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公司 地址:**市**塘区明秀东路185号丰业国际城C座18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梁梅珍 授权代表:梁克秋 电话:138****5525 被质疑人:**** 被质疑人联系地址:**县灵城镇大江桥南(水利小区旁) 被质疑人联系人姓名:黄秋喜 被质疑人联系电话:0777-****767 ******公司: 关于**县第二批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服务(QZZC-2021-G3-50041-GXTH)的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1年9月30日收悉,针对******公司提出的质疑和相关请求,我们咨询相关专家及采购单位,逐项核实并出具意见,现根据专家意见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内容: 质疑项(一) 评分办法与标准中技术分“由评委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定:三档(21分)对项日理解全面,能清晰准确地描述用户建设目标及提供网络架构优秀的拓扑图,系统设计思路清晰,网络架构先进,方案特点显著,方案内容全面详细,投标人提供的网络应具备7×24小时网络监控功能,投标文件内提供网管系统界面截图,配置5名以上(含5名)技术人员,其中一名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ITIL Service Management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进入三档。须提供以上人员所获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否则加分无效。”。要求配置5名以上(含5名)技术人员,其中一名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ITIL Service Management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要求存在量身定制,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经我公司研究,l、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类别很多,理解不一,需明确颁发机构来消除认知差异;2、ITIL Service Management证书有是ITIL认证体系由国际上四大权威机构联合运作,以保证这一证书的专业性、开放性、权威性、实用性、广泛接受和不断更新。四大运行机构分别是:(1)****协会,总部设在荷兰,向全球提供各种语言的ITIL考试。(2)IT服务管理论坛是世界最大的IT服务管理用户组织,致力于发展和推动IT服务管理最****标准和认证。ITSMF是国际上唯一被认可的IT服务管理行业组织,在全世界设立了超过16个国家分会。(3****政府商务部OGC,0GC是IT服务管理领域事实上的国际标准ITIL的所有者,ITIL一切所有权都属于OGC。OGC专门负责ITIL课程体系的开发,并不断提出更新。不断融合全球IT发展的最****,OGC提名和选定其它组织或专家进行编写,同时组织世界各地的有关专家对这些原稿进行评审以保证其质量。但OGC本身并不涉足ITIL的培训和认证。因此,ITIL Scrvice Management 证书非我国权威机构认证颁发的证书,作为加分项有失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一名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备 ITIL.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作为加分项有指向性和排他性,****公司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也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休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1、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类别很多,若特定明确颁发机构来消除认知差异属于指定特定机构或者组织作为评分条件的行为,存在明细指向性,不予以采纳意见。 2、ITIL即IT基础架构库(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Library, ITIL,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主要适用于IT服务管理(ITSM)。ITIL为企业的IT服务管理实践提供了一个客观、严谨、可量化的标准和规范,并非指某一项特定能力,该项认证并更没要求一定要特定人员参加,跟所有认证流程并无区别,只要求满足认证基础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与认证,国内参与认证的渠道和方式官网上皆可以查询,同时本项目并未明确要求项目参与人员持有的认证证书必须为我国权威机构认证颁发的证书,也并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如此要求。 3、项目负责人作为供应商直接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技术方面主要负责人,其综合素质对项目设计实施工作至关重要,针对本项目,将持有ITIL 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是作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的管理和技术能力要求,理由如下: (1)本项目属于**县信息化重大信息化(IT)项目,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比较高,需具备项目管理、协调组织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持有《ITIL Service Management 证书》可证明其IT服务管理实践的综合能力,可证明其具有相应技能。 (2)本项目为政务外网项目,对网络安全的要求高,对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要明确掌握网络安全关键技术,持有《高级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可证明其能够针对安全策略、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做到程序化、周期化的评估、改善和提升,能够组织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为本项目网络安全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3)持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人才可证明其具备解决综合技术管理项目中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项目人员开展设计工作,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技能,能更好指导项目组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使项目管理工作更加有效。 (4)本项目投标文件所列项目技术负责人加分条件的相关证书在市场存量非常多,不存在指向性、偏向性,若贵公司认为存在指向性、偏向性,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据。 综上所述,该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择优选用”原则,以上认证证书要并非属于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范畴,同时该项内容设置为加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亦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和(八)的相关规定。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二)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投标人能力分的“3.****公司)具备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设备或网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能提供校验/校准证书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复印件),提供1项得1分,最多得2分”。项日采购需求的设备采购众多,设备或网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指意不明,理解不一,未明确项目采购需求的设备范围是全部设备或是部分特定设备需要设备或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网络性能校验/校准能力没有明确所需校验/校准的标准,模糊不清,需明确设备范围、标准来消除认知差异。同时此项设置是指向特定供应商嫌疑。