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询价单为付费询价单
注意事项:
询价完成后需签订纸质合同!
付款:
10.1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甲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开具);
(2)付款申请书,写明合同编号,当期应付款数额,收款银行账号,加盖乙方公章并经乙方代表签字;
(3)甲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开户信息:
11.1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911********997951G
单位地址:**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联系电话:022-****8859
开 户 行:****银行****公司****支行
账 号:120********009888888
11.2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11.3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及时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11.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6乙方必须以合同约定账户收款,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约定乙方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订人单位名称相符,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拨款。
11.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8乙方需在开具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期。
11.9若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的,甲方要求调整增值税税率和合同含税价款的,乙方应当同意。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具体的调整内容。但国家调整对应增值税税率前,甲方已经入帐但乙方尚未开具发票的价款,乙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税率向甲方开具发票,税率仍按调整前的增值税税率执行。
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冉海涯186****7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