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新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7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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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新院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淡水开城大道北24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诊疗科目包括白内障、青光眼、眼底病、角膜病、眼屈光、斜弱视、小儿眼科、医学验光配镜等眼全科诊疗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生产放射性废水、含汞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及酸性废水。 (二)项目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厂处理;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并接入环保监管平台。 (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厂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并接入环保监管平台。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医疗废物、检验科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过滤器等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