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园区建设项目**县****园区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信息化局 ****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信息化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无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
2.2 建设地点: **县且拖乡且拖村
2.3 项目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农房风貌改造、环境景观提升、农村道路交通、照明提升,雨污和电力改造、河道生态整治、农田田型优化、部分农房“改厕、改厨、改卫生”三改等工程、农村照明提升工程等。
2.4 计划工期: 365日历天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2年09月
2.5 项目总投资: 93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申请东西部协作资金及财政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23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10 市政公用工程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名)、主要专职技术人员(3名)均须具有招标从业人员资格印章;2、拟任人员中须有1人具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须附职称证、职称评审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网络公示截图);3、以上人员须受聘于申请人本单位,并提供申请人本单位连续缴纳的最近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从事本项目的企业、人员、业绩、资格严格按照**省相关条例和操作规程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类似项目业绩须是**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业绩(业绩须提供公开招标相关完整一致的证明材料)5、申请人拟派往项目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自收到或应收到比选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3日内到比选人处编制招标文件、公告、备案、挂网等相关招投标手续,否则按失信违约处理且申请人不得提起索赔(附承诺书,格式自拟)。。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20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2年08月19日15时00分 至 2022年08月25日17时00分(**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2年08月19日15时00分至 2022年08月25日17时00分 (**时间)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公共**交易平台(**省)(http://ggzyjy.****.cn)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洛先生
电 话: 0834-****022
传 真:
2022年08月19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