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等5户债权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1,054,149,330.42元
一、****等5户债权资产
(一)****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2,414,000.00元。其中:本金24,000,000.00元,利息2,414,000.00元,违约金6,000,000.00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质押和保证,以****持有的杨锋等77笔应收账款债权、赵峰持有的******公司9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现称为****公司)、******公司、赵峰、洪艳。
2.债务人基本情况
****(曾用名“******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7918R,法定代表人洪艳,注册资本10600万元,实缴资本10600万元,****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8年4月23日至2028年4月22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管理局,核准日期2017年8月18日,企业地址**县新区惠泽园1#楼东侧营业房,经营范围:为企业的资产收购、重组、处置提供咨询服务;汽车的销售、租赁及咨询服务;房屋的销售、租赁及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物业管理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赵峰、洪艳。该企业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法人保证人—****公司概况
****公司(曾用名“******公司”“**县****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534126,法定代表人鲍毅,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0年5月10日至2030年5月9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年2月21日,****工业园区新胜东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建筑石料、水泥、水泥熟料、五金、建材、汽车、房屋的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公司、王晓亮、王林军。该公司目前正常经营。
(2)法人保证人—******公司概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08520E,法定代表人赵峰,注册资本6000万元,实缴资本6000万元,企业****公司,营业期限自2009年3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状态在营、开业,登记机关为******管理局,核准日期2019 年3月1日,企业地址**省**市**雪野旅游区环湖东路,经营范围:住宿,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以上范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赵峰、****公司。该公司目前正常经营。
(3)自然人保证人——赵峰
赵峰,男,住所地在**市**区,现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4)自然人保证人——洪艳
洪艳,女,住所地在**市**区,现为****法定代表人,系赵峰配偶。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5月5日,我****公证处申请出具其与被申请人****、******公司(现****公司)、赵峰、洪艳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清收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执行证书。2022年6月下旬,我公****公证处出具的(2022)宁银国安证字第13932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申请本案强制执行。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务企业实际控制人赵峰还款意愿较强,积极筹措款项清偿欠款。赵峰实际控制的******公司****酒店暂停经营,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持有的杨锋等77笔应收账款债权,清收执行难度大,部分债务人已死亡、失联。(二)银****集团****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银行****公司****分行收购的银****集团****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8,726,086.98元。其中:本金58,538,800.00元,利息36,238,750.67元,其他费用73,948,536.3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集团****公司以其开发并持有****经济开发区109国道与双庆路交汇处“兰花花国际公寓”项目,A15#、A20#、A23#、A24#、A25#、A27#现房营业房32套面积13334.08㎡;2#、4#公寓楼在建工程(1层至17层(不含8、9、16层))38827.63㎡;以及上述在建工程对应的永国用(2012)第1330号、永国用(2010)第1898号、永国用(2010)第1899号、永国用(2010)第1900号、永国用(2010)第1901号五宗国有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银****集团****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刘宝元、陈自茜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集团****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0737M,法定代表人陈自茜,注册资本8000万元,****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6年8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7月25日,企业地****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刘宝元、陈自茜。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刘宝元:男,汉族,住所地在**市**区,****公司股东。
陈自茜:女,汉族,住所地在**市**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13****公证处就本案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2018年7月25日,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负责该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房产未建成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2019年6月18日,****公司提供抵押的部分营业房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可供执行,****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评估拍卖申请书,****公司名****经济开发区双庆**侧兰花花项目三期A15-1营业房、A20#自南向北四套营业房进行评拍卖。
2020年4月8日,法院同意恢复本案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法院****公司A24#、A25#楼共15套营业房同时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7****法院委托评****商铺(15套共计6524.6㎡)进行了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法院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均以评估价下浮30%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2020年10月13日,因无人报名一拍流拍。2020年11月3日,案外人**宏立电力****公司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就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对涉案A23-A28号楼房产停止拍卖并不予执行。随后二次拍卖均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5%拍卖,2020年11月10日因无人竞买流拍,二拍结束。经我公司申请启动变卖程序后,****法院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2021年2月22日,司法拍卖的全部抵押物除了A24号楼18号营业房变卖成交,其他营业房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变卖程序结束。因案外人**宏立电力****公司主张其对兰花花国际公寓A23-A28号楼拍卖、变卖、折价后价款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我公司未能对A24号楼18号营业房变卖价款进行受偿,也无法对A24号楼10-13号、15-17号、A25号楼02、06号九套营业房主张以物抵债,拍卖的15套营业房中A15号楼01号、A20号楼01、02、03、05号营业房可接受以物抵债。其后,我公司未接受该五套营业房以物抵债。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中营业房位于****最大的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四季鲜市场对面,四季鲜市场日益成熟有利于抵押房产价值提升,房产交易和租赁市场活跃,具备一定的变现能力。
6.瑕疵披露
抵押物有可能涉及工程款优先问题,在执行拍卖处置过程中,有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
