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1-05 16:37
质疑答复
质疑人:**县小平特****公司
地址:**省****县杉树堡乡杉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联系方式:139****4542
被质疑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610041、刘女士028-****7776转725/820/882)
**县小平特****公司认为****2021****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05包,采购编号:****)的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12月27****办事处现场提交了书面质疑资料,我单位于2021年12月28日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认为在未通知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评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委员会的错误未告知中标供应商,亦未公示。
2.认为代理机构从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4****政府采购网上连续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与所传附件自相矛盾,前后不一。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向采购人抄送了质疑函扫描件。现****委员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后,做出如下回复:
针对质疑事项1:我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对01-04包的质疑函,质疑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01-06包部分投标人递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均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一)项目概述中规定的标的名称或所属行业填写情况,而评标委员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情形,让其享受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应为无效。
采购人于2021年12月17日将上述情况书面报告了本级财政部门,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本项目于2021年12月21****委员会进行了评审,并于2021年12月22****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及时告知供应商本项目“****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本项目各包的评审结果,经报财政部门同意批****委员会进行评标”。
综上,本****委员会评审流程合法合规。关于对“****委员会的具体错误行为进行公示”之诉求,因涉及评委会评审权益且无明确法律依据,故不能支持。
针对质疑事项2:经查,由于我单位工作人员网络系统操作失误,导致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中的评审情况及各包中小企业声明函上传错误。发现该情形后,我单位及时于2021年12月23日重新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关于评审情况中的评审时间错误问题,我单位亦于2021年12月24日重新发布了采购结果更正公告。相****政府采购查询(更正公告1:http://www.ccgp-sichuan.****.cn/view/staticpags/shiji_gzgg/2c9240b57de3e453017de522d179004f.html;更正公告2:http://www.ccgp-sichuan.****.cn/view/staticpags/shiji_gzgg/2c9240ea7de90aa4017deb39300b00d8.html)。
另,关于质疑人提及的已缴纳代理服务费事项,经核实,我单位已于2021年12月24日及时退还。关于已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情形,亦可联系采购人进行退还。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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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