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
1 | **** | ****水库饲料养鱼污染水源。 | **县 | 水 | 关于“****水库饲料养鱼污染水源”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投诉案件中****社区水库实为金****水库,位于金仙镇**村五组,总库容15.25万方,****水库。主要功能为农田灌溉,水**由**村管理。 经现场调查,****水库感官水质清澈度较好,无增氧机、投饵机、网具等渔业养殖设施设备。2005年12月,杨某与金仙镇(原**乡****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开始从事渔业养殖,养殖方式为“人放天养”,养殖品种主要为花鲢、白鲢。2019年3月,****村委会与杨某签订了《****水库养殖协议》,****水库养殖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日前撤除养殖设施,停止一切养殖行为。 2021年9月27日经走访周边干部群众,****水库现仍在养殖,养殖方式为“人放天养”,没有投喂过饲料和肥料。****水库主要灌溉区域为**村三组、四组,大坝下游周边农户日常生活用水均为自来水,区域内无村民饮用水水井,****水库取水作为饮用水的情况。2021年9月26日,县水利局委****环境监测站对剑****水库来样进行了监测分析,并出具了《剑****水库来样水质监测报告》(广剑环监字〔2021〕第WT156号)。监测数据显示,该水库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要求。 | 部分属实 | 关于“****水库饲料养鱼污染水源”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政府; 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县水利局局长王显峰、****政府镇长蒲星丞。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水利局、****政府督****水库养殖鱼类进行捕捞,并停止库区内的养殖行为。(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0日前) ****水利局****水库****水库日常管理,****水库范围内枯枝、垃圾等杂物,确保水质符合功能要求。(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辖区日常环境监管,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2 | X2SC202****50283 | **砖厂脱硫除尘设备不使用,排放硫磺味气体,无危废储存间,燃煤露天堆放,晴天煤灰漫天,雨天污水横流。进出车辆噪声扰民。矿山无环评手续,过度开采,到处是赤岩裸土,破坏生态环境。 | **县 | 大气 | 1.关于“**砖厂脱硫除尘设备不使用,排放硫磺味气体”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投诉****砖厂实为****砖厂****砖厂),位于**县鹤龄镇**村2组,属2008年“5.12”**地震灾后重建项目,2018年10月进行技改,配套建设有烟气脱硫、布袋除尘、雾炮、喷淋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页岩及原煤料仓,2018年12月通过了环评验收。 经现场调查,****砖厂于2018年技改配套建设有脱硫除尘设备,****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现场无明显硫磺味气味。同时检查企业《砖瓦行业碱法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台账》及片碱、熟石灰购进和使用情况,未发现异常停运脱硫设备情况。经走访周边住户群众,均表示除企业停产外未发现企业不使用脱硫除尘设备现象,也未闻到过硫磺味气味。二是现场调查时,因下雨,破碎及制坯生产线处于停运状态,布袋除尘、喷淋及雾炮等降尘设备未运行,经现场测试,喷淋、布袋降尘等设备状态良好。三是2021年9月27日,****监测站现场监测,《监测报告》(广环监字(2021)第117JD04号)显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物等4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均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2.关于“无危废储存间”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砖厂《**县鹤龄镇影响村庄房梁砖瓦用页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机修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产生量约为0.01t/a,**的设备维修及运行维护产生的废机油、****砖厂现有设施进行收集处置。该砖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需要外购矿物油,对传动、传送机械设备进行润滑,为此该企业将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同外购的矿物油作为机械设备润滑剂消耗使用。**砖厂在厂区东南角建有一间单独**,专门堆放危险废物,但危废储存间设置不规范,未上锁、无标牌、未作防渗处理、分区不规范,存在丢失、渗漏引发环境污染的风险。 3.关于“燃煤露天堆放,晴天煤灰漫天,雨天污水横流”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砖厂在厂区内建设有燃煤堆放储存棚,储存棚顶为彩钢瓦,地面为混凝土,三面建有砖墙围挡,开放处为铲车装卸煤通道。现场检查煤垛高度未超过围挡高度,堆煤未超出三面围挡范围。现场核查时正值大雨,未发现雨水冲刷原煤和污水横流情况。 4.关于“进出车辆噪声扰民”问题,不属实。 经过现场调查,企业产区外为**村村道,距离周边最近住户84米,车辆的进出时间为上午7时至下午17时之间,走访周边群众,表示对其生产生活无影响。 5.关于“矿山无环评手续”问题,不属实。 企业于2019年12月18日,****环境局《关于**县鹤龄镇**村庄房梁砖瓦用页岩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广环审〔2019〕53号)。 6.