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佛岩石窟保护利用设施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千佛岩石窟保护利用设施项目(项目名称)已由 ****改革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改革局关于千佛岩石窟保护利用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旅游局, 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改革局****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址:夹****社区。
2.2建设内容及规模:对文物附着岩体进行环境整治,面积约111800平方米,主要包括岩体加固及石龛区排水治理;修建石龛保护性护栏,原道路整修约2000米;维修改造原建筑约2400平方米,建设数字化石窟展示馆。
2.3总投资:2367万元
2.4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勘察服务期限:从合同签定生效日起计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毕止。
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校核))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计起至本项目完成施工图审定。
勘察设计周期:120日历天(其中,勘察周期60日历天;设计周期:60日历天)。
2.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2.6标段划分:1个标段。
2.7招标范围:本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以下内容:
2.7.1工程勘察:根据《石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规范》(WWT0063-2015)要求完成千佛摩崖造像危岩体治理、水害治理的现场勘察、实验研究、现场监测等内容及根据千佛岩遗存核心区环境治理设计方案所需进行现场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物本体的现状勘察、调查、测绘、分析、制图等工作,汇编文物勘察报告;配合完成主管部门后期对于勘察成果的评审及修改、审批工作。
2.7.2工程设计:本项目设计只针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校核)阶段。根据立项批准文件、有关政策法规、已批准的总体保护规划、勘察结论、保护及功能方面的需求编制初设设计(含设计概算);配合完成主管部门后期对于设计方案的评审及修改、审批工作;配合施工图设计、审查等相关后续服务工作。
2.8后续服务:勘察服务至本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缺陷责任期满;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校核))至本项目完成施工图审定。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 (2)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资质的业务范围需包括石窟寺和石刻)。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 年)已完成不少于1 (1至3 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文物保护工程类勘察设计业绩。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 证书, / (业绩要求),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6日登陆**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8月16日9时3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到现场递交规定的所有投标文件,地点为乐****服务中心******区**路西段 607 号,**路与**路交汇处)三楼本项目开标室。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递交(由委托代理人递交时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和 《**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县漹城街道建设北路133号 邮 编: 614000 联 系 人: 彭先生 电 话: 0833-****010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市**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5楼502号 邮 编: 610200 联 系 人: 余先生 电 话: 028-****8918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2年7月21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 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