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09-29 16:14
质疑答复
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建设路10号1栋1单元7楼713号
邮政编码:610000
联系人:李国福
联系电话:176****1924
被质疑人名称:****
联 系 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838-****401
被质疑人名称:****
地址:**市密江街8号富贵世家8栋2-11、2-12号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838-****521
****因认为****厨房设备购置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0032号)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
我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发出的质疑书。根据《****厨房设备购置项目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之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1、针对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外的其它资格条件、专业商务条件、评分表以及其它采购需求、中标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接受并答复。”之约定,我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将质疑书抄送至采购人。采购人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项目质疑回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一回复如下:
1、根据《中小学校食堂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第五项 食品处理区,明确食堂布局应由相对独立的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组成。
2、本项目实施内容涉及分区、水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内容,图纸方案设计为履行本项目最基本的能力,学校在这方面不具备相关能力和技术,所以对供应商实施本项目的基础能力作出明确要求,如果供应商连做图的能力都没有,后期如何对实施方案进行申报。本项目不光是对设备提出质量要求,同时也对供应商综合履约能力提出要求。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板块与本项目履约有密切关系,对所有供应商一视**,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与项目有关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一视**,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排他性。
针对质疑事项二回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明细表中对方案不满足需求、操作性不强或简单已有明确的解释,不存在质疑中所谓的随意性。已对评分细则进行量化和细化。
综上所述,本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1年9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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