(三)******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8,184,400.00元。其中:本金90,800,000.00元,利息8,571,000.00元,罚息58,314,800.00元、复利6,091,900.00元、违约金64,406,700.00元,以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公司以其持有的灵国用2016第60043号(面积54109㎡),灵国用2016第60042号(面积56068㎡)土地使用权,“中宇**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5287.68㎡地下车位;****酒店****公司以其合法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公寓提供抵押担保;以******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润海****公司、周艳玲、张耀华、张宇峥、朱凤霞。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846686,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3年 6月5日至2023年6月4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基地****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6月5日,企业地址**回族自治区**市宁东塞上农民新村六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楼盘营销策划、房屋租赁及中介、酒店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项目投资及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耀华、张彦萍。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法人保证人—******公司概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03007D,法定代表人张宇峥,注册资本 2,000万元,****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3年7月19日至2033年7月18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关**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9年4月18日,企业地址**市临港产业园中央大道西侧、南二**侧,经营范围:饮料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种植、分选、加工、销售;农业新品种的研究、试验;土特产品、水果、苗木、花卉、蔬菜、日用百货、农业机械设备销售;化肥销售;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冷链物流运输、保鲜服务;烘干及烘干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网上贸易代理;冷库、场地租赁;进出口贸易;预包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张宇峥。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2)法人保证人—**润海****公司概况
**润海****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7157C,法定代表人朱凤霞,注册资本2,008万元,****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至2034年6月11日,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登记机****管理局,核准日期2019年8月19日,企业地址****市**区****中心3号楼1302办公室,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金属门窗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混凝土、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备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的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建筑材料的销售;建筑设备及道路工程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股东:朱凤霞。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3)自然人保证人——张耀华
张耀华,男,****市人,住所地在**市**区。
(4)自然人保证人——周艳玲
周艳玲,女,****市人,住所地在**市**县。
(5)自然人保证人——张宇峥
张宇峥,男,****市人,住所地在**市**县。
(6)自然人保证人——朱凤霞
朱凤霞,女,****市人,住所地在**市**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0月15日,我公****公证处(2019)宁银国安证字第12170号执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宁01执8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酒店****公司、****银行存款185847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司、宁****公司、**润海****公司张耀华、张字峰、周艳玲、****银行存款****33188元;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灵国用2016第60042号、第60043号土地使用权,“中宇**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5287.68㎡地下车位;****酒店****公司所有的“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公寓;被执行人张耀华、张彦萍所有的******公司100%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后,由于再无其他财产线索,****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宁01执8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6****法院恢复执行程序。****政府棚户改造项目,2020年6月22日,****法院向**回族自****基地管理委****管委会)送达(2019)宁01执8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管委会****花园及鸿建现代城项目的购房款118,633,188.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宁东管****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20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管委会的异议申请。其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公司****管委会未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义务,在法院冻结上述款项后擅自对外支付。2021年7月10日,****法院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后,****管委会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2021年10月8日,宁东管****人民法院就(2019)宁01执816号执行裁****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1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2021)宁执复57号执行裁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2020)宁01执异29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22年1月13日,****法院召开听证会重新审查,审查结果尚未作出。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宁东,其中“中宇**汇”项目23256.51㎡商业用房和“宁东鸿建现代城”6栋1943.38㎡为现房,具有一定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保证人张宇峥因涉嫌犯罪被逮捕,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四)******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78,837,583.54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0元,利息58,980,555.56元,罚息19,561,805.56元、复利17,445,222.42元、违约金82,850,00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公司以其名****经济开发区的“乐从****中心”项目商品房40441.17㎡提供抵押担保,保证****集团有限公司、肖奕、郑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曾用名“**远大****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6日,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资本15500万元,实缴资本6000万元,****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26日至2061年9月25日,经营状态为吊销,登记机****管理局,核准日期2019年6月24日,企业地****工业园区金源路与**路交汇处,经营范围:钢结构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及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咨询;建筑机械租赁;房屋建筑工程三级,钢结构工程三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公司。该公司现处于破产清算状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法人保证人——****集团有限公司概况
