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明****公司
所在地: **市
债权本息:16059.31万元
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2年4月20日,上述2****公司本金余额合计为10833.96万元,利息合计为5225.35万元,债务本息共计16059.31万元****法院认定的为准),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该两户债权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分户资产情况:
第一户:****
1.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2年4月20日,****在我公司本金余额为5966.9万元,利息合计为2883.64万元,债务本息共计8850.54万元****法院认定的为准),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孙旭东、王学磊,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概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3343E
成立时间:1997年3月31日
公司注册地址:**市**区****沿岸299****花园10楼
注册资金:5689.62万
股权结构:**明****公司(出资1422.4061万,占比25%);******公司(出资1422.4061万,占比25%);**九丰****公司(出资1422.4061万,占比25%);山****公司(出资1422.4061万,占比25%)
企业性质:****公司(非上市)
法人代表:孙旭东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金属及金属矿石(除贵稀金属)、建材、煤炭、化工产品(除火工及危险品)、饲料牧草、五金产品、普通机械设备、生铁、焦炭、装饰材料、家用电器;废旧金属回收与批发服务(除危险废物);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
3. 保证情况
3.1保证人情况——**明****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55125A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2日
公司注册地址:**市长风街705****广场1幢塔楼)
注册资金:5000万
股权结构:郝钢(出资1800万,占比36%);王跃彬(出资1200万,占比24%);魏奶堂(出资300万,占比6%);张俊明(出资300万,占比6%);原梅蓉(出资300万,占比6%);李耀唐(出资300万,占比6%);侯利平(出资150万元,占比3%);张增怀(出资150万元,占比3%);穆群(出资150万元,占比3%);张丽芳(出资100万元,占比2%);田礼川(出资100万元,占比2%);白小五(出资50万元,占比1%);胡宇轩(出资50万元,占比1%);赵**(出资50万元,占比1%)。
企业性质:****公司
法人代表:郝钢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材(除木材)、化工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普通机械、煤炭、焦炭、矿产品、装潢材料、土产日杂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外);普通货物的仓储服务;贸易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
3.2保证人情况——****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804012N
成立时间:2004年3月15日
公司注册地址:**县郭道镇郭道村
注册资金:15000万
股权结构:罗学全(出资6000万,占比40%);****公司(出资4500万,占比30%);**明****公司(出资4500万,占比30%)
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人代表:原梅蓉
经营范围:本企业自产各种焦炭出口;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进口;五金交电、百货、矿产设备、钢材、民用建材销售;制造焦炭;原煤洗选;煤矸石砖制造;余热发电;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
3.3保证人情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55589P
成立时间:2011年4月21日
公司注册地址:**市**县李元镇崔庄村
注册资金:15000万
股权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占比100%)
企业性质:****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人代表:罗学全
经营范围:****煤矿投资;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登记状态:存续
3.4保证人情况——郝钢
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
3.5保证人情况——邓晓媛
女,土家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
3.6保证人情况——孙旭东
男,汉族,1951年5月1日出生。
3.7保证人情况——王学磊
女,汉族,1953年1月12日出生。
4.诉讼情况
2017年7月27日,****法院作出(2016)晋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分行借款本金****5643.94元,利息(截止至2016年7月19日****015.61元)支付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按照编号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计算;二、被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孙旭东、王学磊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嫒、孙旭东、王学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集团****公司追偿;四、****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集团****公司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孙旭东、王学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集团****公司、被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孙旭东、王学磊共同负担。一审判决下达后,****因对判决中部分内容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2月13日,****法院下达(2018)晋民终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刚、邓晓媛、孙旭东、王学磊在其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孙旭东、王学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165.16元,利息(截止至2016年7月19日****015.61元)支付至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按照编号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计算。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第二户:**明****公司
1.债权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2年4月20日,**明****公司在我公司本金余额为4867.06万元,利息合计为2341.71万元,债务本息共计7208.77万元****法院认定的为准),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贷款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债务人概况—**明****公司
具体信息详见上述“第一户:****之3.1保证人情况——**明****公司”,此处不再赘述。
3.保证情况
3.1保证人情况——****
具体信息详见上述“第一户:****之2.债务人概况—****”,此处不再赘述。
3.2保证人情况——****集团有限公司
具体信息详见上述“第一户:****之3.2保证人情况—****集团有限公司”,此处不再赘述。
3.3保证人情况——****公司
具体信息详见上述“第一户:****之3.3保证人情况—****公司”,此处不再赘述。
3.4保证人情况——郝钢
男,汉族,1959年10月5日出生。
3.5保证人情况——邓晓媛
女,土家族,1958年4月13日出生。
4. 诉讼情况
2017年5月20日,****法院作出(2016)晋0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356.33元及利息(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985301.5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6.5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代理费4万元;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明****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5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郝钢、邓晓媛共同负担。
一审判决下达后,****分行、**明****公司因对判决中部分内容不服提起诉讼。
2018年6月22日,****法院下达(2018)晋民终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二、变更****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356.33元及利息(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985301.5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6.5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被告**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356.33元及利息(至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985301.5元,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三、驳回上诉人**明****公司的上诉请求。****银行上诉费3653.9元,****公司上诉费800元,共计4453.9元,由**明****公司负担。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整体组包或单户,以挂牌转让、拍卖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1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投资者应自行详细、全面了解上述债权资产情况,欢迎投资者到我司查阅资料及咨询相关问题。
联系人:唐经理
联系电话:0351-****829
传真:0351-****958
通讯地址:**市**西大街16号
邮政编码:030024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
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梁经理
联系电话:035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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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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