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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区域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已由**市****委员会以2108-410202-04-01-56976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区域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区域城市综合开发项目 2.2 招标编号:**** 2.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4 建设地点:**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位于**市**区**大道以北、夷山大街以东;小学(36 班制)位于圣桦**西路与圣桦城南北路交叉口西北角;医疗中心位于夷山大街与圣桦**西路东北角;区域内配套市政设施位于**大道南北两侧。 2.6项目投资额:约14亿元(其中工程总承包费用约10亿元)。 2.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有1个标段。 2.8 招标范围: **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区域城市综合开发项目采用“社会投资人+工程总承包”的开发建设模式,负责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范围内的前期手续办理、地上附着物拆除、土地平整、勘察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物资采购(包含备品备件)、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整体移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9 计划工期:36个月; 2.10 质量要求: 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 2.11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暂定为6年(建设期+3年回购期)。 2.12.2本项目首年投资金额不得低于3亿元,中标人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分批融资。 2.12.3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年化率不高于6.5%。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3.2.1具有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授信证明复印件,以授信证明金额为准); 3.2.2****银行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且不低于AAA级主体信用评级(提供信用证书/证明复印件); 3.2.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及市政行业(排水工程、热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3.2.4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财务要求: 3.3.1投标人近三年度财务状况良好,没有连续亏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提供2018、2019、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供自企业成立以来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可以不包括审计报告附注; 3.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业绩: 3.4.1投标人2017年1月1日以来参与过国内单个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4亿元的工程类投资项目。【需提供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4.2投标人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50000平方米或3亿以上公共建筑项目设计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3.4.3 投标人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50000平方米或3亿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施工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表(时间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3.5信誉要求: 3.5.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截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查询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留存。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n); 3.6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6.1设计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2020年10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3.6.2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得在其他项目中任职,并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2020年10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3.6.3施工技术负责人:拟派施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是本单位员工,提供劳动合同和2020年10月1日以来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 3.7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牵头人应为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需要盖章的由牵头人盖单位公章。 (3)联合体牵头人须在**市公共**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中凭CA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及上传投标文件,联合体其他成员无需此项操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1年11月6日09 时 00 分至2021年11月12日 17 时 00 分; 4.2地点:《**市公共**交易信息网》 4.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投标人须注册成为《**市公共**交易信息网》会员并取得CA密钥,凭CA密钥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招标文件及资料(详见http://www.****.cn办事指南-操作规程。投标人可打****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cn首页“流程公开”里查询招标文件。 4.4售价:0元
5.1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1年11月26日9时30分 5.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市公共**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cn/kfggzy/)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市公共**交易信息网站(http://www.****.cn/kfggzy/)会员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询问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40分钟,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21年11月26日9时30分 6.2地点:**市公共**交易信息系统不见面开标大厅。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市公共**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招 标 人: **** 联 系 人: 石先生 联系方式:156****0850 地 址: **市金明大道146号国投大厦11楼 8.2招标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金女士 联系方式:188****1622 地 址:**市金明大道146号国投大厦11楼 8.3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行政监督部门: ****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83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1.11.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融资方案 (7)设计方案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9)服务承诺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市公共**交易领域“八严禁”承诺书 (12)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投标人应分别提供施工业绩和设计业绩(EPC总承包业绩仅按照施工或设计业绩计取,不重复计取)。施工业绩应附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记录表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表复印件;设计业绩应附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4.1投标文件的加密4.1.1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线上参加。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网上开标异议;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7%。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8.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需解决建设单位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替发包人排忧解难、自行协调地方关系、严禁出现因扰民/民扰未及时解决、农民工上访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作出承诺,未作出承诺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1、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与评标办法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2、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均应体现在投标文件中。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 (1)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扫描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 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8.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10.