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一:质疑:
1. 招标文件第 32 页企业资信要求“1、 投标人****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3、投标人****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风险评估类)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
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单位不****测评中心还有中国网****认证中心等单位。目前仅有中国网****认证中心颁发认证证书可以在****总局主办的**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中心颁发的资质证书缺乏权威性。
本次将特定单位或机****测评中心)颁发的证书作为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和**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0 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条款。
建议将企业资信要求第一条和第三条评分项改为:“1、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类)资质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3、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类)资质的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
答复:****中心****中心)是我国专门从事信息技术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的权威职能机构。
故该项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 33 页企业资信要求“2、****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运行维护,软件开发)甲级资质的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根据《国家保密局《依法规范涉密工程(项目)确定和保密管理工作—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范涉密工程(项目)确定和保密管理工作接受专访》内容中指出:“在时间上,机关单位应当在申请立项或者工程规划时,同步做好涉密工程确定以及立项报告、规划建议书等相关事项定密工作。已经开始采购或者施工的工程,不得再确定2.招标文件第 33 页企业资信要求“2、****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
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运行维护,软件开发)甲级资质的得 2 分,缺项不得分”
根据《国家保密局《依法规范涉密工程(项目)确定和保密管理工作—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范涉密工程(项目)确定和保密管理工作接受专访》内容中指出:“在时间上,机关单位应当在申请立项或者工程规划时,同步做好涉密工程确定以及立项报告、规划建议书等相关事项定密工作。已经开始采购或者施工的工程,不得再确定为涉密工程”。
2021年3月22日挂网****指挥中心改造及装饰工程并未对涉密具有要求,因此可以判定本项目不是涉密工程。
将涉密资质作为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0 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条款
建议将此评分办法改为“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资质的得2分,缺项不得分”
答复:涉密信息系统资质指企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企业人员支持接受保密管理,并愿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本次项目涉及大量企业、第三方机构数据接入,为保证数据安全,避免出现图像、数据等泄露,项目流程需严格按照用户要求进行,故本次要求企业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且该项为资质加分项,并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根据调查有多家企业都具有该资质。
故该项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 33 页成功案例要求:“1、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 1500 万元及以上信息化类或建筑智能化类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验收报告),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高得4分。 2、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类或指挥救援类,且通过等级保护三级测评的信息化项目(需提供合同、验收报告、等保测评通过的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高得4分。 3、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商用密码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高得2分。4、投标人自 2018 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类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高得2分。注:1 投标文件中提供单个合同仅记取一次最高分得分,不得重复记分,未提供不得分”
本评分项要求的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类或指挥救援类且通过等级保护三级测评的信息化项目业绩、商用密码项目业绩、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类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业绩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和**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38 条“指定地域性、行业性业绩(省级、市级、县级)为评分条件”条款。
建议将此评分办法改为“1、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150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类或建筑智能化类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验收报告),每提供一个案例得3分,最高得9分。
2、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智能化弱电类或信息化系统运维服务项目业绩(需提供合同),每提供一个案例得2分,最高得 4 分。
注:1、投标文件中提供单个合同仅记取一次最高分得分,不得重复记分,未提供不得分,本项打分最高得12分。 ”
答复:****中心智能化、信息化系统集成,且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感知网络、烟花爆竹仓储企业安全风险感知网络、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且本次按照**省全省市县(区)建设指南,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均按照等保2.0三级保护进行建设,具体建设内容,严格遵循《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2021)进行,故本次业绩设置合理合规,并未对行业进行任何限制。
故该项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第 34 页设计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设计负责人(1 人)同时具有:1、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2、注册造价师证书;上述全部满足得3分,每提供一项得1.5分,每一种证书只加一次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及近3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第2页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具备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主要工作职责是对项目技术决策、技术指导等进行管理,其具备智能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已完全满足本项目需要。专业人做专业事情,若将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或注册造价师证书作为评分项,那是否可以将设计负责人具有施工员证书、资料员证书、质量员证书等作为评分项呢。该评分要求明显要求过高,存在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和**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0 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条款。
