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安防系统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智慧安防系统采购项目经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招选合格供应商,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县吉庆路**小区59 号4楼)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 2021年 12月24日14点30分(**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智慧安防系统采购项目。
项目概况:现采购****小学、****小学、****中学,智慧安防系统,共3套。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45000.00元。
采购内容:(以下采购清单为一套智慧安防系统,请以实际采购套数为准)
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交货地点 具体参数详见第五章
“采购内容”
一、监控设备 采购人指定地点
1 400万枪型摄像机 12 台
2 壁装支架 12 个
3 DC12V电源适配器 12 个
4 16路网络硬盘录像机 1 台
5 8T硬盘 4 块
6 8口千兆交换机 2 台
7 24口千兆交换机 1 台
8 电源线 600 米
9 网线 950 米
10 线管 150 米
11 辅材 1 批
二、人脸识别
12 800万人脸识别摄像头 1 台
13 人脸识别摄像机支架 1 个
14 人脸识别摄像机电源 1 个
15 辅材 1 批
16 数据专线 1 条
三、一键报警
17 一键报警云平台管理系统 1 套
18 一键报警终端(可视化) 1 个
19 辅材 1 批
四、门禁系统
20 人行道摆闸(边道) 2 套
21 人行道摆闸(中间道) 1 套
22 测温人脸识别组件 1 台
23 人脸识别组件 1 个
24 户外遮阳罩 2 个
25 Mifare读卡器套件 2 台
26 遥控器 2 个
27 人脸录入仪 1 台
28 卡片发卡器 1 台
29 卡片 400 张
30 8口千兆交换机 1 台
31 辅材 1 批
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20天内。
质保期:运行维护保修、保质期5年。
质量承诺及要求: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须满足本次采购项目要求;
2.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2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2.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2.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否则均视为无效;
2.6、信用查询:投标单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政府采购网( 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提供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之间任意时间上述网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页截图;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1 年 12月10日至2021年 12月16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县吉庆路**小区59号4楼)。
方式:现场获取。供应商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售价:600元/份。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4日14点30分(**时间)。
地点:****(**县吉庆路**小区59号2楼)。
五、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24日14点30分(**时间)。
地点:****(**县吉庆路**小区59号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注: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
地 址:**县片角镇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39****8208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县吉庆路**小区59号4楼
联系人:杨丽娟
联系电话:137****3537
采 购 项 目 废 止 公 告
****智慧安防系统采购项目于2021年12月10日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预定于2021年12月24日进行磋商,2021年12月22日收到采购人通知,因本次****中心学校采购安防系统,采购内容统一,采购资金为同一来源资金,监管部门认定有规避招投标可能,要求整改并暂时取消本次采购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第四款所示: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现予以废标,请各潜在供应商携带报名费收据及采购文件,****公司退还报名费,对各潜在供应商工作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