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10.4.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计日工(A)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17.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3承包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 1.1.2.5设计负责人: 。 1.1.2.6施工负责人: 。 1.1.2.9监理人: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 。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合同范围内各类 1.1.3.3临时工程: 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2开始工作日期: 设计开始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施工开始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 1.1.4.3工期:36个月。 1.1.4.5缺陷责任期:防水工程为60个月,其他工程为24个月。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投标文件及附件; (6)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发包人要求; (12)承包人建议书; (13)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文件; (14)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15)其他合同文件。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设计文件外)包括: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及发包人要求提供的文件,提交数量为书面一式肆套,数据文件备份一份;其中,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按合同约定启动日期施工后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设计、深化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大样图、加工图等报送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批复。 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12.1 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12.2 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按照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执行。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在工程施工开工日期前30天。 2.3.3 发包人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必须协助承包人将所有与本次招标范围周边的构筑物和违建部分全部拆除并清运垃圾。 3 监理人 3.1监理人(指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1.1以下事项,监理人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后,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最终以发包人书面意见为准。 (1)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 (2)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更换; (3)工程质量或工期延期的确认; (4)签证、索赔及相关事宜; (5)组织相关巡检和验收; (6)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7)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事项。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细化为: 在合同许可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避免对附近建筑物,构造物的震动和干扰,也不影响群众的通行方便。否则,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需要为他人提供的相关临时道路、设施、场地、电力以及人员、设备等,并且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他工程承包人、自来水及相关管线单位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协作,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在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协商解决,发包人有最终裁定权。 4.1.10其他义务: (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三通一平(通电、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2)、承包人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3天内,提供工程资金使用计划;每月的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下季度、月份的工程进度计划,一式4份;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报送本月份工程完成量的报表,一式4份;若发生工程事故,则应在发生后的3天内向发包人代表提供工程事故报告。 (3)、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在竣工交付前的保护,并承担费用。 (4)、承包人施工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和不妨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5)、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交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完成上述工作,则发包人可以: (a) 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另选地方停放; (b) 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发包人可出售承包人的财产用以抵补,或由发包人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 (6)承诺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配合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完成本项目。无条件配合项目的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2)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租地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细目综合报计中,不再另行支付。本工程永久用地范围内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以文字申报及批复为准),不得作为承包人临时用地。 3) 承包人与地方相关部门签定工程临时用地时,****管理部门、林业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向有关部门交纳施工场地复耕费保证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以确保临时用地及时复耕或恢复植被。 4) 承包人进行本标段施工时应与其他标段承包人做好协调配合,不得对其他承包人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对路面单位做到零污染;施工前作业面交接实施四方签认制度,交接完毕的作业面应签署具体位置及完成时限,施工单位应尽快组织施工,且承包人在本单位作业区域施工时不得对未交接的其他作业面造成损坏。 5) 承包人负责办理消防、取水、用水、污水处理、电梯、防雷、正式电力验收、节能等审批手续,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须报相应主管部门进行验收,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 增加(7)项 (7)实施建设标准化 承包人须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标准化实施方案、技术指南,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程管理标准化、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及机电等工程。 1)工地建设标准化 工地建设标准化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预制场地建设、施工便道建设、工地试验室建设、设置施工样板、安全文明。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承包人驻地、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 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加工场地、钢筋加工场地、模板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监控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2)工程施工标准化 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 3)工程管理标准化 A 档案管理标准化:满足工程交竣工验收标准。 B文明施工:按照《**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本项目不得转包。 4.3.2分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与分包人需签订分包合同。否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相当于工程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违约金和损失可直接从应支付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4.联合体 4.4.1按联合体协议执行 4.4.2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费用的方式:由发包人向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支付设计费和施工费,视为发包人已向联合体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不免除联合体对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成员对此无异议。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费用的方式:由发包人向联合体各成员分别支付设计费和施工费,视为发包人已向联合体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不免除联合体对项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成员对此无异议。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其他技术及管理骨干必须及时到岗到位。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主要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有权中断承包合同且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若确需更换,承包人提供的拟替代人员的资格、经验与能力,不得低于原指定人员,并经发包人面试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处以20万元/人的罚款。 