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的委托,****卫生院灾后恢复重建及设备项目施工一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现就本项目招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卫生院灾后恢复重建及设备项目
1.2建设地点:**县菜园镇、任**
1.3招标编号:****
1.4招标人:****
1.5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1.6中标范围和内容: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1.7公示时间:2022年7月14日—2022年7月19日
1.8质量要求:合格
二、评标信息
评标日期:2022年7月13日
评标地点:****交易中心三楼评标一厅
三、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01269
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投标报价:****806.29元 技术部分得分:27.53 价格部分得分:49.89
综合部分得分:14.71 总分:92.13
项目经理:郭和军 证书编号:豫 241****53073
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合格
认证体系:具有有效期内的ISO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成果:[1:****协会颁发的2021年**市****小组优秀活动叁等成果;2:****协会颁发的2022年**市****小组优秀活动叁等成果。]
投标人承接过的类似业绩:[业绩1:****体育局 2018 年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第三标段;合同价格:****366.86元;业绩2:2019 年长效机制第一批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合同价格:****525.80元。]
投标人获“AAA”级信用等级情况:具有有效期内的AAA级信用证书
优惠及服务承诺:有优惠及服务承诺
第二中标候选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00MA44FLDG01
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投标报价:****319.36元 技术部分得分:27.07 价格部分得分:49.58
综合部分得分:12.57 总分:89.22
项目经理:马玲转 证书编号:豫 241****86245
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合格
认证体系:具有有效期内的ISO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成果:/
投标人承接过的类似业绩:[业绩1:**县 2020 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三标段;合同价格:****442.11元;业绩2:****中学零星维修工程;合同价格:909264.92元;业绩3:2021 年**县**镇真武庙村村集体经济(大棚)项目;合同价格:****000元。]
投标人获“AAA”级信用等级情况:具有有效期内的AAA级信用证书
优惠及服务承诺:有优惠及服务承诺
第三中标候选人:******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3MA3XEYRE8H
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投标报价:****636.66元 技术部分得分:26.06 价格部分得分:49.42
综合部分得分:12.71 总分:88.19
项目经理:冯 楠 证书编号:豫 241****89128
工期:150日历天 质量:合格
认证体系:具有有效期内的ISO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成果:****协会颁发的2022年**市****小组优秀活动叁等成果
投标人承接过的类似业绩:[业绩1:****中心和综合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合同价格:514556.89元;业绩2:****中学教学楼改造项目;合同价格:585720.88元。]
投标人获“AAA”级信用等级情况:具有有效期内的AAA级信用证书
优惠及服务承诺:有优惠及服务承诺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评标结果公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市市县一体化公共**交易平台》上发布。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县精忠路与中华路交汇处向西100米
联 系 人:马先生
电 话:137****7581
招标代理:****
地 址:**市**区方圆巷33号
联 系 人:吕女士
电 话:176****5553
监督部门:****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17536R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0372-****303
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九部委23号令)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