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法规科规范性文件审核,于12月1日召开听证会,并根据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订完善,于12月14****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7日起实施。
**省**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17日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发挥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和地域优势的服务功能作用,优化市场**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和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适应合理布局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专﹝2020﹞20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黔烟专〔2020〕2号)文件要求及《**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及时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的工作提示》,对2020年实施的《**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版)》(平府办发〔2020〕5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省**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符合先申请先受理先审批的原则;
(四)符合市场**合理配置的原则;
(五)符合维护零售户利益,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内,有2户以上(含2户)同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已设置或规划设置的卷烟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
第三章 申请办证人的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十一条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连的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大门进出,进出线路应能避开住所区域。
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等地方均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模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省**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规定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密度控制是指依据新办申请经****商铺总数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零售点布局模式分为总量控制模式、距离控制模式、密度控制模式、商圈控制模式、密度和商圈相结合控制模式,****商铺为平面开放式的门店。
第十五条 县城主要街道、****政府、社区所在地街道采取密度控制、距离控制、商圈控制三种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县城
1.县城老**主干道,****商铺户总数,按照2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30米以上。
2.县城新**以及因城市建设**的街道,****商铺户总数,按照15: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20米以上。
3.县城内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以外的街道,****商铺户总数,按照2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30米以上。
(二)镇、乡、社区
1、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主要街道,****商铺总数,按照15: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其他非主要街道所在区域,按照3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20米以上。
2、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街道,****商铺总数,按照2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25米以上。
第十六条 农村自然寨、城镇开放式住宅小区、移民安置点、车站、工业园区、旅游区、度假村、农贸市场等采取密度和商圈相结合控制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自然村寨,按照每80户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计算零售点总量。
(二)移民安置点、城镇开放式住宅小区內(不足200户的按200户进行测算),按照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计算零售点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间隔30米以上。
(三)****农贸市场内,采取密度控制模式,按照每2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计算零售点总量,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10米以上。
****客运站(含候车厅内)可设立2个卷烟零售点;****客运站(含候车厅内)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园区、旅游区等封闭式区域最多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需间隔50米以上。
第十七条 封闭厂区内、封闭式住宅小区內采取密度控制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封闭式厂区内按照厂区常驻管理人员及工人每100人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常驻管理人员及工人人数低于100人但超过50人的封闭式厂区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常驻管理人员及工人人数数据以上月工资册及花名册为准)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照每入住200户(入住户以缴纳装修保证金为准)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入住户数低于200户但超过100户的封闭式小区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一)在县城内经营面积达200****商场、超市,在其他乡镇、社区达200****商场、超市。经营客房达100****宾馆、酒店;营业面积达800****饭店内可以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娱乐服务场所、体育场馆、看守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符****加油站便利店、****服务区****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在建工地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常驻工人在100数人以上的(常驻管理人员及工人人数数据以上月工资册及花名册为准),在施工期间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2、企业类型改变的;
3、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4、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5、****法院判决)或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地址变化新办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2.****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歇业后另迁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其他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相关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并迁址经营的情形。
(五)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是本人(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实际在店经营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二)以下特殊群体,按规定距离的50%作为实际经营间隔距离。
1.属于按《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中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标准中所列的残疾人(有智力和精神残疾的除外)。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回乡创业的);
3.低保户(持有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
4.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三)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幼儿园内部;
2、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3、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6、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方面
****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业态规定的,主体经营与国家局规定的六类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场所,具体标准如下: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服饰鞋帽(床上用品)、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电玩城、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下情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小学、幼儿园规定距离范围内的;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证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的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小学,****小学、****学校、****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指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以新办证申请人经营场所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按照行人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习惯性行走的最短安全路径。
农村自然村(组)现场实地勘验人口和户数数****机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密度控制是指最小单元内按照一定的比例测算可办证的数量;距离控制的测量标准以新办证申请人与最近持证经营户经营场所同侧相距最近内墙作为测量起始点;商圈控制是根据商圈的性质制定相应的办证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依法经听证程序通过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报备,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人民政府****中心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仅适用**省**县辖区范围内,由**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县(区)内人口、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县主要街道
**:**路、迎宾大道(腾龙大道)、南洲大道、河滨大道;
**镇:**北路、**南路;
克度镇:金星大道;
塘边镇:文化路、人民路;
牙舟镇:甲新南路;
甲茶镇:甲茶大道、兴发大道;
大塘镇:衙门中路;
掌布镇:天书大道;
卡蒲乡:毛南街。
平烟专〔2021〕2号-**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规定》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