4.5.6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承包人提供的拟替代人员的资格、经验与能力,不得低于原指定人员,并经发包人面试同意。 4.5.7 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驻场设计师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常驻工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出勤率不少于每周5日。主要设计人员应及时响应发包人要求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若未及时响应,承包人应按每人天1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承包人的承包款中扣除。监理单位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现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监理单位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视为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承包人应按每人天10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承包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停工两周,每周应支付违约金超过5000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或没收其造成相应损失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5.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5.1.1.1根据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及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设计。 5.1.1.2设计工作内容为:包括但不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 (1)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说明书、现状图、总平面规划图、道路系统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工程管线规划图及管网综合规划图等文件图纸。 (2)扩初设计:根据发包人对方案的深化及完善要求,逐轮对方案进行深化、完善(含估算调整),通过招标人批准。 (3)装饰装**案编制。 (4)施工图设计: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有效指导施工。 (5)预算文件同步编制。 5.1.1.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时限:
说明:提交上述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交一份同内容且可编辑的电子文档一份。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5.2.1承包人要在工期安排中考虑给发包人合理的对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时间。 5.3 设计审查 5.3.1****委员会及发包人的意见对其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和设计,直到发包人满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在进行方案优化时,要相应出修改的估算文件,除经发包人特别同意外,修改后的估算额不得超招标文件中对估算额的限制要求、预算额不得超发包方批准的修改估算中限定额,否则,承包人需要完善修改设计,直至满足投资控制要求。 5.3.2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设计文件的各项审查工作,义务协助发包人办理在基建审批过程中涉及工程设计的报建手续以及在以后工程验收中的有关手续。在接到书面要求2天内提供相关文件给承包人。 5.4 培训: 5.4.1 对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不少于三批次); 5.5承包人文件错误 5.5.1发包人应对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如因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造成承包人设计严重返工的,双方协商处理。 5.8设计变更 5.8.1发包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5.8.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承包方为本工程定制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积压,由发包方分担相应损失。通用材料由承包方负责处理。 5.8.3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承包方返工的损失,发包人有过失的,由发包方承担。 5.8.4设计变更应由发包方代表(监理)办理洽商确认手续,承包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发包方(监理)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但应仍满足投资控制要求。 6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2 承包人报送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给监理人审批的时间为: (1)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该等材料或设备使用前14天向监理人申报,监理人在14天内做出审批。 (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材料的实物样品、设备的彩页样张。 B.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所拥有的正式注册的正品,不得使用次品或仿冒品,进口材料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C.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D.材料、设备运抵现场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合同文件要求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E.承包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备案。 F.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G.涉及到工程外观及重要的材料设备,采用甲定乙供原则,需经发包人事先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通用合同条款“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执行。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修建临时设施(包含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临时占地的申请:按照工程建设需要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照通用合同条款“7.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执行。 8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按照通用合同条款“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执行。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 8.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并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审批。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和合同要求实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0.3治安保卫 10.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组建并承担治安保卫费用,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节点工期或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工期延误逾期违约金无最高限额。逾期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承包款中扣抵,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可免予支付违约金。 11.4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合同总价款不变。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13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通过各项验收。 13.1.4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国家优质工程,争创鲁班奖。 15变更 15.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承包方联系,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进行施工,因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不再进行补偿。 15.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发包人给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不奖励。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15.3.1(1)条款执行。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15.3.1(2)条款执行。 15.3.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3.4.1预算内项目 按审计单位审定的预算价。 15.3.4.2预算外项目 ①工程承包范围内的调整:承包人在施工图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施工缺项、过失等,承包人负责恢复或补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已经过发包人确认,由于发包人提出调整、修改,不收取设计费用,所发生施工费用按《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执行,如变更超出投资总价,总包方合理优化图纸进行减项,保证投资总额不变。 ②工程承包范围外的调整: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施工需要如有部分增加内容,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需要增加部分相应施工内容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应辅助施工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外的变化所增加的设计费用承包人不再收取,所发生的工程施工费用单独核算后进行结算,不包括在签约暂定金额中,相应结算最终以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 15.3.5变更指示 要求进行变更时,承包人应提供变更文件及其对造价影响的预算文件供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并根据发包人的审核意见进行处理。 