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5批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政府2021年第25批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需进行修复并达到相应用地类型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利用,因此,****政府委托********政府2021年第25批次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公示调查相关内容。
一、地块责任人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政府
联系人:马淞
联系电话:189****1625
二、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陈沐晗
联系电话:150****1635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月。
附件:25****政府2021年第25批次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
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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