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监控升级改造项目
澄清答疑
一、采购人:****
二、采购代理机构:****
三、项目名称:****安防监控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首次发布公告时间:2021年12月23日。
四、澄清说明事项
1、质疑事项一: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三、采购产品功能及要求”第42页“前端设备 序号8、180度高空全景球机”中“13、支持内置扬声器,可实现喊话及语音警示,喇叭口处声压大小≥125dB(A);14、内置警戒激光器,可联动激光警戒,支持手动开启/关闭,开启时可以在物体表面看到激光点,并在空气中看到激光柱;”上述参数要求经我司调研仅天地伟业可以完全满足全部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若业主方坚持认为业界主流厂商有可以完全满足对应产品全部参数要求,请明确提供满足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和相关证明材料。若不能提供满足要求的三家及以上品牌,为业主利益及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且以上参数实际使用中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删除以上质疑条款。
事实依据: 经过我司调研,以上技术参数均为天地伟业独有,是根据天地伟业企业标准制定的技术参数,并非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以天地伟业的企业标准制定的技术参数来评判其他同行业产品厂家的产品,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建议业主方充分调研市场主流品牌产品****宇视、**科达、**大华等等,以确保项目招标参数的公开公正,使各个主流厂家的产品均得到公平公正的机会参与该项目,以提升设备的性价比和项目的售后服务。证据如下:
建议:删除第13、14条,确保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回复: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投标文件中不影响实质性供货质量或服务的格式问题,属于细微偏差,不作为废标依据,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时,以此为准。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清单中所列品牌(如有)均为参考品牌,不作为指定品牌,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它品牌报价,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报产品品质、档次、性能、技术参数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否则,其投标无效。已经明确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者优于参数需求的产品投标,并不唯一限定。未违反《****政府采购法》,不与删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根据市场的调研,以上提出的唯一性不合理,市场主流厂商均有相当于或优于同类参数的产品,:
下载2、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三、采购产品功能及要求”第57-58页“能源设备 序号6、电池柜”中“2、必须满足GB/T2423.17-2008盐雾试验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3、侧面板厚度≥0.8mm ,底部安装板厚度为≥2.2mm(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4、静负载:负载以150KG的1.25倍分别均匀地布置各安装板上,加载1h ,试验后负载仍保留在原位置,壳体应没有裂痕和永久变形,满足GB/T20641-2014标准要求(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事实依据:经过详细的市场调研和资料查证,各生产厂家根据自身的产品特点所去报检报验的相应项不同,有一些常规项如同行业同标准的就不去报检报验,同时有些常规参数也不会在检测报告中去体现,电池柜为辅材,配件产品,对设备运行和参数没有强制性要求,国内外各大品牌皆没有对此类辅材做相对应的测试报告,经市场调研仅安德力士品牌能满足以上参数要求,以上这些强制要求具有严重的排他性,例如UPS市场上主流品牌山特、科华、易事特、商宇等一线UPS厂家皆不满足,具有指定品牌的嫌疑。证据如下:**省******学校教室监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MCZBC****008-1)电池柜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见图1),合同公告品牌为:安德力士(见图2)
图1 招标文件中电池柜技术参数截图
图2 合同公告中电池柜品牌
建议:删除第2、3、4条参数要求,确保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投标文件中不影响实质性供货质量或服务的格式问题,属于细微偏差,不作为废标依据,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时,以此为准。 三、注意事项: 1.以上清单中所列品牌(如有)均为参考品牌,不作为指定品牌,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它品牌报价,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报产品品质、档次、性能、技术参数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否则,其投标无效5.对于“采购需求” 中要求提供(具有)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除 评标办法前附表明确要求的外,投标时不作要求,供货时时交采购人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 或不能提供齐全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采购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如有关要求与本条内容不一致,则以本条内容为准。已经明确投标人可选择相当于或者优于参数需求的产品投标,并不唯一限定。质疑中列举的**省******学校教室监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MCZBC****008-1)顺利招标并合同公示,更反映了该参数的设置符合采购流程,不符合质疑提成的唯一性设置,针对UPS系统的产品参数需求设置评审条件是为了保证本系统确保项目使用单位的特殊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不与删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质疑事项三: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九、项目组成员技术要求:”第67页“2、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软考证书) ;3、维保人员(不少于2人) :每一个驻点人员提供不少于以下三个证明材料。(1)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提供证明材料;(2)具有电气工程师证书;(3)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证书;(4)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证书;(5)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电工)(6)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资格证书;”
事实依据: (1)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该证书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该项目为安防监控类,此要求本项目无关;(2)维保人员要求的证书中,电气工程师证书,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本项目无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项目无关;上述参数涉及到以从业人员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删除维保人员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建筑电工),完善公平公正投标环境。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招标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投标文件中不影响实质性供货质量或服务的格式问题,属于细微偏差,不作为废标依据,招标文件前后表述不一致时,以此为准。 17、投标文件格式中七、资格证明及有关材料“格式 3: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备注内容“1.上表列出的人员,需附其资格证书的扫描件”评审时不作评审依据,投标人无需提供。
1、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该证书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本项目中涉及到网络、信息安全等,此项设置合理;
2、维保人员要求的证书中,电气工程师证书,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项目涉及UPS电力系统设计、机房电力系统设计等,此项设置合理;
1、“(3)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证书;(4)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证书;(5)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操作类别:建筑电工)(6)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资格证书;” 本项目涉及电力作业安装维护、登高作业安装维护、视频安装维护等,此项设置合理。
2、本项目为建设与维保项目,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维保期内的工作,相关人员工作能力和技术能力的考核设置合理,不予删除,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4、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慎重考虑,不要将采购法视为摆设,尊重事实,认真调查,如不能够及时更改相关内容,我司将继关注本项目及继续上诉,直至更改为合理招标文案。
回复: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自行组织投标。
此澄清与修改的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以招标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查阅并按此修改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