关于“过度开采,到处是赤岩裸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该企业目前开采在已批复的**红线范围内,企业对非作业开采面进行了防尘覆盖,现在使用的作业面为分层台阶式开采,且根据生产需要将开采量控制在适当范围,符合《**县鹤龄镇**村庄房梁砖瓦用页岩矿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规定。 | 部分属实 | 关于“**砖厂脱硫除尘设备不使用,排放硫磺味气体,无危废储存间,燃煤露天堆放,晴天煤灰漫天,雨天污水横流。进出车辆噪声扰民。矿山无环评手续,过度开采,到处是赤岩裸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王文波; 责任单位:县经信科局、****环境局、****政府; 责任人员:县信科局局长孟康、******局局长白可、****环境局局长杨庆国、鹤龄镇镇长敬绍强。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县经信科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环境局指导企业将**设备维修及运行维护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以及外购矿物油堆放于符合三防措施的危废储存间,并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0日,长期坚持) 二是县经信科局、******局、****环境局严格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全县砖瓦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不正常使用环保设施和违规开采页岩矿等违法行为发生。(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加强辖区内企业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3 | X2SC202****50278 | ****汽修厂臭味、噪音扰民。 | **县 | 大气 | 关于“****汽修厂臭味、噪音扰民”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投诉案件****汽修厂,实际登记名称为******门市部,经营地址为**县下寺镇梁家桥街253号,法人代表罗某,属个体工商户。核定经营范围:汽车配件、农机配件销售。 经现场核实,一****门市部无喷烤漆相关设施设备,未开展喷烤漆作业,现场无明显臭味;****门市部配置有打气泵、风砲等噪音较大的维修设备,主要承接货车维修业务。现场核实时,该门市部未从事该项业务,不具备监测条件,未进行噪音监测。经走访,周边5名群众反映,平时没有闻到异味,偶有因维修机动车而产生噪音现象,但群众表示该噪音对生活影响不大。 | 基本属实 | 关于“****汽修厂臭味、噪音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王文波; 责任单位:****运输局、****政府; 责任人员:****运输局局长王慧明、****政府镇长伍德利。 1.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7月20日,******门市部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运输局已完成立案查处并执行到位。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政府、****运输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环境监管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4 | X2SC202****50256 | ****集团****猪场,大肆砍伐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污水横流,土壤污染严重。 | **区 | 生态 | 1.关于“****集团****猪场”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太****集团****养殖场,经了解群众反映地点实为红岩镇**村,具体为“**区年产50万头****基地”。该项目经营者为****公司,占地589亩,设计年存栏种猪6750头、育肥猪72000头,于2018年5月23日完成投资备案,于2020年7月完成办理选址意见书,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但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2.关于“大肆砍伐林地”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2020年4月,****公司在金****养殖场,分别于2020年7月3日、7月24日先后取得三个批次《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20〕816号、川林地审字〔2020〕817号、川林地审字〔2020〕902号),获得31.8959公顷林地使用权。经现场勘察,****公司在**村的林木采伐行为,均办理有采伐许可证,且在审批的红线范围内,未发现“大肆砍伐林地”的环境问题。 3.关于“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养殖场”共计用地589亩,用地性质为设施农业用地,均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建设内容均为生猪养殖相关生产和辅助设施,******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相关要求,且2021****村委会签订了《设施农业用地复垦协议书》,未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4.关于“污水横流,土壤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养殖场”尚未完工投产,目前项目处于停工整改状态,现场未发现“污水横流,土壤污染严重”环境问题。 | 部分属实 | 关于“****集团****猪场,大肆砍伐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污水横流,土壤污染严重”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副区长任斌;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政府; 责任人:王振江、邢斌、陈月。 