15.5 合同价款包含计日工,发包人不再额外付款。 16. 价格调整 16.1施工过程中若遇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及机械台班调整文件、取费费率及税金调整文件(除新的计价依据、新版消耗量定额及补充定额、新版价目表外)等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时,按新文件执行。 16.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若预算中主要材料(指:商品混凝土、钢材(含钢筋)、预拌砂浆、强电电缆等)价格在施工期间波动在±5%以内(含±5%,不予调整。超过部分的材料价格的差额据实调整,差额部分只计取税金。认质认价确定的材料价格不调整。 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3 工程费用计取:承包人根据每个单体实际定位、功能需求进行设计,以发包人对承包人每个单体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后进行项目实施,实施内容按照预结算编制依据进行结算。工程预算、结算由中标人编制,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以审计单位或第三方出具的审**果为准。 工程施工预结算编制依据如下: 17.1.3.1编制依据: (1)根据经图纸审查的施工图、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 (2)安装工程按照以下顺序执行《**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及豫建标定【2016】40号文件编制,不足部分依据《**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补充。 (3)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按照以下顺序执行《**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及豫建标定【2016】40号文件编制,不足部分依据《**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31-2016)补充。 (4)装饰装修主材及安装未计价材均按以下顺序执行:开工日期同期《**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同期《**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指导价计算,对于必然发生但上述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以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及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询价确定单价价格。 (5)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单列。 (6)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与管理水平自主编制工程施工预算,包含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按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7)工程预算造价经造价咨询机构及招标人相关管理程序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17.1.3.2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等不属于工程量增加或变更。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承包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发包人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预拌砂浆相关规定,参见汴住建文[2012]107号 (4)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报价中所报的所有单价和合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6)承包人可先到工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被批准。 (7)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由本企业的造价师(员)编制并在工程量清单格式中的封面、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均须加盖造价师(员)的印章和本企业公章,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造价师(员)的印章和投标企业公章。 (8)其他说明:本章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中所涉及到的规范标准和格式,与新规范标准和格式不一致时,以新规范标准和格式为准。已完成工程量是指合格的工程量,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执行。 17.2.1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无。 17.2.2 预付款的扣回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执行。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执行。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执行。 17.3.1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执行。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延期付款。 (3)除发包人故意不支付进度款外,承包人不得主张逾期利息并不得停工、主张窝工损失或顺延工期。 (4)设计变更等不能成为延误工期或工期顺延的理由,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的,对增加的施工天数双方协商确定。 17.4质量保证金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比例:工程竣工施工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的退回方法: 待竣工验收合格24月后,发包方接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并同意后14天内退还结算总价(除防水工程)的3%,防水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60月后,发包方接到承包方书面申请并同意后14天内退还防水工程结算总价的3%。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结算审查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后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不少于五份。 17.5.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17.5.3.1竣工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17.5.3.2本合同工程竣工审查时限:由上级主管审核部门确定。 17.5.3.3竣工结算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五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承包人除了具备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按当地主管及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补充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份数: 一式陆份(其**件贰份),承包人、监理人、档案管理部门各一份、发包人三份。 18.3 竣工验收 实际竣工日期: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使用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监理人通知的期限要求及时撤离。如逾期不撤的,发包人将予以强制撤除,其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8.9竣工后试验:按照通用合同条款“18.9竣工后试验(B)”执行。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工程竣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保修期限为:主体构筑物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为5年;安装工程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多媒体设备等为2年;其余部分均为2年。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各方面保修服务,包括免费提供所需的工作人员和材料,作一般性的定期维修保养,同时提供日夜二十四小时的紧急维修服务。 保修责任为: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机电产品的缺陷,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缺陷修复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复,其他缺陷修复响应时间为3天。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复,其所需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3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0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2.3承包人投保保险 投保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受益人为发包人,第三者责任险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劳工险以承包人名义投保,承包人必须办理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劳工险,包括承包人分包的人员。 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已包括保险费用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足额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其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由发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其他保险的,其保费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保费。 20.4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招标文件约定由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向分包人提交已办妥保险的保险凭证,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办妥。 20.5.7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因承包人的工程施工安装失误或责任事故引起的,由责任人承担补偿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自行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为烈度7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8级)台风、日雨量60mm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21.2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违约 22.4发包方、承包方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2.5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应协商解决。 