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12-29 16:14
关于斜源共享旅居公园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严晓成
联系电话:187****2288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斜源共享旅居公园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三、质疑事项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斜源共享旅居公园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智慧景区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和结果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12月15****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四、质疑内容
质疑人及其所采用的货物或服务的制造商,在响应文件中全部提供了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在评审过程中,被告知质疑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逐条响应产品名称,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废除响应文件。****委员会没有尽到比较与评价的义务,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人提交的书面质疑函。
五、****公司质疑函后,根据质疑人递交的响应文件和实际评审情况,质疑答复如下:
1、****财政局下达至****(****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本项目品目编码及名称为A****080302行业应用软件,本项目实行货物采购,针对中小企业采购。
2、我公司根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一条之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我公司根据该文件要求,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磋商文件P63格式1-7 七、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
4、本项目采购软件及硬件设备如下:
软件部分
序号 建设项目
1 自助查询系统
2 综合型门户平台
3 游客中心大屏迁移服务
4 一键报警系统
5 电子商务
6 数字虚拟景区
7 掌上智慧平台
8 系统集成综合信息平台
硬件部分
序号 设备
1 客流采集设备
2 环境监测仪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供应商需分别列明以上各项产品的制造商,****小组确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或部分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是否能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是否满足磋****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5、质疑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2(一)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分别列出本项目全部的各项产品的制造商,磋商小组无法判断质疑人提供的产品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或部分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质疑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即质疑人提供,质疑人提供的制造商1、制造商2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于本项目无效。
6、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质疑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我公司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本项目资格审查情况,且告知质疑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质疑人现场签署《资格性审查情况通知表》。
且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函不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
根据本项目磋商文件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31.供应商询问、质疑”之规定,质疑人未完整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质疑时无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等。
综上,我公司组织的采购过程合法合规,采购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公司的参与及对本项目的关注。
****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