建议将此评分办法改为“项目班组成员具有:1、注册电气工程师;2、注册造价师;上述全部满足得3分,每提供一项得1.5分,每一种证书只加一次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及近3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答复:本次设计负责人要求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第 34 页实施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实施项目经理(1人)同时具有:1、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2、CISE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上述全部满足得3分,每提供一项得1.5分,每一种证书只加一次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及近 3 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实施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成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等进行管理。本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可以由专业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实施,没必要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此项证书。实施项目经理同时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和CISE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该评分要求明显要求过高,存在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和**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0 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条款。
答复:本次实施项目经理要求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第34页团队人员要求“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团队具有: 1、HCIE或CCIE高级网络工程师 2、CISSP 信息系统安全认证专业人员 3、物联网工程师 4、IT服务工程师上述全部满足得4分,每提供一项得1分,每一种证书只加一次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及近 3 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第 12 页建设内容对“感知网络建设要求:一是安全生产感知网络方面:围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理,以感知数据为支撑,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拓展安全生产风险感知网络。对安全体系建设包括安全系统及等级保护测评”。依据本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需要配备大数据分析师、智能建造师、软件测评师、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等人员
仅将网络工程师、物联网工程师等作为评分项存在为潜在投标人量身定制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和**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 50条“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条款。
建议将此评分办法改为“投标人拟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团队具有:1、HCIE或 CCIE高级工程师;2、智能建造师专业技术证书;3、物联网工程师;4、信息化工程师(高级);5、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6、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7、软件测评师(高级); 8、大数据分析师(高级)。上述全部满足得 4 分,每提供一项得0.5分,每一种证书只加一次分。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及近3个月内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
答复:本次项目不涉及定制软件开发,团队人员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第 30 页分值构成中设计方案占比16分,施工方案占比 10 分。
本项目虽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但其主体应是项目施工,本项目设置的设计方案分远比施工方案分高,分值设置不合理,违反了**市公共**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5条“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不合理、过高或过低;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条款。
望招标人合理调整评分分值。
答复:本次项目中标方必须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在中标后深化****应急管理厅备案通过后才可进行项目施工,故本次分值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提问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法规要求
事实依据:第1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①设计资质: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甲级资质。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理由说明:**市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指挥信息网、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卫星通信网、窄带无线通信网、安全体系、感知网络系统等多个高新技术系统的建设和集成,项目主体部分不属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因此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资质作为门槛条件明显不合理,从当前市场情况分析本项目的各个主体系统方案均是由方案厂商经过多年的研发测试而形成的成熟技术方案,决定方案的优劣和先进程度,并不是取决****公司设计,而是系统厂商的技术成熟程度。
答疑:****中心建设为项目主体建设内容,****中心功能室建设、环境建设、基础支撑系统及新大楼楼宇智能化部分,相关信息化系统均需满足与省厅上级系统、平台互联互通、无缝对接的技术要求,确保和保障各业务应用系统高效协同运作,确保省、市、县一体化运作。
该项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标3设置的加分条件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企业实力设置的加分条件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理由说明:决定本项目工程质量优劣,在施工承建单位层面的主要指标应当是企业的技术体系、信用体系、责任体系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成熟程度,而不应是资质条件,本项目应当将各系统的关键产品和关键技术作为加分条件。
答复:****中心基础环境及楼宇智能化建设、信息化系统集成,感知网络建设及升级改造、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按照**省全省市县(区)建设指南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均按照等保2.0三级保护进行建设,严格遵循《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2021)进行。
本次技术标3设置的加分条件设置合理合规,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技术标4设置的加分条件不合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标4设置项目团队加分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同时没有对关键产品和关键技术做出档次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的项目团队为建筑智能化设计团队,与本项目系统方案要求不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本项目为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包含前期设计、工程施工及运营维护,技术标4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工期、政策,对项目团队提出相关要求,具体的关键产品和关键技术省厅已明确下发相关技术标准,请贵公司仔细研究阅读相关政策文件。
本次设置的加分条件设置合理合规,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