置要求过高,建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获得过省级或以上级别“优秀建筑创作奖”一等奖得1分,本项满分1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1.招标文件P63页以往业绩:“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本项满分3分。”中,面积门槛设置不合理,业绩总建筑面积门槛应不大于招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2,应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工程设计业绩。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本项满分3分。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的“以往业绩”评审的相关内容“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本项满分3分。”修改为“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过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得2分,每增加一项加1分,本项满分3分。”
问题12.招标文件P63页企业信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设计的咨询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得5分”、“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监理的咨询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得5分”,此处设计单位信用分评分标准与监理单位信用分评分标准不一致,设计单位角色和作用肯定比监理重要,设计信用评分标准不应该比监理还低,本末倒置。设计和监理单位的企业信用分评分标准应改为一致,都是95分以上得5分,其它分以此类推。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的“企业信用”评审的相关内容“(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监理的咨询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得5分,在85~95分(含85分,不含95分)之间的得3分,在75~85分(含75分,不含85分)之间的得1分,75分以下或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不得分。”修改为:“(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监理的咨询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得5分,在75~85分(含75分,不含85分)之间的得3分,在65~75分(含65分,不含75分)之间的得1分,65分以下或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不得分。”。 。
问题13.招标文件P62页企业荣誉:“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的资质如果****公司的资质是否应该同样认定得满分,改成“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司)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得4分,本项满分4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项目总负责人的要求很不合理,同时具有三本注册证的人员在****设计院独有,此条款明显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企业信用设置严重不合理,监理单位信用分比设计单位信用分标准更高,不符合常规,应予以修改。
答:详见问题12。
问题16.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专业负责人要求前后不一致,其中监理负责人可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方拟派”,而设计专业负责人需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拟派,应统一要求标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7.招标文件P62页企业荣誉中奖项设置要求过高,建议改为:独立投标人近五年获得过省级“优秀建筑创作奖”一等奖得1分,本项满分1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8.一、招标文件附件: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二、评分标准(一)商务部分评分标准(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监理的咨询单位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得5分,在85~95分(含85分,不含95分)之间的得3分,在75~85分(含75分,不含85分)之间的得1分,75分以下或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不得分。该条款加分设置不合理,根据最新的**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第二季度排名所有企业分值均在95分以下;能否改成按照设计信用评分标准 二、为了进一步了解项目的情况,能否提供项目地形图
答:见问题12,地形图详见本答疑附件,投标人自行下载。
(二)补充通知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3条“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设计任务或监理任务的成员方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注:联合体总数不超过2家)。”修改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设计任务或监理任务的成员方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工作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注:联合体总数不超过3家)。”
2.招标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中第20项“(4)造价咨询服务费:****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 2002〕 房 457 号收费标准下浮80% 计取”修改为:“(4)造价咨询服务费:****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 2002〕 房 457 号收费标准下浮20% 计取”
3.招标文件第三章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荣誉”评审的相关内容“注:(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业绩的承包合同、获奖文件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2)承包合同、获奖文件上应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其业绩不计。(3)时间以获奖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修改为:“注:(1)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获奖文件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其业绩不计。(2)获奖文件上应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否则,其奖项不计。(3)时间以获奖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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