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贾洛镇、求吉玛乡水土生态治理项目**县贾洛镇、求吉玛乡水土生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改革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改革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
2.2 建设地点: **县
2.3 项目规模: 5330万元
2.4 计划工期: 2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8月
2.5 项目总投资: 533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159.46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10 水利工程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3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省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方章、高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评审信息查询截图)和高级及以上项目咨询管理师(招标代理)资格(提供带二维码验证的证书扫描件和资格证书网页查询截图)。(2)主要专职技术人员至少4名:具有**省招标从业人员印章资格。注:以上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申请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应提供申请人为其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证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系统查询人员截图);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图;2.《**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的登记证截图;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分别提供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结果查询网页截图;4.申请人业绩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料按比选文件文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省公共**交易信息网》网上查询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整截图,项目的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5.中选单位须保证在招标活动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参与本次比选的任一名专职技术人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随时能到场开展工作。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2.0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动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7月19日09时00分 至 2022年07月25日15时00分(**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7月19日09时00分至 2022年07月25日15时00分 (**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李锐
电 话: 187****1788
传 真:
2022年07月19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