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银行****分行收购的**市****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对外公开竞价处置,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情况
****拥有债权总额为12,741,058.4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共2,741,058.4元(利息、罚息、迟延履行金等计算截止日为破产受理日2020年12月16日)。担保方式:抵押、保证。2021年6月21日,****法院已下达民事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二、企业概况
**市****公司注****开发区午阳路以南**大道以**华路以东,公司性质:****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注册资本512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民,登记机****管理局,经营范围数控印刷包装设备加工、销售自产产品;对外贸易经营。
三、抵押担保情况
抵押人**市****公司****银行****分行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市****公司以其厂区内25台(套)机器设备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为本次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吕新雁、郝继****银行****分行签订编号为DXXH20E****062B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开发区**小区4号楼1单元2层西户房产、**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B座17层第5户房产为本债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设定最高额抵押。
4.保证担保情况
保证人李国建、王淑云、郝继民、吕新雁、**新****公司(破产清算终结)为上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分别约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5、诉讼情况
2018年10月26****人民法院做出(2018)豫0711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元;二、被告**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罚息42336.88元(利息、罚息均从起息日始计算至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方式计收);三、被告**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市****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市****公司协议,以被告**市****公司抵押物清单上的厂房机械设备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市****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市****公司清偿;五、被告**市****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吕新雁、郝继民协议,以被告吕新雁与被告郝继民共同共有的位于**市房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吕新雁、郝继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市****公司清偿;六、被告**新****公司、郝继民、李国建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吕新雁、被告王淑云分别以其与郝继民、李国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新****公司、郝继民、吕新雁、李国建、王淑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市****公司追偿。
该案已经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711执2125号。后**市****公司于2020年12月15****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目前,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召开,并表决通过了破产重整方案。2021年6月21日,****法院已下达民事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并终止破产重整程序
6、资产亮点
该债权的抵押物有一定的价值,还查封****开发区21****花园2号楼东2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首封。
现拟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10点,在**市红专路82号****,采取连续竞价方式对上述债权进行公开竞价转让。
有意竞买者,****公司咨询详细情况,并于2021年9月29日17****公司指定账户交纳指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截止时间前到账为准),携带有关证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须持有工商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到我公司办理竞价手续,或查阅相关资料。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若竞价成功,应在竞价成功后****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
如有异议或详情咨询,可在公告有效期内来电咨询,如发现阻挠咨询现象,****公司举报。
公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
咨询联系电话:0371-****0257
联系人:刘女士
举报电话: 0371-****9165
监督人:黄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