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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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9时30****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大化县电子政务外网二期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现就质疑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2. 技术分”要求“三档(20分):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大于15人(含15人),其中1名项目经理须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专业:通信工程)、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四档(25分):拟投入项目实施人员大于20人(含20人),其中1名项目经理须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专业:通信工程)、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
事实依据:要求其中一名项目经理须同时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职称证书(专业:通信工程)、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这3个证书对于项目经理是否同时具有没有实质性帮助,本项目实施不用要求项目经理同时具备这3个证书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且高级职称证书(专业:通信工程)、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这2个证书并不是项目经理职位相关的资质,该参数要求同时具备这三个证书,对于本项目存在不合理性,明显倾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人员资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章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一答复如下:
本项目属于大型系统集成类项目,包含货物采购及安装,涉及信息系统集成、软硬件系统联调联试、信息网络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因此采购人为确保项目能按时按质完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项目经理专业性作为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相适应,并不作为资格要求必须具备,因此不存在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项目经理作为供应商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方面主要负责人, 需具备项目管理、通信技术、信息安全等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对项目实施工作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保证本项目能有效实施及后续运维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提升服务水平以及履约能力体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2.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
二、质疑事项二:《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3. 售后方案分”要求“二档(12分):运行维护服务团队人员大于5人(含5人),有售后技术服务支撑至少1人(售后技术服务支撑人员要求具有工****交流中心****管理科目专业知识评测证书和计算机硬件维护科目专业知识测评证书);三档(20分):运行维护服务团队人员大于10人(含10人),有售后技术服务支撑至少4人(售后技术服务支撑人员要求具有工****交流中心****管理科目专业知识评测证书和计算机硬件维护科目专业知识测评证书)。”。
事实依据:工****交流中心颁发的工业和信息化人才专业知识测评证书很多,****管理科目专业知识评测证书和计算机硬件维护科目专业知识测评证书这两个证书作为要求更具权威性的由颁发由中华人民******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含括网络管理员、信息系统管理员、网络工程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等更符合本项目的需求反而不选择。且在该项目中并没有计算机的采购,确要求具有计算机硬件维护科目专业知识测评证书,该参数明显倾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人员资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章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二答复如下:
工****交流中心****中心)创建于1985年1月,1992年10月成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工业和信****机关****事业单位(正局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管理局注册登记,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人才培养、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国际交流、会议展览等方面的支撑机构;也****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及“信息化工程师”项目实施承办单位。本项目前端为设备及计算机硬件,故售后维护人员具备该行业的专业技能,更能证明其专业能力。
该项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择优选用”原则,同时该项内容设置为加分条件而非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保证本项目能有效实施及后续运维能力得到更好的保障,提升服务水平以及履约能力体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贵公司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以上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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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