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2-21 16:37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四****人民医院后勤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13栋1单元14层5、6号
委托代理人:张川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市望月街27号
被投诉人2:****
地址:**市******人民政府****中心5楼)
被投诉人3:**市****公司
地址:****市**市**路商会大厦A幢19楼
被投诉人4:**馨****公司
地址:****市**市蓥光路124-4号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于 2022年1月11****医院后勤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00251)(华政采〔2021〕54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20****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我****人民医院、****的质疑答复,故向****提出投诉。****医院、****的回复函中仅回复“**市****公司”和“**馨****公司”两家公司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均明确其为小型企业,就按照投标报价分别给予10%价格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标,****公司****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做出明确回复。
****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2月16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年1月4日组织评审,于2022年1月5日发布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市****公司和**馨****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从业人****信息化局依法核实的人数不一致,****公司载明的人数更多,****信息化局依法核实人数更少,且两公司载明的人数不符合小型企业标准,****信息化局核实的人数才符合小型企业的标准。因此,两公司不存在为了达到小型企业的标准,而虚假承诺从业人数,进而谋求以小型企业标准中标的行为。经****信息化局核实,**市****公司和**馨****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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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