22.6由于承包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承包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22.7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 (2)承包方、发包方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工程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1.3工程内容及规模: 1.4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1.5工程承包范围:招标范围为该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1.基坑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土方、基坑围护工程、桩基工程和防水工程。 2.主体工程全部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室内装饰装修、标识标牌、车库标线、给排水、消防、防火门/卷帘、空调、变电所、强电工程、弱电、柴油发电机、智能化、电梯、智能停车设备、充电桩、储能设施、人防设施等。(2)地面以上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室内装饰、门窗、栏杆扶手、电梯、外立面及屋面装饰、防雷、燃气、给排水、消防、防火门、通风、空调、强电、智能化、专业化设备安装、安防、供电、泛光照明等。 3.室外工程(含宋外城遗址公园)全部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室外道路、广场、地面硬化、小品、标识标牌、给排水、消防、安防、开闭所、电气、雨水回用、雨污水市政接驳、垃圾收集点、绿化、建筑立面照明、景观照明、室外体育设施、停车场、充电桩等。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6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中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价,中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 最终施工图预算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作为固定合同价。 此合同属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除合同约定调整外不得调整。价款需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材料损耗、施工费、吊篮、运输(含保险费)、施工措施费、设计样板、施工样板、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货到工地负责卸货、堆放、保管、搬运至发包方指定地点、二次搬运、成品半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扬尘管控期施工、现场协调、与其他工程配合费用、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按要求送检、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检测、维修和更换、外地单位进入当地所需的一切备案费用等与该工程项目有关所需的一切费用。 2、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承包人项目经理: ;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 。 3、主要日期设计工期: 。 施工图预算: 。 施工工期: 。 完工日期: 。 4、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验收合格; 工程施工质量目标:确保国家优质工程,争创鲁班奖 。 5、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5.1签约合同价: ,其中 设计费(暂定金额): ,适用税率: %;具体设计费以施工图预算审核后经双方确认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设计费暂定金额; 工程费用(暂定金额): ,适用税率: %;具体工程费用按施工图实际施工内容及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工程最终结算以施工竣工结算审计定案(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后)金额*中标费率结算。 承包人根据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图纸,按国家、省市以及现行有关文件编制工程造价,并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单位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作为项目过程拨款依据。最终结算以第三方造价单位审计结果为准,若结算总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总价进行结算,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施工调整引起的费用调整按照本合同协议第5.1.2条执行。 5.1.1工程费用的组成: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扬尘管控施工措施费总价包干单列设立,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经发包人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中包含的费用支付根据豫建设标〔2014〕57号《关于调整**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按照施工图预算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5.1.2施工调整引起的费用调整: (1)工程承包范围以内的调整:承包人在施工图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缺陷或施工缺项、过失等,承包人负责恢复或补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已经过发包人确认,由于发包人提出调整、修改,不收取设计费用,所发生施工费用按《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九章合同价款调整执行,如变更超出投资总价,承包人合理优化图纸进行减项,保证投资总额不变。 (2)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调整:发包人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施工需要如有内容增加,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工程承包范围以外指本合同协议书第1.5条范围内与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相关的其它实施范围)需要增加部分相应施工内容的,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应辅助施工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外的调整所发生设计费用承包人不再收取,所发生的工程施工费用单独核算后进行结算,不包括在签约暂定金额中,相应结算最终以第三方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5.2合同支付方式 发包人以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每次收款前须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应在项目施工所在地税务系统开具);否则,发包人有权延付、拒付而不构成违约,承包人不得据此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牵头人需在项目施工所在地****银行专用账户,以便于发包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付、拒付而不构成违约,承包人不得据此迟延履行合同义务。 5.2.1履约担保 在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总金额的7%向发包人转账、电汇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或履约保函,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在扣除承包人违约金(如有)后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5.2.2预付款:无 5.3 工程进度付款 5.3.1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承包人、监理人各一份、发包人等三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监理单位审核的已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统计报表,须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审核无误,由发包人书面认可。 5.4.1设计费的支付 (1)签订合同后30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预付暂估设计费的15%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付款之前应向发包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用时扣除预付款。
5.4.2施工费的支付 (1)工程款按季形象进度支付,每季度支付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的已完工程价款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的已完工程价款的85%; (3)经财政部门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双方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7%; (4)剩余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防水五年、其他两年)满后,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后,经发包人确认,56日内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5)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税法的正规发票,否则迟延付款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注: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期间的民工工资发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在上报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中单列人工费,并办理已支付民工工资相关确认手续。若出现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从总工程进度款扣除拖欠的民工工资。 6、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7、承诺7.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缺陷修复、工程维修责任。 8、合同文件构成8.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价格清单; (8)承包人建议;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8.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日期在后者为准。 9、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10、签订地点: 。 