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出租车监控改造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7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1: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更正内容:八、政府采购政策中(二)小微企业的价格分评审
更正为: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苏财购〔2020〕19号《关于新冠肺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对其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对其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扶持政策。
(4)****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中小企业划分: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1)根据《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投标单位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符合《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3、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1)根据《****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政府采购政策。
(2)符合《****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监狱****政府采购活动时,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更正日期:2022年7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市县府东街99号
联系方式:周维标 ****10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县府东街99****中心四楼3409室
联系方式:0512-****05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胡晓炜、徐信扬
电 话:0512-****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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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