1.行政处罚情况。2021年9月12日,****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开展立案调查(**环立字〔2021〕73号),并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1〕82号)。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加快年产50万头****基地建设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办理。(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是加强项目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做好群众工作。(完成时限:立行立改,并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5 | X2SC202****50277 | 化林村6****猪场臭气扰民,粪水外流影响村民吃水。 | **县 | 水 | 关于“**县化林村6****猪场臭气扰民,粪水外流影响村民吃水”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信访人所反映的“**县化林村6****猪场”实为******农场****农场),位于鹤龄镇化林村五组。丰源农场于2018年3月建成,2018年10月投栏养殖,年出栏生猪2400头,采用干清粪处理工艺,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置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目前,配套建有100立方米粪污收集池1口、600立方米厌氧池1口、200立方米曝氧池1口、300立方米沼液收集池1口,日处理20立方米污水气浮机设备1套和干湿分离机1套,并流转消纳土地326亩。 经现场调查,丰源农场已无生猪存栏,粪污收集池、沼液贮存池等设施未发现外溢、渗漏和直排情况;周边自然沟渠内未发现有养殖废弃物排放痕迹。同时,未感受到明显的恶臭。 经调查,丰源农场2021年8月31日存在粪污直排现象,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引发了信访投诉。接到信访投诉后,县政府副县长****农业农村局、****环境局****政府开展现场调查处理。一是立即阻断污染源;二是组织人员对被污染的沟渠、山坪塘以及人饮水井进行消毒、清理;三是启用自来水供应,与15户农户达成补偿协议,按每户660元给予水费补助;四是在9月19日前将存栏的946头生猪转场养殖,待完善相关污染治理设施,确保不再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后,再行投栏养殖。目前,已完成相关整改,周边群众已全部实施自来水供应。 同时,通过勘查发现,丰源农场距离最近的化林村6组居民集聚点直线距离约250米,处于养殖场东南方。走访****农场在前期养殖过程中,存在散发养殖臭气情况,对群众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 部分属实 | 关于“养猪场臭气扰民,粪水外流影响村民吃水”的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环境局、****政府; 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环境局局长杨庆国、****政府镇长苟绍强。 1.行政处罚情况。 ****农场涉嫌违规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且污染治理设施不齐全的问题,****环境局已进行立案查处(**环立字〔2021〕62号)。(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0日前) 2.整改情况。 ****政府负责,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完成时限:已完成) ****农业农村局****农场完善污染治理及综合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在确保对周边环境及群众生产生活不造成影响后,再进行投栏养殖。(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农业农村局****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养殖场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6 | X2SC202****50279 | ****石厂噪音、灰尘扰民。 | **县 | 噪音 | 关于“****石厂噪音、灰尘扰民”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信访反****砂石厂实为剑****公司,位于**镇新禾村二组,主要从事砂石开采、加工及销售。经现场调查,该砂石厂因生产原料短缺,已于2021年7月1日停止加工生产作业。但此前,因日常生产作业时间不固定,部分生产作业时间在夜间(22:00至06:00),附近居民反映生产作业期间房屋窗户有晃动感,声响较大,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睡眠。经现场调查了解,扬****加工厂厂区外江柏路道路运输所产生的道路扬尘,该段路属于亭子口库区移民新修道路,路基及路面基础不稳定,加之过往车辆较多,道路损毁严重,造成车辆通行时扬尘较大,对公路沿线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 经现场核实,县水利局、****政府于2021年8月30日提出整改措施,****工厂已完成厂区生产车间全封闭改造和喷淋设施设备安装,并购置洒水车定期对厂区及周边道路洒水降尘。同时,对厂区周边损毁道路进行了维修。目前,已经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待第三方组织验收。 | 基本属实 | 关于“****石厂噪音、灰尘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环境局、****政府; 责任人员:县水利局局长王显峰、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庆国、****政府镇长苟明鋆。 1.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一是严控作业时间减少噪声扰民。由****公司****工厂的常态化管理,督促业主禁止在夜间(22:00—06:00)进行加工生产作业,最大限度降低加工期间噪音扰民。(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是规范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公司****工厂,规范运行防尘设施设备,定期对厂区周边道路进行养护,适时洒水降尘。(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是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常态化开展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