11、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 14、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一、功能要求 承包人需保证其承揽建设的**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区域城市综合开发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满足竣工备案要求。承包人需对整个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全面负责。 二、工程范围 1. 设计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规划方案红线以内(含宋外城遗址公园)的工程施工详图设计等配套公共建筑物的深化设计,至满足工程竣工备案所需的所有设计类工作,并按规定报经相关图审单位和招标人审批通过。 2.施工与采购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规划方案内所有的施工及采购。 3.验收及移交范围 承包人负责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移交所需的全部工作。 三、质量要求 1、设计符合规范、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2、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3、工程所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满足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必须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质量目标:确保国家优质工程,争创鲁班奖。 四、分包 本项目允许对工程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进行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关行业资格条件。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区域城市综合开发项目 2、招标人:**** 3、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主要包括**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小学(36班制)、医疗中心、区域内配套基础设施四个项目,其中**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用地面积约81748.37㎡(约122.62亩),总建筑面积约106820.00㎡,以及建设17754.25平方米的宋外城遗址公园;小学(36班制)用地面积约34522.05㎡(约51.78亩),总建筑面积约15806.00㎡;医疗中心用地面积约3041.95㎡(约4.56亩),总建筑面积约4430.00㎡;区域内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面积约307666.67㎡(约461.50亩),其中道路占地面积约79000.00㎡(约120亩)。 4、 建设地点:**市民公共文化服务综合体位于**市**区**大道以北、夷山大街以东;小学(36班制)位于圣桦**西路与圣桦城南北路交叉口西北角;医疗中心位于夷山大街与圣桦**西路东北角;区域内配套市政设施位于**大道南北两侧。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中标人协助发包人获取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第三卷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融资方案 七、设计方案 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九、服务承诺 十、资格审查资料 十一、**市公共**交易领域“八严禁”承诺书 十二、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并承诺以下内容: 1.投标报价: (1)设计费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装饰装修设计、布展设计、相关详细规划等费用)(大写): (小写: %)。 (2)工程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及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安装工程费)(大写): (小写: %)。 2.投标内容:响应招标范围。 3.计划工期: 。 4.工程质量: 。 5.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 6.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 7.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8.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9.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0.我公司独立制作、修改和上传响应性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1.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二、投标函附录
注:本汇总表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缺项。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如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注: 1. 联合体协议可为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2. 本协议中的相关填充内容及落款,可自行添加,但不得改变本协议主要内容。 五、投标保证金 1、以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系统内下载的投标保证金回执扫描件; 2、投标人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电子保函扫描件。
六、融资方案(投标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七、设计方案 (投标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八、施工组织方案(投标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九、服务承诺 (投标人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编制,格式自拟) 十、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本表需联合体成员分别提供。 注:需联合体成员分别提供。 (三)资质证书 (此处仅需施工方和设计方提供)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处仅需施工方提供)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施工业绩)
(七)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设计业绩)
附件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施工项目)
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附件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设计项目)
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八)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九)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十)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十一)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十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十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证、身份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负责人应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其他人员无需提供本表。
(十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格式自拟)
(十五)资格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一、**市公共**交易领域“八严禁”承诺书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市公共**交易领域“八严禁”: 一、严禁招标人暗箱操作、场外交易,违规设置投标资格限制条件、违法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条款。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二、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出借资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如有违反,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禁止在**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串通,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干预招投标。如有违反,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禁止在**行政区域内代理招投标项目。 四、严禁评标专家无故放弃项目评审,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评标前透漏项目信息,利用微信、QQ等不法手段,收取除正常评审费用外其他费用、索要与评标无关的物品。如有违反,除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禁止在**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投标评审活动。 五、严禁交易服务平台人员变相行使审核备案权限,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业人员利益输送。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严禁行政监督管理单位人员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项目投诉不依法处理。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七、严禁****公司泄露重要信息,随意修改电子招投标信息。如有违反,****机关严肃处理。 八、严禁交易平台任何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干扰招投标活动。如有违反,接受纪律监督、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我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保证认真遵守。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 注: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单位名称(承诺人):
年 月 日 十二、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投标人需解决建设单位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替发包人排忧解难、自行协调地方关系、严禁出现因扰民/民扰未及时解决、农民工上访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作出承诺,未作出承诺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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