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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2〕3号
峨**市****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118******7491B
法定代表人:耿辉忠 身份证号码:519004******100619
地址:绥山镇雪花大道132****园区)
我局于 2022 年3月 9 ****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改建一条新型研磨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被调查人员身份证明2份、被调查企业营业执照及晶辉硅业新型研磨材料生产线改建项目设备投资清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2年 3 月 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2] 3****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载量标准(2019版)》的规定,****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零九百元整(小写:10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
账号:171********010****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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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