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6 16:03
关于对“**县城市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竞争性磋商采购”质疑的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天****公司
地址:**省****县大瑞乡瑞香村2组50号,邮编:615500
联系人:许明龙, 联系电话:181****0880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省****县大瑞乡瑞香村2组50号,邮编:6155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县城市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期)竞争性磋商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 ****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1年11月8日0时0分(**时间,下同)至2021年11月12日23时59分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之后顺延开标时间,5家入围的供应商再次重新进入开标程序。
四、经核查:
2021年11月27日,中心收到**天****公司邮寄的质疑材料(寄出时间2021年11月26日10时48分),按规定受理并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该项目的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应当停止评审。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综上所述:中心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视同向相关供应商书面送达)。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天****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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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