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本项所提到的设备校准,并非只能为某个品牌设备进行性能检验/校准,而是一项可对普遍的设备性能进行检验/校准的体系能力,不存在确定了本****设备厂家、型号的情形;检验/校准认证能进行准确有效地确认检测的可行性,是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通过正确对实施设备校验/校准的确认,可以有效提高设备的管理水平。校验/校准的能力认证,直接决定实施、运维过程中对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准确性,一旦确认结论存在瑕疵,会导致检测数据的错误,严重的会导致设备性能结论的错误。检验/校准的确认,对项目的正常实施、运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此评分因素设置合理。同时本项内容并非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故亦此条款设置并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品、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说法。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三) 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注“▲”号的参数系本项目的重要技术指标、功能项,将作为货物性能的评分依据,标注“★”的条款或要求为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必须满足,否则作废标处理。”经我公司研究,标注“★”存在前后不一致,需明确“★”内容以消除认知差异。其中“二、中请人的资格要求:“3.l国内注册能提供本次招标服务或货物,并具备法人资格或共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员工(或必****公司正式员工)”与“一、总则、(八)特别说明:★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柴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企业所拥有。”具备法人资格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与本企业前后不一致,具备法人资格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与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员工(或****公司正式员)可能存在不一致,模精不清,前后有矛盾。 答复如下: 《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第三条“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中明确有标注“★”的条款或要求为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等有关说明内容,无需再进一步明确;备法人资格或其分支机构负责人资格的投标单位只要进行企业注册皆可以称之为企业,故亦可以称为本企业,以上事项之间并存在模精不清,前后有矛盾,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四)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2.****公司)具备有效的ISO9001、ISO14001、IS045001、ISO20000、ISO27001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每项认证得1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最多得5分。”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正证书、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认证证书,有指向特定供应商嫌疑,且与本项日实际情况无关,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和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ISO9001、S014001、IS045001、IS020000、IS027001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供应商的在质量管理、健康管理、信息服务等体系建设的完善,是响应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要求在质量、健康、环境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管理能力体系建设的号召,同时也是确保能为本项目提供有效管理、有力支撑的体现,以上证书与本项目涉及管理、建设、信息等方面息息相关,且以上认证并不要求特性质的定企才能申请认证,故亦此条款设置并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说法。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五) 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二、****建设部分、(二)机房网络整改部分,9、专家评审1项组织至少3位权威性安全专家对系统定级情况进行评审。”本要求(1)没有明确3位权威性安全专家只备的能力要求、专家的类型,没有明确评审形式、等级标准;本项日电子政务外服务采购需求为传输线路租用服务和电子政务机房整改建设,我公司认为“专家评审”不应在本项日采购需求范畴,需明确专家的能力要求、专家的的类型,明确评审形式、等级标准来消除认知差异。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日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什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权威性安全专家即包括安全领域的各个专业权威专家,具体明确类型会存在指定性、排他性的嫌疑;本项目政务外网机房改造是根据自治区对政务外网合规性检查相关要求设定的必要内容,自治区对网合规性检查相关要求并未具体要求明确评审等级,评审程序将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测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去执行,这是行业的共识;专家评审是本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关键内容,是一项具体实施工作,评审结果是提供给采购单位对项目信息安全建设成果的有效依据,故“专家评审”须要求属于本项目采购需求范畴,且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依据明确规定不能如此设定采购需求,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项(六)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一名运维服务负责人,运维服务负责人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软件设计师证书、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ISO内部审核员认证证书4项证书中具备1项的得1分,具备2项的得2分,具备其3项的得4分,全部具备的得6分,满分6分(须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证明材料)”。ISO内部市核员认证证书仅代表在内部一种审核资格,非权威认正,本项目招标的内容是电子收务外网线路(专线)及机房建设,此条款设置与本项日无关,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同时也有指向性嫌疑。 事实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日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如下: 企业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任何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行坚实保障,内部审核员是经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由权威认证机构评估、审核。合格的内部审核员可监督管理体系的运行,对管理体系的保持和改进起关键性作用。所以,本项目设置内部审核员是供应商为了保证施工规范和统一标准,并保证整个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岗位人员;故亦此条款设置与本项目运维实际需求有关,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说法。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无废标条款,质疑人的质疑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 2021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