7 | X2SC202****50188 | 悦榕山庄占用国家风景名胜二级保护区及国家自然保护地核心区。 | **县 | 生态 | 1.关于“**县悦榕山庄(原蜀北山庄)违法占用国家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问题,属实。 经调查,“**县悦榕山庄”原名“蜀北山庄”,系2015年**县剑门关镇招商引资项目,位于**县剑门关镇桂花村一组,总占地面积为11.41亩,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为2.75亩,主要经营旅游住宿餐饮。悦榕山庄项目整体位于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及《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该项目不属于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项目。但因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擅自修建,2017年7月,市城****保障局对项目业主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广规建筑局罚〔2017〕第40号),责令业主完善手续。截至目前,仍未取得相关手续。 2.关于“违法占用国家自然保护地核心区,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悦榕山庄项目整体位****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经卫星图片对比及现场查看,项目周边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无古柏分布,未发现对古柏生长环境造成直接影响;经核实,****自然保护区禁止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行政许可。 | 基本属实 | 关于“违法占用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政府; 责任人员:县林业局局长罗映波、****政府镇长徐一鑫。 1.行政处罚情况。 一是本次举报未发现新违法占用风景名胜区行为,原违法占用风景名胜区行为已于2017年7月处罚到位,不再进行行政处罚。二是针对悦榕山庄违法占****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问题,县林业局已立案调查(剑林资罚立字〔2021〕第32号)。(完成期限:2021年10月底) 2.整改措施。 一是立即停止营业,去功能化(整改时限:已完成)。 二是进一步论证,限期依法依规完善手续。(整改时限:2022年6月30日) 三是逾期不能完善手续,一个月内恢复原状。(整改时限:2022年7月30日) | 已办结 | 该信访问题为重复投诉,前期已启动追责问责。 |
8 | X2SC202****50172 | 公****猪厂养殖粪水外排污染该村河流,影响村民饮用水。 | **县 | 水 | 1.关于“公****猪厂养殖废水外排污染该村河流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投诉案件中反映的公****猪厂实为**县公兴镇三******社生猪养殖场,位于公兴镇三泉村5组,采用干清粪处理工艺,养殖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置后,循环综合利用,不外排粪污。2018年5月投入生产,设计年出栏生猪1000头,现由公兴镇三泉村6组村民何某成租赁,今年5月填栏生猪421头,现存栏365头。 现场检查时,****养殖场周边外环境有养殖废弃物直排入河的情况。****监测站对该养殖场上游1000米及下游500米采样监测,上下游水样中氨氮、总磷、高锰酸盐及PH项目指标无明显变化,且水质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养殖场三级沼液沉淀池未加盖顶棚,曝氧池和藕田未覆膜,少量粪污收集不完全,有抛洒、溢流的情况。走访群众了解,前期因当地暴雨,****养殖场内,存在场内粪污随雨水溢流外环境的情况。 2.群众反映的“影响村民饮用水”不属实。 经现场勘查和走访群众,该养殖场下方无居民居住,也无群众生活饮用水井。上方约150米处有1户农户。走访中,该居民表示其井水未受到影响。 | 基本属实 | 关于“养殖废水外排污染该村河流”问题 责任领导:县政府副县长唐家华;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环境局、****政府; 责任人员: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王清平、****环境局局长杨庆国、****政府镇长李木鑫。 1.行政处罚情况 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 2.整改情况 ****农业农村局****村委会立即对三级沼液沉淀池加盖顶棚;对曝氧池和藕田采取防渗处理;对养殖场内抛洒、溢流的粪污进行彻底清理。(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0日前) ****农业农村局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针对反馈问题举一反三,****养殖场日常监管,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 已办结 |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失职失责问题,未启动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