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商贸行
地 址:**市**区河堰街西二巷
被投诉人:****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
地 址:**县迎宾大道143号
投诉人****商贸行****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28****政府服****服务中心电子设备采购项目(乐政采竞2021-150-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0月13****机关提起投诉,经过资料审查,10月14日向投诉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
(二)投诉事项2:采购技术设置不合理,所需货品已经被特定供应商提前报备。
二、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人质疑后的投诉事项,我局成立了案件调查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查查明:
调查组于10月20日向本采购****县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及《****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政府政务服****服务中心在有效期内做出了回复。收集获取了采购文件、回复函等资料。调查核实情况为:
根据采购人提供资料,经财政部门核实,满足该项目采购参数的电脑有联想Thinkpad(ThinkCentre)E77、戴尔(DELL)Optiple3080SFF、紫光Unis 526T等品牌。满足采购参数的综合复印机有德凡ineo368e、东芝e-STUDIO4618A、京瓷4020i等品牌,网上参考价均低于采购预算。该采购项目提供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能满足三个品牌及以上,未指向向特定品牌。经调查,无事实依据证明所需货品已经被特定供应商提前报备。
三、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人民政府名称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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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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