****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肖奕,注册资本6500万元,实缴资本6500万元,****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16日至2029年10月15日,经营状态为存续,登记机关**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准日期2012年8月23日,企业地址****市**区**东路187号圣雪绒大厦16层,经营范围:房屋租赁;建筑材料的销售;房地产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对房地产业、农业、物业管理业投资;车辆租赁;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设计制作;门窗制作;酒店管理;广告策划;投资管理与咨询;家具批零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需经审批和许可的,凭审批手续和许可证经营)股东:肖奕、张源、李兆庆。该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状态。
(2)自然人保证人—肖奕
肖奕,男,住所地在**市**区,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自然人保证人——郑红
郑红,女,住所地在**市**区,系肖奕配偶。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公证处提交了《执行公证申请》,公证处出具了对******公司进行执行公证的公证书。2018年7月,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立案后,****法院于2018年9月裁定****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1月7日,****法院拍卖抵押物“乐从****中心”项目商品房40441.17㎡。****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抵押房产进行评估,但涉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5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2年3月2****法院作出(2022)宁01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为现房,抵押物足值,属于综合商业用房,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
6.瑕疵披露
我司抵押物为一栋建筑面积为26万平方米商业综合体中部分房产,后续处置难度大。(五)****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银行收****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5,891,842.90元。其中:本金147,620,000.00元,利息71,992,788.90元,违约金126,279,054.00元,法院执行评估费95,417.00元。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铭龙﹒**熙园”项目106549.6㎡在建工程(分别为住宅、公寓、商业)及38485.99㎡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公司100%股权质押,保证人****公司、****公司、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以下称铭龙置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市**区****中心5层3号、4号、5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注册资金6180万元。股东:****公司、金章云。该企业目前已停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金10080万元,注册地址为**市西****商场综合楼15层E1501-E1512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股东:****公司,该公司目前已停业。
****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金10800万元,注册地址为****市**区****中心5层3号、4号、5号办公房,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租赁,股东:徐伟红、杜孝军、杜小红。目前已停业。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徐伟红、杜孝军、金章云、徐兰花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0日,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宁执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立案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宁01执474号执行裁定书,****公司对铭龙置业项下“铭龙.**熙园”项目合计102404.05㎡在建工程(其中住宅在建工程面积合计69354.21㎡,公寓在建工程面积合计11401.37㎡,商业面积合计21648.47㎡)及38485.99㎡土地使用权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年9月18日,我****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尚欠铭龙置业回购款,应****人民政府发出协执。****法院于2018年11月19****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年11月29日,****政府****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铭龙﹒**熙园项目701套房屋的强制执行,排除对该701套房屋在建工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对此,我公司从涉案担保物权依法设立、抵押权法定优先、擅自向拆**置户交付抵押物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利等角度提出答辩意见,并****政府协商解决争议。2019年4月4日,项目组、代理律师一同****人民政府商谈铭龙项目执行事宜,经沟通双方达成部分共识。
2019年4月25日,我公****人民法院对抵押物中的商业总计130套做了查封****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部分抵押物进行了首轮查封,我公司为轮候查封)。
2019年5月20日,****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5月21日,****法院司法技术室摇号选定评估机构活动,选出**力天房地产****事务所为评估机构。2019年6月27日,**力天房地产****事务所出具宁力天[2019]房地产鉴字第041号《关于涉执****公司在建工程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对铭龙﹒**熙园项目中合计10041㎡的商业在建工程价值作出评估。
2019年6月28日项目组得知,****集团有限公司以对铭龙﹒**熙园1-6号商住楼、9号商住楼及B区地下车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9年11月12日,****法院****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举证质证活动。2019年12月2日,****法院调****集团有限公司与铭龙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资料并摘出部分资料作为证据补充****人民法院王文浩法官。2019年12月27日,****法院出具(2019)宁01执异301号执行裁定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2019年9月17日,****法院申请对铭龙﹒**熙园项目7号商住楼商业102室、103室、104室、105室、106室、107室、108室、109室合计1694.66㎡先行进行评估拍卖。
2020年1月21日,我公****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铭龙置业一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执行异议应提交异议财产清单为由要求补充资料。2020年3月25日,我公司重新将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及执行异议财产清单一并提****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9日,****法院下达(2019)宁0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支****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中止对铭龙﹒**熙园697套房屋的执行,我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4月25日,****法院作出(2020)宁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公司未提起上诉。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车站周边,盘活后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6.瑕疵披露
债权抵押物中存在部分被顶账、占用、使用等情况。700套住宅****政府安置完,45****商铺涉及施工单位工程款优先问题。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7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8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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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