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沃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受理号(号) | 202****1254 |
| 项目名称 | **** |
| 建设地点 | **市**镇乌沙步步高路126号 |
| 建设单位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市**镇乌沙步步高路126号,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13°46′32.332″、北纬22°46′54.285″。 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占地面积15998.19m2,建筑面积20492.86m2,主要建筑有1栋3层的生产厂房、1栋4层宿舍楼、1栋2层综合楼以及1栋1层的门卫室;项目年产智能手机500万台/年。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回流焊、补焊工序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烟尘净化器内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拟在滴胶、点胶、清洁、包装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DA001,排气筒高度15m),收集效率为80%,处理效率为75%,有组织排放VOCs可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VOCs达到**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需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发电机尾气经密封管道收集后高空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废水: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水质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较严值要求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由市政截污管网引入**市**与****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排放。噪声:项目降噪措施主要为减震、墙体隔声等再经距离衰减后,项目东面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固废:项目废包装材料、无铅锡膏、无铅锡丝统****公司回收处理。边角料、不合格品、废空桶、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1、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承诺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作好防范措施,防治噪声扰民,一旦出现相关投诉,项目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采取有效措施 3、项目产生的固废不得在小区内乱丢乱弃,应安相关规定分类收集、贮运。 |
| 公示时间 | 2022-06-28 |
| 联系人 | ****环境局 |
| 联系电话 | ****1131、****5880 |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与《关于优化调整 的通知》(东环〔2020〕113号)的相符性分析不到位,项目所在流域描述前后不一致; 二、未分析项目与《****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的相符性; 三、PCB数量存疑,与产品产能不匹配; 四、遗漏说明本项目所用胶粘剂为本底型胶粘剂的原因; 五、《**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未更新至2021年; 六、遗漏焊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评价内容,有机废气处理效率存疑; 七、遗漏厂区初期雨水评价内容; 八、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建议定性分析厂界达标即可; 九、固废分析遗漏烟尘除尘器收集处理的粉尘、废UV灯管等固体废物; 十、未根据风量、活性炭装置尺寸及设计滤速核定活性炭装置装填量,废活性炭产生量存疑; 十一、遗漏柴油危险物质识别,Q值计算结果存疑。 鉴于上述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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